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份受理投诉举报情况分析

发布日期:2022-12-10 14:58 来源:宿州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 编辑:12315指挥中心、消保委秘书处 阅读次数: 字号:

 

一、基本情况

2022年11月,安徽省宿州市12315平台共接收各类投诉举报咨询3834件。其中,投诉1328件,占比34.64%;举报690件,占比18%;咨询1816件,占比47.36%;另办理12345政府热线服务平台工单13件,市委书记留言0件,现场接待消费者16人次,组织现场调解2件。

2021年同期,投诉举报增幅较大,其中投诉增加514件,举报增加437件。

较上年接收量对比

类型

2022年11月(件)

2021年11月(件)

同比(%)

投诉

1328

868

53%

举报

690

335

106%

咨询

1816

3580

↓49.27%

从平台三大数据来源来看,话务接收2720件,占比70.94%;群众互联网填写1010件,占比26.34%;监管人员录入(邮箱、来函、其他部门转办等)104件,占比2.71%;

二、投诉、举报分类统计情况

(一)投诉类别及所占百分比

 

 

 

(二)举报类别及所占百分比情况:

 

 

三、消费投诉举报热点、难点分析

(一)投诉热点问题

从投诉问题来看,投诉受理量较大的问题主要有:质量(434件)、合同(385件)、食品安全(183件)、售后服务(181件)、安全(22件),合计占比90.74%。

从商品投诉来看,投诉受理量较大的商品主要有:一般食品(318件)、服装、鞋帽(90件)、家居用品(61件)、烟、酒和饮料(51件),合计占比65.01%。主要反映的问题有:

(1)食物中含有异物、食品过期变质不新鲜、缺斤少两、标价与实付不符、广告宣传含有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内容、使用极限用语等问题

(2)买的商品迟迟不发货、空调制暖效果差、在商店购买的衣服掉色、起球、出绒量大、无相关标识、棉鞋脱皮、通过网络购买的商品到货后发现与网页图片不符,无法联系售后不能退换货等问题

(3)购买的清洁用品不具备产品说明的效果,订购的商品尺寸与约定不符、订购的商品迟迟不送货,三无产品等问题。

 

2、从服务投诉来看,投诉受理量较大的服务主要有:美容、美发、洗浴服务(103件)、餐饮和住宿服务(85件)、文化、娱乐、体育服务(32件)、销售服务(31件),合计占比71.72%。主要反映的问题有:商家更换,澡票不能正常使用商家干洗服装致服装损坏,商家不予处理KTV、影院等休闲娱乐场所禁止自带零食、酒水等。

 

 

(二)举报热点问题

从举报问题来看,举报量较大的问题主要有:广告违法行为(320)、食品安全违法行为(85)、产品质量违法行为(85)、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67),合计占比80.72%。主要反映的问题有:虚假广告;销售变质、过期食品、三无产品;产品包装的标签标识不符合规定;商家未明码标价等问题。

四、典型案例

 

多收定金难退还  快速调解免损失

【案情介绍】

宿州市12315接到消费者郭女士的投诉,反映其在某灯具店缴纳定金购买灯具因未与家人沟通导致重复购买,郭女士与商家协商退定金,商家表示因个人原因拒绝退还。郭女士认为商家未依照法律规定收取定金,并表示愿意承担相应违约金,请求12315出面协商解决此事。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诉后,宿州市12315工作人员立即与该商家的负责人取得联系了解情况。通过了解,消费者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因消费者订购的灯具非店内热销款式,为确保订单不流失,遂要求消费者缴纳货款的一半作为定金。经双方调解,消费者郭女士承担订购产品总金额20%的违约责任,剩余钱款商家予以退还,消费者郭女士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案例分析】

这是一起由定金违约引起的消费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本案中,郭女士因个人原因要求退定金,其也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定金超过20%有权退款,但是只能退超过部分。

【消费提醒】

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在选购商品时一定要货比三家,需要交付定金时一定要慎之又慎,没交定金前消费者处于主动地位,而一旦交付了定金,就将消费者置于非常被动境地。同时签订合同或开具收款收据时,一定要注意“定金”和“订金”之分。“定金”在法律意义上具有担保作用,如果消费者违约则无权要求商家返还定金;如果商家违约,则必须依法双倍返还。若是“订金”,具有预付款作用,当合同不能履行约定时,除不可抗力外,应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可通过协商调解的方式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