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证据不被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

发布日期:2021-03-15 10:57 来源: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编辑:知识产权保护科 阅读次数: 字号:

仅提交下列证据,不被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

  1.商品销售合同或提供服务的协议、合同;

  2.书面证言;

  3.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物证、视听资料、网站信息等;

  4.实物与复制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