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用药十大警示

发布日期:2019-10-29 08:07 来源:办公室 编辑:任莉 阅读次数: 字号:


1.眼药水别乱用 使用不当会伤眼

大多数眼药水中都含有药物成分及防腐剂,使用后虽然可以马上缓解眼部疲劳,但长期使用会对眼睛造成一定伤害。

远离手机、电脑等用眼设备,让眼睛适当休息;放松眼部,可多选择一些物理方式,如眺望远方、进行眼部运动等等,尽量减少对眼药水的依赖。

如果存在眼睛长期干涩、疲劳等不适症状,请到医院眼科就诊。


2.儿童慎用成人药 专用剂型效果好

儿童不是成人的缩小版,生理、病理都存在差异,肝、肾功能发育均不完善,药物代谢和排泄都与成人不同,容易产生不良反应。

选择针对儿童症状的专用剂型药品效果好。给儿童服药前一定要认真阅读药品说明书,按说明书标注的用药剂量和使用方法或遵医嘱服药。

      3.感冒用药易犯困 拒绝“药驾”保平安

        感冒药大都含有抗过敏成分,对人体产生嗜睡、犯困等副作用。易造成驾驶者大脑反应迟钝、精神不集中,昏昏欲睡。

服用镇咳药、解热镇痛药、解除胃痉挛药、扩张血管药、抗心绞痛药、抗癫痫药等也易出现嗜睡、眩晕、头痛、心慌、视物模糊等影响行车安全的症状。

     4.老人用药需注意 种类过多伤身体

老年人由于慢性病、并发症多,联合用药机会增多,产生药物不良反应的几率增加。老年人在肝、肾功能衰退的情况下,过多使用药物,只会加重脏器负担,不利于康复。

老年人用药宜少,选用药物要有针对性。


5.网站“淘药”擦亮眼 看清“一证”再付钱

网上购买药品,要判定是不是合法网上药店,才可放心购药。

首先查看网上药店是否有《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再登录国家药监局网站(http://www.nmpa.gov.cn/WS04/CL2042/),点击“互联网查询服务”查询互联网信息服务资格证上的机构名称,对比查询的编号和展示的编号是否一致。

我国法律规定:疫苗、血液制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不得在网络上销售。



6.使用“药妆”要注意 爱美也得有前提

我国化妆品法规中没有“药妆品”概念,世界大多数国家在法规层面均不存在“药妆品”概念。

我国规定化妆品标签、小包装或说明书不得注有适应症,不得宣传疗效,不得使用医疗术语,广告宣传不得宣传医疗作用。以化妆品名义注册或备案的产品,宣称药妆、医学护肤品等“药妆品”概念的,都属于违法行为。


7.美瞳添美丽 未必适合你

患有角膜炎、结膜炎、麦粒肿、干眼症,以及急性和慢性泪囊炎、青光眼、眼睑闭合不全的人群不适合佩戴美瞳。

美瞳属于医疗器械,要选择有《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商家购买,还要查看美瞳产品是否有《医疗器械注册证》。


8.用药骤停存风险 谨遵医嘱保安全

长期服用肾上腺皮质激素类、降压药、抗心律失常药、降糖药、抗癫痫药和一些安定类的药品都不宜骤停,容易造成疾病反复、症状加重的情况。

如想换药、停药,一定要在医生的指导下安全用药,切不可擅自更改服用的药物或剂量。


9.谨防售药陷阱 莫信“免费体验”

名为健康体检或免费体,实为推销产品。其产品夸大宣传功效,质量无保证,假劣药械常混迹其中,不仅耽误正常治疗,一旦发生事故,无法追查责任人。

任何产品都不能包治百病。

10.买药莫跟广告走 对症用药才可靠

不要相信“药到病除”“三盒见效”“治愈率100%”等广告语,否则上当受骗,不仅损失钱财,甚至耽误治疗、贻误病情。

凡含有“根治”“安全无副作用”“疗效最佳”“包治百病”“国家级新药”“最新技术”或专家、患者名义作证明,均为违法广告。


附:两法贯彻

贯彻落实《药品管理法》《疫苗管理法》 打造安全用药环境

《药品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疫苗管理法》:2019年6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对查证属实的举报,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