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信息摘要(宿州市飞马石油有限公司东十里加油站)
来源:宿州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4-01-17 14:48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履行结果 |
备注 |
宿市监处罚〔2024〕2号 |
宿州市飞马石油有限公司东十里加油站涉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车用尿素水溶液(AUS 32)案 |
宿州市飞马石油有限公司东十里加油站 |
91341302MA2MRHDKOG |
王文君 |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车用尿素水溶液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不合格产品。 |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指定银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宿州市市场监管局 2024年1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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