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信息】行政处罚信息摘要(宿州市埇桥区宏兴源食品厂)
来源:宿州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3-12-26 14:59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履行结果 |
备注 |
宿市监处罚〔2023〕278号 |
宿州市埇桥区宏兴源食品厂生产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案 |
宿州市埇桥区宏兴源食品厂 |
913413000709425545 |
王榆树 |
生产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处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指定银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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