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87392/202312-00045 信息分类: 监督检查信息
发布机构: 宿州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
成文日期: 2023-12-26 发布日期: 2023-12-28 10:46
文  号: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专项整治】关于规范电动三轮车和低速电动四轮车销售管理的通告
政策咨询机关: 暂无 政策咨询电话: 暂无

【专项整治】关于规范电动三轮车和低速电动四轮车销售管理的通告

来源:宿州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3-12-28 10:46

为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规范我市电动三轮车和低速电动四轮车销售管理通告如下:

一、禁止销售无“中华人民共和国整车出厂合格证”、未通过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的电动三轮车和低速电动四轮车。

二、禁止销售擅自改装的电动三轮车和低速电动四轮车,禁止提供非法改装业务。

三、销售者售车时,应主动向购车人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整车出厂合格证》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四、销售者在签订销售协议时应主动告知购车人以下内容,并签订告知书:

(一)车辆上道路前,应办理机动车交强险,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取得机动车号牌。

(二)车辆驾驶员应持有相应准驾资格的机动车驾驶证,上道路行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驾乘摩托车佩戴安全头盔、驾乘汽车规范使用安全带、禁止违法载人、违法超员。

(三)购买通过国家CCC认证但未列入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目录的电动三轮车和低速电动四轮车,仅限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区域内使用,不得上道路行驶。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有违反,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宿州市公安局  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26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