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87392/202311-00021 信息分类: 主动回应
发布机构: 宿州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
成文日期: 2023-11-16 发布日期: 2023-11-16 17:40
文  号: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市场监管】关于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生鲜灯”的提醒告知书
政策咨询机关: 暂无 政策咨询电话: 暂无

【市场监管】关于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生鲜灯”的提醒告知书

来源:宿州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3-11-16 17:40

各市场开办者、食用农产品经营者: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3630日新修订并公布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3121日起施行。《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在《办法》施行前,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醒各市场开办者、食用农产品经营者:

一、对使用的照明灯具等进行自查,如不符合《办法》第七条规定要求的,对使用“生鲜灯”等可能影响消费者对肉类、果蔬类、海鲜类等生鲜食用农产品感官性状判断的照明设施,一律停用并更换灯具设施。市场开办者要落实主体责任,统一更换或者督促场内经营者及时更换不符合规定的灯具。

二、《办法》施行之后,食用农产品经营者仍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照明灯具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消费者如在《办法》施行后发现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可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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