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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21年宿州市转供电环节收费集中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8-26 16:14 来源:宿州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 编辑:价格监督检查局 阅读次数: 字号:

各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局相关科室(局):

现将《2021年宿州市转供电环节收费集中整治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21826

 

 

 

 

 

 

 

 

 

 

 

 

2021年宿州市转供电环节收费

集中整治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发展改革委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转供电环

节加价行为的通知》(皖发改价格【2019652号)以及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转供电环节收费监管的通知》文件精神,在今年开展的转供电环节收费专项整治百日行动的基础上,从即日起至12月,集中力量,集中时间,开展转供电环节收费专项整治“回头看”工作。坚决整治涉企违规收费,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违规加价行为,确保价格政策真正惠及终端用户,降低企业用电成本,切实减轻企业负担。针对转供电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如下集中整治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坚持聚焦社会反映强烈的“电价贵、乱收费”问题,通过集中整治,举一反三,全面规范我市转供电环节价格和收费行为,助力民生改善和社会和谐。

二、组织实施

为切实开展好本次整治行动,现成立领导小组。

  长:祁守民    市市场局党组成员

副组长:宋      价格监督检查局局长

  员:李凤麟    执法监督科副科长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支队长

王晓冬    政策法规科科长

三、检查对象、方式和时限

(一)检查对象:各县、区辖区内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交通场站等各类转供电主体。

(二)检查方式:各县、区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辖区内转供电主体的检查。

(三)检查时限:201841日至今的各类转供

电主体电价政策执行情况。

四、实施方法和步骤

(一)提醒告诚阶段(2021826日-92日)。在前期对转供电主体名单摸排基础上,召集辖区内所有转供电主体及供电企业负责人召开提醒告诫会议,对转供环节电费相关政策法规进行宣传教育,对本次专项集中治理进行动员,并下发提醒告诫函,签订《转供电环节价格行为承诺书》(公司盖章),明确各转供电主体联系人及联系电话。附件中的《转供电环节价格行为承诺书》由各县、区市场监管部门自行印刷发放。

(二)自查自纠阶段(202193日-920日)。组织转供电主体依据价格法律法规对 20184月以来电价

政策执行情况开展全面清理自查。

1.通过自查,发现有多收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电价款的,要立即组织清退,对一时联系不上的终端用户要自行公告查找;

2.要在显著位置张贴《转供电环节价格行为承诺书》、《供电企业电费账单》以及《转供电主体向终端用户电费收缴情况的公示表》;

3.认真填报《转供电主体自查情况表》并及时上报属地市场监管部门;

4.各县、区市场局价格执法部门要建立转供电主体自查情况工作台账,督促、指导转供电主体开展好自查自纠工作,对于通过自查,主动清退多收价款并积极规范自身价格行为的,可视为违法行为轻微的情节。

(三)实地检查阶段(2021925日-1115日)。对自查自纠工作不彻底、自查自纠中发现问题拒不整改以及投诉多、终端用户意见大的转供电主体,要将其列为重点检查对象并及时立案查处。

(四)梳理总结阶段(20218月-12月)。各地要严格按照实施方案明确的时间节点和任务要求扎实推进相关工作, 并于2021830日、928日、1228日将《转供电环节收费检查统计表》(附件4)报送市市场监管局;928日、1228日前报送阶段性总结。

针对存在转供电行为,但并未和供电公司签订转供电协议,未纳入宿州市供电公司转供电名录的各住宅小区商业门面、经营场所,若存在电费偏高的现象,需一并纳入检查对象。确保对所有存在转供电行为的主体(物业公司或承包经营者)检查全覆盖。

本次专项整治行动结束后,各地要及时总结检查经验、成效及不足,梳理存在的主要违规收费问题,剖析难点、研

判形势,资料及时归档备查,并将转供电环节价格检查纳入常态化日常监管,形成长效机制。

 

联系人:许浩   电话:0557-3021211

电子邮箱:122455809@qq.com

 

附件:1.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转供电环节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函

2.转供电环节价格行为承诺书

3.转供电主体及供电企业价格行为自查登记表

          4.转供电环节收费检查统计表

 

 

 

 

 

 

 

 

 

 

 

 

 

附件1

 

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转供电

环节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函

 

各转供电主体、供电企业:

为切实规范全市转供电环节价格行为,确保国家降电价政策真正惠及终端用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各转供电主体加强价格自律,自觉规范价格行为有关问题,提醒告诫如下:

一、各转供电主体应加强价格自律,诚信经营,与供电企业签订委托转供协议,自觉遵守价格法律法规,自觉承担社会责任。

二、严格执行国家电价政策,按照政府定价标准收取终端用户电费,不得推迟执行降低电价或者提前执行涨价,不得通过转供电赢利。

三、各转供电主体按相关要求做好价格公示,对转供电收取的各类别电价进行明码标价,不得继续或变相收取电费押金、保证金。

四、不得继续或变相收取国家或省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不得在转供电环节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不得在转供电环节以分摊共用设施用电及损耗或以其他名义加收费用和重复收费,不得在转供电安装改造工程中乱收费和转嫁转供电运营成本。

本告诫函自发布之日起,各转供电主体应加强价格自律,进一步规范价格行为,对经提醒告诫仍不按上述要求执行的,我局将严格按照《价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严厉打击。同时欢迎广大转供电终端用户和社会各界对转供电主体的价格行为进行监督。如价格权益受到侵害,请留存相关证据及时拨打投诉举报电话12315进行投诉举报。

 

 

 

 

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
   

 

 

 

 

 

 

 

 

 

 

附件2

 

转供电环节价格行为承诺书

 

市场监管部门及终端用户:

感谢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对本公司的指导和帮助,感谢各终端用户一直以来对本公司的支持和信任,为切实规范转供电环节价格行为,确保国家降电价政策真正惠及终端用户,营造良好的市场经营秩序,我公司郑重承诺如下:

一、加强价格自律,诚信经营,与供电企业(转供电主体)签订委托转供电协议,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电价政策,自觉遵守价格法律法规,自觉承担社会责任。

二、严格执行国家电价政策,按照政府定价标准收取终端用户电费,不得推迟执行降低电价或者提前执行涨价,不得通过转供电赢利。

三、各转供电主体按相关要求做好价格公示,对转供电收取的各类别电价进行明码标价,不得继续收取或变相收取电费押金、保证金。

四、不得继续收取或变相收取国家或省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不得在转供电环节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服务并收费,不得在转供电环节以分摊共用(公用)设施用电及损耗或以其他名义加收费用和重复收费,不得在转供电安装改造工程中乱收费和转嫁转供电运营成本。

五、本着公平、合法、诚实守信原则,做到依法、诚信经营,服从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和检查,自觉接受消费者的投诉举报和监督。(投诉举报电话:12315)

 

 

 

承诺人签字:

2021   

 

 

 

 

 

 

 

 

 

 

 

 

 

 

 

 


附件3

转供电主体及供电企业价格行为自查登记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日期:

序号

存在问题清单

是否存在问题

整改情况

(多收电费清退情况)

备注

1

不按照政府定价标准收取终端用户电费,推迟执行降低电价或者提前执行涨价行为。

 

 

 

2

价格公示:供电企业是否对各类别电价进行明码标价,电费清单要素内容是否规范;转供电主体向终端用户电费收缴情况和向供电企业缴费账单是否在显著位置公示。

 

 

 

3

是否继续或变相收取电费押金、保证金;是否收取国家或省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是否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服务并收费。

 

 

 

4

供电企业是否将公用线变损以电费形式转嫁给转供电主体承担;转供电主体是否以分摊共用设施用电及损耗或以其他名义加收费用和重复收费。

 

 

 

5

是否存在利用转供电安装改造工程中不合理收费。

 

 

 

6

其他不合理收费情况(自填)

 

 

 

填报人:                                                     联系电话:

 

 

附件4

 

转供电环节收费检查统计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填报人:

转供电主体数量(家)

完成自查自纠转供电主体数量(家)

检查转供电主体数量(家)

行政约谈(家)

下达整改通知(家)

督促转供电主体主动清退违规收费(万元)

立案数(件)

立案涉嫌违规收费(万元)

责令清退违规收费(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万元)

实施行政处罚(万元)

备注

 

 

 

 

 

 

 

 

 

 

 

 

 

注:本表由各县区局填报,统计时间为今年以来。请于830日、928日、1228日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