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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广告发布合规提示

发布日期:2025-11-24 16:37 来源:宿州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 编辑:市场监管局 阅读次数: 字号:

为严厉打击保健食品市场虚假违法广告问题,净化保健食品广告市场环境,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就保健食品广告发布作以下合规提示:

一、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不得发布保健食品广告;应当严格按照审查通过的内容发布广告,不得进行剪辑、拼接、修改。

二、保健食品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

三、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批准文号。

四、保健食品广告中应当显著标明的内容,其字体和颜色必须清晰可见、易于辨认,在视频广告中应当持续显示。

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并显著标明保健食品标志、适宜人群和不适宜人群。涉及保健功能、产品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含量、适宜人群或者食用量等内容的,不得超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说明书。

六、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保健食品广告。

七、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包含下列情形:

(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队单位或者军队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或者利用军队装备、设施等从事广告宣传;

(二)使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家、学者、医师、药师、临床营养师、患者等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三)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保健食品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

(四)引起公众对所处健康状况和所患疾病产生不必要的担忧和恐惧,或者使公众误解不使用该产品会患某种疾病或者加重病情的内容;

(五)含有“安全”“安全无毒副作用”“毒副作用小”;明示或者暗示成分为“天然”,因而安全性有保证等内容;

(六)含有“热销、抢购、试用”“家庭必备、免费治疗、免费赠送”等诱导性内容,“评比、排序、推荐、指定、选用、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保证性内容,怂恿消费者任意、过量使用保健食品的内容。

(七)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

(八)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八、发布保健食品广告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广大市民如发现违法广告线索,可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市局将持续加大加大广告监测监管力度,严厉打击保健食品虚假违法广告行为,维护良好的广告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