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工商局12315、市消保委
2017年5月份受理投诉举报咨询情况分析
一、2017年5月份宿州市工商局12315、市消保委受理消费者投诉举报咨询基本情况
5月份宿州市工商局12315、市消保委共受理消费者举报投诉咨询680起,比上月减少14起。投诉69起,比上月增加4起,占受理总量的10.15%,其中含服务类18起,商品类51起;举报3起,占受理总量的0.44%;咨询608起,占受理总量的89.41%。
二、投诉分类统计情况
1、下面表格为各类别投诉情况及投诉所占百分比情况:
|
类别 |
投诉量(件) |
百分比(%) |
|
家电类(含手机) |
10(手机2起) |
14.49% |
|
服装鞋帽类 |
7 |
10.14% |
|
食品、烟酒类 |
7 |
10.14% |
|
日用商品、医药类 |
3 |
4.35% |
|
交通工具类 |
9(汽车7起) |
13.04% |
|
生活社会服务类 |
13 |
18.84% |
|
电信及互联网服务 |
6 |
8.70% |
|
公共设施服务 |
1 |
1.45% |
|
房地产、家居建材 |
12 |
17.39% |
|
农资农机 |
1 |
1.45% |
|
其他 |
0 |
- |
2、投诉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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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2017年5月 |
2017年4月 |
占比变化(%) |
|
家电类(含手机) |
10 |
8 |
2.18% |
|
服装鞋帽类 |
7 |
8 |
-2.17% |
|
食品、烟酒类 |
7 |
4 |
3.99% |
|
日用商品、医药类 |
3 |
3 |
-0.26% |
|
交通工具类 |
9 |
14 |
-8.5% |
|
生活社会服务类 |
13 |
8 |
6.53% |
|
电信及互联网服务 |
6 |
8 |
-3.61% |
|
公共设施服务 |
1 |
2 |
-1.63% |
|
房地产、家居建材 |
12 |
6 |
8.16% |
|
农资农机 |
1 |
2 |
-1.63% |
|
其他 |
0 |
2 |
-3.08% |
三、2017年5月份宿州市工商局12315、市消保委受理消费者投诉举报咨询热点、难点分析
一、本月生活社会服务类投诉比最高。
5月份生活社会服务类投诉共13起,占本月总投诉量的18.84%,比上月有所上升。主要问题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预付式消费问题,消费者办理的汽车保养卡、理发卡、吃货卡、KTV贵宾卡、游乐卡等因店铺关闭或者更换经营者导致无法正常使用;二是拍摄婚纱照在婚纱摄影店化妆导致皮肤过敏、儿童摄影付款后服务内容缩水等;三是超市购物不找零要求消费者购买其他小商品、宾馆住宿蚊虫多影响房客休息、租车服务结束后迟迟不退还消费者预交的押金等。
二、职业打假人维权意愿强烈。
本月接到职业打假人投诉7起,投诉人均为异地消费者,反映的问题主要集中在网购的食品类关于虚假宣传、普通食品宣传有药用功效、使用绝对化广告用语等方面。
三、房地产、家居建材类投诉增幅较大。
5月份关于房屋装修、家居建材类投诉共12起,主要反映的问题有:一是合同违约,消费者购买二手房对方违约,中介公司不履行相关赔偿的合同约定、房屋装修延期且不按照合同约定使用品牌装修材料、不兑现订购地板关于退还订金的约定等;二是商品质量问题,房屋水泥板断裂、新马桶未使用就出现漏水现象、卫浴使用的铜管对丝断裂漏水导致财产损失等;三是售后服务不及时,太阳能、木门出现问题后商家不能及时维修。
四、服装鞋帽类投诉略有减少。
本月关于服装鞋帽的投诉主要反映为:鞋子方面主要集中在鞋面脱皮问题,衣服方面主要集中在衣服脱线、标识不规范等。
四、典型案例
承诺不兑现 工商帮退款
【案例简介】
2017年5月22日,宿州市工商局12315接到消费者沈先生投诉电话,其于5月21日参加宿州东十里汽车城某品牌4S店团购会活动,预交2000元定金购车,团购会上销售人员承诺,24小时内如果消费者对价格不满意可以退款(消费者有宣传单页)。5月22号下午,消费者来到4S店要求退款时,4S店工作人员让消费者找销售总监,但是一直联系不到负责人,于是沈先生拨打12315电话寻求帮助,要求4S店按约定退定金2000元。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诉后,12315工作人员及时登记工单并转办至辖区市场监督管理所。接到工单后,城东市监所工作人员于5月24日下午来到被投诉4S店对投诉情况进行调查了解,该4S店销售总监谢经理了解情况后,当场拨打投诉人沈先生电话,建议其提供银行账号,退定金2000元。消费者满意。
【案例评析】
本案中,经营者既然在团购活动中承诺定金退还的相关内容,就应该履行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十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美容差点毁容 消保委助力维权
【案情简介】
2017年5月15日,宿州市埇桥区消保委接到消费者杨女士投诉,其在宿州市某美容院以微信转账的方式预付2000元做祛斑美容,美容师承诺可以将其脸部雀斑去掉。在使用祛斑产品第五天时,杨女士感觉面部疼痛有灼烧感,于是向该美容院反映,美容师称此情况属祛斑过程正常现象,涂点药膏即可。数日后仍无好转,杨女士便去宿州市立医院就诊,经医生诊断为:面部糜烂水肿性红斑,散布大小片状丘疹、双颊部表皮溃烂,并伴有少量渗液。为此,双方发生纠纷,协商无果,杨女士投诉至埇桥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寻求帮助。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诉后,宿州市埇桥区消保委工作人员及时了解相关情况,经核实杨女士反映情况属实,经区消保委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被诉方赔偿投诉人医药费1500元,退还美容祛斑费2000元,合计3500元,消费者满意。
【案例评析】
本案中,经营者在为消费者提供美容服务时,应当保证其安全,其使用的护肤产品不能对皮肤造成损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十一条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