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埇桥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武某某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案
2022年8月至2023年7月期间,当事人与罗某共同从事淘宝刷单控评业务,约定所得利润平分。由当事人联系需要利用虚假刷单、虚假好评方式提高网店销量的淘宝店铺,交由罗某负责具体刷单。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2024年8月14日埇桥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2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灵璧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案
当事人于2024年5月19日在其经营的京东平台旗舰店内销售商品型号名称为“萌可儿 佟年同款耳机亲爱的热爱的鱿小鱼杨紫同款猫耳朵耳机卡通头戴式女生可爱可折叠有麦网红同款 佟年同款(耳朵亮)蓝牙款(带麦)耳机”的耳机。当事人不知道剧中杨紫所佩戴耳机的型号名称及生产厂家,也未与杨紫和杨紫剧中佩戴耳机生产厂家签订销售协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2024年8月23日灵璧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灵璧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案
当事人于2024年5月在其经营的网上旗舰店销售商品型号名称为“高启兰同款眼镜女高级感御姐风半框可配度数纯钛金丝近视镜框、镜架”的镜框、镜架。当事人不知道剧中高启兰所佩戴镜架镜框的名称及生产厂家,也未与高启兰和高启兰在剧中佩戴镜架镜框的生产厂家签订销售协议。期间共售出该款镜框、镜架51付。本案货值金额为4488元,违法所得为2499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2024年8月23日灵璧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499元、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砀山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鞋业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当事人在手机淘宝电商平台开设直播间,于2024年6月27日在直播间开始直播销售一款连衣裙,主播使用“它是具有杀菌消炎的一种功效面料,穿着舒适富有光泽度,抑菌时间长”等用语,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宣传用语的支撑材料和验证数据等相关证明,当事人承认上述宣传用语是通过网络搜索获取,无可靠数据依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2024年10月16日砀山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泗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泗县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实施混淆行为案
2024年4月18日,泗县市场监管局接举报,依法对泗县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与广州钱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网上销售的课程均为教授跨境电商培训,钱米公司建立和维护的企业微信群是为教授跨境电商培训项目专门设立的,当事人主要业务是在腾慧云直播间销售教授跨境电商培训课程。当事人为推销其跨境电商培训课程,雇佣第三方人员通过互联网发布课程链接。2024年4月17日当事人在广州钱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微信群里以刷屏的形式发布了上述链接,且未标明新扬文化的字样,造成钱米公司的学员误认为是钱米公司直播间,点击进了当事人腾慧云直播间教授跨境电商培训课程,并在当事人直播间花费4980元购买了跨境电商培训课程,构成混淆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据《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2024年9月27日泗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其作出罚款98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6月5日,埇桥区市场监管局接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移交案件,对当事人进行调查。经查,2022年8月份当事人吴某通过网友介绍开始从事刷单业务,担任业务员。在接到刷单任务后,通过送礼品的形式吸引路人充当刷手,用路人的淘宝账号购买商品,获得商家佣金,实现刷单业务。当事人以业务员的身份从事刷单业务持续至2023年7月底,共获取利润3万元。2023年8月底当事人开始从事刷单中间商业务,根据客户刷单需求组织人员通过微信群联系刷手实施具体的虚假刷单操作,并代为支付刷单购物费用,赚取中间差价,至2024年6月共获取利润1万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2024年10月18日埇桥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罚款70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