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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市场监管局2022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2-11-28 17:16 来源:宿州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 编辑:市场监管局 阅读次数: 字号:

一、包装瓶(软化纯净水)(专利号:ZL201730142657.6)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2022年1月18日,请求人某饮品股份有限公司隆尧分公司向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请求人于2022年1月13日获得名称为“包装瓶(软化纯净水)”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730142657.6,该专利权在请求人提起侵权纠纷处理请求时合法有效,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月18日立案。

2022年1月19日,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在被请求人宿州市某食品有限公司发现“龙古山饮用水”标签500个。涉案外观设计专利产品设计要点在于产品的形状、图案及色彩的结合,执法人员从主视、仰视、侧视等外观包装设计及瓶身、瓶底的纹路图案以及色彩将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进行比对,按照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原则,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被控侵权产品涉嫌落入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2月22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通过阐述事实、讲解法律规定、以案说法等工作,最终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签订《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调解协议书》。

二、宿州市埇桥区某数码产品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数码产品案

宿州市埇桥区某数码产品店2021年8月开始在未取得苹果公司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使用苹果公司已经注册的“”商标标识和销售印有苹果商标标识”的产品,经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鉴定报告(UAS10723)结果为假冒苹果公司苹果注册商标(商标标识:)的产品。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1当事人擅自使用苹果公司商标作为装潢等标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构成商业混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对当事人作出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2)销售印有苹果商标标识“”的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构成侵犯苹果注册商标行为。办案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一、二款,对当事人作出①没收侵权产品;②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最终对两种行为合并处罚:①没收侵权产品5件;②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宿州市埇桥区某汽车用品批发部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润滑油案

2022年5月26日,埇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宿州市埇桥区某汽配城进行市场检查时发现A区某经营户经营场所内待售的11瓶“壳牌”润滑油,商品外包装标注“壳牌、SHELL”注册商标图案和文字,涉嫌假冒“壳牌、SHELL”注册商标。当事人对壳牌品牌国际股份公司代理人上海鸿方知识产权咨询事务所出具的产品鉴定结论无异议,对销售假冒商品的事实供认不讳。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本局给予当事人没收侵权商品“壳牌”喜力HX润滑油11瓶;罚款5000的行政处罚

 四、萧县某珠宝商行销售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商品案

2022年3月2日,萧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萧县某珠宝商行进行检查。发现该店销售的15个金饰品造型与2022年北京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造型相似,该店经营者无法提供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文件,执法人员依法对涉嫌侵权的15“冰墩墩”造型金饰品予以扣押并立案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萧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刻停止侵权行为,对涉案商品予以没收,并对当事人处以8700元的罚款。

五、砀山县赵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案

202234日,砀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投诉称砀山县某食品商行当事人销售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口子窖”系列白酒经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产品进行鉴定为假冒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对当事人作出1.没收、销毁当事人经销的侵“口子窖”列白酒107件。2.罚款130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