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质监局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财务行为,强化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质监工作任务的完成,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宿州市财政局《宿州市市直行政单位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应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及规章;严格收支管理,合理调度资金;量入为出,保证重点;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
(一)合理编制预算,统筹安排、节约使用各项资金,保障单位正常运转的资金需要。
(二)建立健全各项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本部门的财务活动进行控制和监督。
(三)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四)参与下属单位事业发展规划的研究和制定。
(五)如实反映单位预算执行情况,按月编制会计报表。
(六)对所属单位的财务活动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四条各项收支应纳入预算,统一编制、统一管理、统筹安排,提高预算编制的完整性。
第五条 严格执行市财政局批复的部门预算,增强预算的严肃性。因工作需要或特殊情况确需追加预算的,应按照《宿州市市级预算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分解细化各项支出预算,均衡经常性支出进度。对拨付的项目支出预算,应切实提高预算执行效率,加快项目支出进度。
第七条 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负责本单位的预算决算信息公开工作。
第三章 收入、支出和结转结余管理
第八条各项收支应全部纳入财务管理,不得违反规定私设“小金库”。
第九条 依法收取的各类非税收入,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市财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定期划解国库并及时与经办银行和财政部门核对,防止未达账项的发生。不得隐匿、滞留、转移、截留、挪用、私分和坐支非税收入。
第十条 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国库集中支付现金使用管理的通知》规定,严格控制现金使用范围,切实加强现金管理。按照市财政局统一安排实行公务卡制度,对原使用现金结算方式报销的各类公务支出,凡具备刷卡条件的,必须使用公务卡结算。严禁提取大额现金、虚列支出等套取资金行为。
第十一条 采购宿州市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应当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明确相应的资金来源。实施采购时,要按照有关要求向市财政局报送采购申报表,办理相关手续,按批准的方式和程序进行采购,严禁违法采购行为的发生。
第十二条 要健全重大项目内部管理制度,资金分配使用按有关规定执行,未经批准不得改变资金用途和项目性质。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财务审批和资金支付程序。
(一)严格支出审批控制,由单位财务负责人一支笔审批。重大事项、大额支出应事先编制详细预算,实行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审批。
(二)除工资和津贴补贴、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水、电、电信和网络和其他等法定或合同约定的支出由财务部门直接办理支付外,其他支出内容均应实行事前审批,经批准后再办理,不得先支出,后审批。
(三)经费报销单,须由经办人、具有支出资金批准权限的相关负责人和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经单位财务负责人签字审批后方可报销。
(四)加强原始凭证的审核控制。经办人应出具与经济事项行为相符的国家法定原始票据,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严禁使用虚假票据。原始票据是财政、税务或其他法定主管部门管理的,票据上应有统一监制章,并按规定全联、逐栏一次性如实开具。票面应字迹清晰,涂改符合法定要求,必须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因一次购买商品品种较多,详细情况无法在票据上完整列出的,在取得票据的同时,须附加购物小票或商品明细清单并加盖销售单位印章。
(五)报销会议费、培训费及其他有关费用时,提供与该费用发生有关的凭证和会议或培训通知原件(或复印件)等,经办人应在该凭证上签字。
(六)任何人不得非因公借用公款。确因公需借款的,应向单位主要负责人书面请示,经同意后,办理借款手续,经部门负责人、分管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审核签字,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后方可借出。经济业务办理完毕应及时报销冲账,不得长期挂账。
(七)加强资金支付控制。按照规定办理资金支付手续,完善现金、公务卡、转账支票、汇款等结算方式的手续,保证资金支付安全。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财政部门规定的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保证人员经费和工作运转必需的开支;专项支出按批准的项目和用途,专款专用。
(一)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证干部职工各项社会保障费用、住房公积金及其他有关福利费用的及时、足额发放或解缴,维护干部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应严格执行国家奖金和津贴补贴政策,不得违规发放奖金和津贴补贴。
(三)办公用品由办公室统一采购、保管和发放并建立台账。各部门所需办公用品统一按月填制“办公用品使用计划月报表”送交办公室,由办公室按月汇总后交财务部门列入当月预算并统一结算。购买办公用品,须经保管人员签字验收后按程序办理报销手续,报销项目应详细列具品名、规格、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等内容。
(四)因公出差人员出差前,应填写“出差审批表”,出差开支标准按市财政局有关规定执行,具体管理细则按另行制定的管理制度执行。
(五)公务接待费实行“四单合一”制度,餐费应按规定及时结清,具体管理细则按另行制定的管理制度执行。
(六)各种项目经费的支出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挪作它用。
第四章 资产和负债管理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明确专人管理,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每年必须进行至少一次清查盘点,做好资产建账、核算和登记工作,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十六条 配置资产,应按照规定程序编制资产配置预算,未按照规定编报预算的,不得进行新增资产配置,也不得列入单位经费支出。严禁超标准配置和重复配置。
第十七条 不得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的投资。
第十八条 资产处置应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第十九条 出租、出借资产,按照有关规定报市财政局审批。
第二十条 在工作和业务开展过程中发生的应付、暂存、应缴款项等,应及时进行结算,杜绝长期挂账。
第二十一条 不得违反规定向其他单位和个人举借债务和提供担保,确需借入款项的,应严格执行审批程序。
第五章 财务监督
第二十二条 要按照有关规定,增强单位财务管理工作的透明度,加强财务监督,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物价、税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二十三条 对不符合规定的开支、手续不全的单据、非法定票据一律不予报销。对使用假票据的要予以没收,使用假税务发票的,除予以没收外并上报税务部门。对弄虚作假、谎报冒领行为,一经发现,责令退回非法所得并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四条 应及时将财务管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汇报并提出改进意见,按有关规定在本单位范围内实行财务公开,主动接受单位干部职工的监督,向社会公众公布“三公经费”及其他需公开的费用支出情况并接受质询。
皖公网安备 3413020200039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