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志愿服务积分兑换奖励制度》的通知
关于印发《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志愿服务积分兑换奖励制度》的通知
宿市监函〔2025〕42号
各县、区市场监管局,市局机关相关科室,直属行政机构、派出机构,所属事业单位,有关人民团体:
为大力弘扬志愿精神,提升志愿者参与食品安全监督服务工作的积极性与获得感,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志愿服务积分兑换奖励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14日
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志愿服务积分兑换奖励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大力弘扬志愿精神,提升志愿者参与食品安全监督服务工作的积极性与获得感,依据《宿州市关于发展食品药品安全科普宣传志愿者队伍的指导意见》(宿食安办〔2024〕4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参与宿州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志愿服务且在“中国志愿服务网”平台中登记注册的志愿者和志愿者队伍,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积分管理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积分=参加食品安全志愿服务活动服务时长x10。
第四条 食品安全志愿服务活动服务时长由志愿者通过“中国志愿服务网”平台申请,通过参加食品安全相关志愿服务活动后取得。
第五条 积分有效期为一年,计算方法为上一年度积分兑换截止日期后一日至本年度积分兑换截止日期当日。
第三章 积分兑换
第六条 每年度根据积分排名,积分排名前100的志愿者可以参与兑换。
积分兑换在每年底集中开展,兑换日期、地点等信息以当年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及微信公众号发布的兑换公告为准。
第七条 积分兑换的内容一般为常用生活用品,积分兑换标准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当年统计的积分情况进行制定并公布。
第八条 积分兑换采取线上报名,线下兑换的方式。
有意向兑换积分的志愿者应当根据兑换公告要求,及时向所属志愿者队伍报送积分信息,由各志愿者队伍核实、登记、汇总,并通过所在地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园区分局统一汇总报送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志愿者应当根据兑换公告要求,待积分兑换标准公布后及时向所属志愿者队伍报送兑换物品及物品领取地点意向,由各志愿者队伍汇总,并通过所在地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园区分局统一汇总报送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志愿者应当于兑换日期内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前往所选物品领取地点,并向工作人员出示“中国志愿服务网”平台中的服务时长,经工作人员核对无误后,办理兑换手续。
第九条 志愿者因故不能本人前往物品领取地点进行积分兑换的,可以委托他人代领。
代领人应当携带代领人本人的有效身份证原件、志愿者的有效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书原件、志愿者在“中国志愿服务网”平台中的食品志愿服务活动服务时长截图等委托证明材料,前往志愿者所选领取地点办理兑换手续。
委托证明材料应当由志愿者本人签名、捺指印、注明日期。
第十条 逾期未兑换的,积分于当年度兑换截止日期后失效,不计入下一年度积分,兑换物品不予补领。
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如自然灾害、突发公共事件等),经市市场监管局研究,可适当延期兑换。
第四章 激励措施
第十一条 每年度根据积分排名,对全市积分排名前30的志愿者及排名前3的志愿者队伍,给予适当的额外奖励。奖励内容及拟奖励名单根据当年底发布的相关公告为准。
奖励领取相关事项、要求,参照本制度第三章相关要求执行。
第十二条 每年度根据积分排名,对积分排名前10的志愿者,优先推荐参加优秀志愿者相关评选活动、邀请参与政府食品安全政策研讨会等相关会议。
第五章 监督保障
第十三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积分兑换及激励情况进行监督,确保积分兑换及激励资格真实合规,并统一受理有关投诉举报。
对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的志愿者、工作人员,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各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管园区分局依法为本制度实施提供资金、服务等保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皖公网安备 3413020200039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