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87392/202501-00013 信息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宿州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
成文日期: 2024-09-25 发布日期: 2024-10-21 14:54
文  号: 宿市监函〔2024〕123号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关于建立《宿州市公平竞争审查与合法性审查联动机制》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宿州市市场监管局 政策咨询电话: 0557-3913357

关于建立《宿州市公平竞争审查与合法性审查联动机制》的通知

来源:宿州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4-10-21 14:54 编辑:宿州信息公开074

关于建立《宿州市公平竞争审查与合法性审查联动机制》的通知


市直相关单位,各县(区)司法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提高重大行政决策质量,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落地落实,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为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保障,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公平竞争审查条例》、《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安徽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市市场监管局、市司法局现就建立公平竞争审查与合法性审查联动机制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公平竞争审查和合法性审查联动范围

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事务职能的组织起草涉及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等政策措施(以下统称政策措施)。

二、严格公平竞争审查和合法性审查联动程序

(一)做好公平竞争审查材料与合法性审查材料的衔接。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在报请合法性审查时,合法性审查机构(含市、县(区)司法行政机关和市、县(区)政府部门、直属机构,园区管委会合法性审查机构)应当对是否经公平竞争审查进行程序把关,未提交公平竞争审查书面意见的,合法性审查机构应予以退回,待起草机构补充完善后再行审查。

(二)规范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文件的备案审查。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行政性规范文件报送本级政府备案时,应当按规定同时报送公平竞争审查材料。缺少公平竞争审查材料的,司法行政部门暂缓办理备案登记,并通知制定机关在15日内补充报送备案或者重新报送备案。

(三)深化合法性审查机构与公平竞争审查相关单位的协调配合。各级公平竞争审查机构与合法性审查机构要加强沟通联系,针对审查中的重大疑难复杂问题可以加强工作会商。合法性审查过程中,发现涉及公平竞争问题的,合法性审查机构可以中止审查,要求起草单位启动会审会商程序,待公平竞争审查意见明确后,再行恢复审查。

(四)加强合法性审查与公平竞争审查联动工作的考核督导。司法行政机关按照《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规定,推动将各县(区)和政府各部门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切实提高公平竞争审查的规范化水平。各单位要加强合法性审查与公平竞争审查联动工作的督促指导,及时了解工作开展情况,研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充分发挥联动工作机制对提高公平竞争审查水平、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的促进作用。

三、严格公平竞争审查与合法性审查联动效能

(一)严格审查标准。公平竞争审查要按照《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规定,对照市场准入和退出、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影响生产经营成本、影响生产经营行为等四个方面的标准进行审查。合法性审查要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安徽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规定,对相关政策主体、程序、内容等方面进行审查。

(二)明确审查机制。各单位要明确具体承担公平竞争审查和合法性审查工作的机构,对以部门(直属机构)、园区管委会名义制发的文件,由各单位审查机构进行自行审查;对由多个部门联合出台的文件,由牵头单位的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对以市、县(区)政府或政府办公室名义出台的文件,各单位在进行公平竞争自我审查、单位法治机构合法性审查后,提交本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复核和本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合法性审查。提交公平竞争审查复核、合法性审查时,需提供提请审查的函、政策文件送审稿、公平竞争审查表(单位合法性审查意见书、单位法律顾问意见)、征求意见情况及说明、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情况、起草说明、单位集体审议情况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等相关材料。

(三)严格审查时限要求。除预防、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或者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外,公平竞争审查时限为5个工作日。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时限为5-15 个工作日,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时限不少于7个工作日,任何单位不得要求审查机构进行“突击式”“走马观花式”审查。

(四)注重保护各方利益。各单位应当在广泛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有关信息、充分协商协调的基础上,拟订政策措施草案。在提交公平竞争审查和合法性审查前,各单位应当严格履行公众参与程序,采取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充分听取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多种方式。涉及有关经营者、行业协会商会等利害关系人及特定群体利益的,各单位应当与相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以及群众代表进行沟通协商,充分听取相关群体的意见建议。

(五)强化审查程序的闭环管理。起草部门应当根据公平竞争审查意见、合法性审查意见对文件草案进行调整或者补充,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意见的,应当在提请审议时书面说明理由。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要求审查机构更改审查结论或者重新出具审查意见。

 

 

 

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宿州市司法局

                                2024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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