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临近保质期食品经营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宿州市临近保质期食品经营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食品流通环节临近保质期食品的管理,有效防止和控制食品安全隐患,结合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一条 临近保质期食品,是指在临近保质期但尚未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第二条 食品临近保质期限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保质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临近保质期为45天;
(二)保质期在半年以上不足一年的,临近保质期为三十日;
(三)保质期在九十日以上不足半年的,临近保质期为二十日;
(四)保质期在三十日以上不足九十日的,临近保质期为十日;
(五)保质期在十日以上不足三十日的,临近保质期为二日;
(六)保质期在四日以上不足十日的,临近保质期为一日。
国家有关标准允许不标注保质期或者保质期在三日以下的食品,不设临近保质期。
鼓励经营者制定严于上述规定的食品临近保质期标准。
第三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制度。
(一)食品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向公众公示食品临近保质期标准,主动接受公众监督,并提醒消费者注意查看食品生产日期、保质期和有效日期。提醒的方式可根据经营场所的规模确定,但要足以引起消费者注意。
(二)商场、超市应当设立临近保质期食品专区或专柜,并在醒目位置标明“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专区”或“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专柜”字样。其他经营者应当将临近保质期的食品集中存放、陈列、出售,并作出醒目提示。食品经营者应当根据食品特性,区分散装食品与预包装食品。
(三)未设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专区或专柜的,待售的临近保质期食品上应当标明“临近保质期食品”字样。
第四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完善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保障机制。
(一)设立专职或兼职的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人员,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对临近保质期食品的管理,加强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临近保质期食品的管理知识培训。
(二)食品经营者应当实行定时、定人检查库存和待销售食品自查制度,发现食品达到临期界限的,通知经营负责人及时转至临近保质期食品专区(柜)。
(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每天闭市前对临近保质期食品进行检查,对尚未售出但当天保质期到期的食品,立即停止销售,撤出货架,并按规定处理。
(四)制订临近保质期食品退货规则。食品经营者如与供货商有临近保质期食品退货约定,应及时办理退货手续。退货记录内容包括退货商品名称、规格、数量、退货时间等,并由双方签字盖章(含电子签章)。退货记录应建档备查,退货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对超过保质期食品禁止退回食品供应商。
第五条 以原价、折价、特价、买赠等方式销售临近保质期食品的,食品经营者不得采用遮盖、模糊等方式隐瞒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第六条 与其他商品一起捆绑搭售的临近保质期食品,必须附有“临近保质期食品”标签。捆绑搭售时,不得隐藏该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第七条 临近保质期食品不得与过期、变质等不合格食品交叉混放。
第八条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经营食品的个体工商户进货查验时,应当记录或者保存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等相关信息。
鼓励大中型食品超市、连锁食品经营企业利用信息化技术,建立电子台账以及相关票证资料的电子档案。
第九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对其制售的凉菜、糕点等散装即食食品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保质期不足24小时的,生产日期应当精确到小时。
第十条 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将不同生产日期的食品区分销售。不同生产日期的食品混装销售的,应当标注最早的生产日期和最短的保质期。
食品经营者在销售散装食品的过程中,应当保留食品生产者提供的标有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包装、容器、吊牌等材料以备查验。
第十一条 本规范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