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加强食品安全社会监督,拓宽社会监督渠道,动员社会力量参与食品安全治理,提升食品安全保障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员管理制度》,现面向社会公开聘任市级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员,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能够履行食品安全社会监督职责;
2.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原则、公正廉洁、工作认真,具有良好的思想品质和职业道德;
3.具备一定的文化水平和沟通能力,热心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工作,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熟悉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或具有相关行业经验、专业知识者优先。
市级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员聘任名额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原则上不少于30人。
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员聘期为3年,期满后可根据工作表现和本人意愿决定是否续聘。
采取个人自荐、组织推荐等方式报名:
1.组织推荐:相关单位填写《宿州市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员推荐表》,推荐单位应对推荐人选的基本情况和推荐意见进行审核盖章。
2.个人自荐:填写宿州市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员推荐表.docx,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025年8月11日至2025年8月18日。
1.联系电话:0557-3061460、0557-3029588
2.电子邮箱:ahszspaq@126.com
1.资格审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报名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查,综合考虑报名人员的年龄、职业、专业背景、地域分布等因素,确定拟聘任人选。
2.公示聘任:拟聘任人选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过官方网站等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聘书,正式聘任为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员。
本公告未尽事宜,可咨询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系电话同上)。
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