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水产品经营行为,切实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对全市水产品经营者、市场开办者提示如下:
一、严守安全底线,严禁使用违禁物质
活鱼运输、暂养、销售等环节严禁使用丁香酚、甲盐(MS-222)等未经国家批准的麻醉剂,以及工业酒精、地西泮、孔雀石绿等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物质。在我国,丁香酚、MS-222属于未经许可的兽药,系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严禁用于水产品。相关经营者务必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杜绝任何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
二、压实生产经营主体责任
各类水产品养殖、收购、运输、储存生产经营主体作为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须严格做到:一是严禁在水产品养殖、收购、运输、储存环节使用非法投入品;二是遵循“少量、必要”原则,合理确定农业投入品使用量;三是建立使用台账,详细记录使用时间、用量、水产品种类、使用人员等信息;四是严禁采购、使用、储存国家明令禁止的药物,严禁使用工业酒精等非食用物质,严禁销售含有禁用药物的水产品。
三、严格进货查验,确保来源可追溯
采购水产品时,应选择正规养殖基地和供应商,索取并留存进货凭证、承诺达标合格证、产品质量合格凭证等材料,建立并执行进货台账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水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进货日期等信息。对于来源不明的水产品,严禁采购和销售。
四、强化入场管理,防范问题产品流入
市场开办者要严格落实入场查验管理责任,查验进场水产品的进货凭证、承诺达标合格证、检测合格报告等材料,不得允许无法提供合法来源凭证的产品入场销售。加强对进场水产品的快速检测力度,及时发现和处置不合格产品。
五、加强日常检查,履行管理责任
市场开办者要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要求,加强对进场水产品运输车辆、经营者销售场所及暂养池的日常检查,如发现可疑情况或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六、依法严惩,强化监管
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对水产品市场销售环节的监督检查和抽检力度,将丁香酚等违禁物质的监管纳入常态化抽检计划,进一步加大对批发市场、大型商超及运输环节的抽检频次和覆盖面,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惩;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请广大水产品经营者、市场开办者规范经营,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共同维护我市水产品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违规使用麻醉剂、销售异常水产品等行为,请及时拨打12315热线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
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宿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6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