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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外广告发布行为提醒告诫函

发布日期:2025-08-25 17:30 来源:宿州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 编辑:市场监管局 阅读次数: 字号:

全市广大广告经营主体:

为有效规范户外广告活动,提升我市户外广告的文化内涵和审美质量,正面宣传展示宿州形象,现就规范户外广告发布行为提醒告诫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宿州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市场主体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沿街商铺店招以及广告牌、宣传栏、电子显示屏、灯箱、楼宇电梯、门禁(道闸)车身、公交站台布幅条幅、充气物造型、实物模型以及张贴海报等形式的户外商业广告。

、合规提示

(一)坚持正确的广告导向。以健康的形式表达户外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

(二)恪守法律底线和道德底线。坚持户外广告是展现地方文化和城市形象的载体,倡议各类广告主体注重户外广告文化内涵和审美价值,提升文化质量,依法开展户外广告活动。

(三)户外广告应当真实、合法。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四)健全户外广告合规管理制度,及时清理撤除不合规广告。全各公共场所管理者、广告经营单位、广告发布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户外广告合规管理,建立健全户外广告内容的审核制度,完善审核流程,严格审核标准,避免广告风险。全面自查清理已发布的广告内容,及时发现并撤除不合规户外广告。

(五)户外广告用语应当理性客观,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六)户外广告中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

(七)利用广告代言人代言的广告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八)户外广告使用他人名义或者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其书面同意;使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名义或者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

负面清单

广大户外广告活动参与者要坚决杜绝《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不触碰法律红线,规范户外广告发布行为,不得出现以下违法违规情形:

(一)利用党和国家大政方针、借重大政治活动等名义进行商业炒作的内容。

(二)影响宿州形象、妨碍社会公共秩序、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内容。

(三)对商品或服务获奖、评优等情况进行夸大或虚假宣传,扰乱市场秩序,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内容。

(四)损害国家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伤害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感情的内容。

(五)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以及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六)各类卖惨、炫富、恶搞经典等,以及各种“蹭热点”“博眼球”,利用群众热议事件等作为炒作噱头进行商业宣传的内容。

(七)煽动过度消费、宣扬奢侈浪费等违背勤俭节约传统美德以及淫秽、色情、暴力、赌博、迷信、“软色情”等内容。

(八)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

(九)刊登、播发面向中小学(含幼儿园)的学科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广告。

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特别提示广大消费者,注意甄别防范虚假违法广告,避免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如发现违法广告线索,请及时拨打12315热线电话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