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宿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马桶案
2022年11月10日,宿州市市场监管局根据案件线索依法对辖区内某经营中心进行检查,现场查获248个马桶,马桶上均标有“”,“意大利箭牌陶瓷有限公司(监制)”字样。
经查,当事人购进涉案马桶时未索要供货者的营业执照、相关票据和产品合格检验报告。涉案马桶共购进272个。当事人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马桶,并处罚款10万元。
2、灵璧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聚乙烯(PE)排水管案
2023年5月24日,灵璧县市场监管局接浙江某公司投诉举报,对辖区内某施工地点进行检查,发现“DN315型号”的排水管18根和“DN200型号”的排水管30根。
经查,2023年4月17日,当事人从安徽某公司购进上述两种规格的安徽某管业品牌管材,然后自行用除胶剂将“安徽某管业”标志去除后,用打码机印上“浙江某科技有限公司”字样,至执法人员检查时,涉案排水管尚未投入使用。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并处罚款2.3万元。
3、埇桥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2年10月10日,埇桥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对辖区内某文体用品店进行现场检查。
经查,当事人未经“”商标所有人授权,自行冒用注册商标“
”进行网店展销,共计成交2笔。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之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处罚款1.3万元。
4、砀山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侵犯“PHILIPS”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3年5月9日,砀山县市场监管局收到某家电控股有限公司(被侵权人)投诉举报材料,依法对辖区内某个体工商户涉嫌未经注册商标所有者许可,擅自销售带有“PHILIPS”注册商标标志产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在未经授权情况下,按照客户要求擅自在150台电饭锅贴上“PHILIPS”标志,至案发时,还未售出,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并处罚款27000元。
5、泗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侵犯“金纳尔KING POWER”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3年4月11日,泗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辖区内某农资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店货架上摆放有被举报产品“金纳尔KING POWER”复酶大量元素水溶肥料2桶,货架后面堆放61桶,当事人无法提供购进该批次肥料的合法证明。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2月中旬,从该店门口货车上以300元/件(1件×4桶)的价格购进该批次肥料20件,以100元/桶的价格对外销售,案发时销售17桶。经鉴定,当事人销售的产品为假冒“金纳尔KING POWER”注册商标的肥料。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三)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产品、并处罚款10000元。
6、萧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柴油车尾气处理液案
2023年7月18日,萧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某公司生产厂房内堆放有121桶带有“悦泰海龙”商标标识的柴油车尾气处理液(AUS32)和766张带有“悦泰海龙”商标标识的标签,当事人无法提供商标注册人天津悦泰石化科技有限公司的授权或许可文件。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2月从网上购进用于生产柴油车尾气处理液的尿素原料、带有“悦泰海龙”商标标识的标签900张及塑料空桶130个。购进后,当事人将尿素原料与水按一定比例混合后,注入事先准备好的塑料空桶内,并在桶体外部加贴带有“悦泰海龙”商标标识的标签,售价为50元/桶,案发时尚未售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并处罚款11000元。
7、宿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擅自使用地理标志名称案
2023年5月15日,宿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市场检查中发现,某食品配送经营部在售预包装茶叶货架上,一茶叶包装盒右上角上显著位置印有“霍山黄芽”字样。
经查,该茶叶为当事人从茶叶生产商芜湖某工贸公司处购进,盒内包装物实为“高绿茶”,而非“霍山黄芽”,该茶叶产地不在霍山县境内,且茶叶生产商不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公示的“霍山黄芽”地理标志使用企业名单中。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地理标志保护规定》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条和第三十八条,构成擅自使用地理标志名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并处罚款300元。
8、泗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擅自使用“龙口粉丝”地理标志产品名称案
2022年5月,泗县市场监管局依举报对泗县某超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标注为某公司生产的“龙口粉丝”7袋(执行标准:Q/XLS0001S)。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12月,从蚌埠市某批发商处购进涉案“龙口粉丝”45袋,截至案发时共销售38袋。同时,经查证,该产品不在“龙口粉丝”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
该局认定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及《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二十一条等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商品,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9、萧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案
2023年3月1日,萧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辖区内某超市检查时,现场查获印有2022年北京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标志的气球3个,当事人无法提供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授权许可文件,2023年3月8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2023年1月31日,当事人在未取得授权的情形下,从一流动供货商处购进5个2022年北京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造型的气球并销售。
当事人行为违反《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并处罚款2000元。
10、“一种悬挂式水电同步360度旋转喷雾装置”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案
2023年4月,宿州市市场监管局收到山东省济宁市跨区域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移送书,请求人济宁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称,被请求人安徽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一款喷雾机侵犯其专利权。
该局依请求人申请,迅速组织技术调查官赴被请求人公司,协助执法人员就被诉侵权产品技术事实进行现场勘验。技术调查官对产品技术特征进行了详细了解,结合当事双方提供的书面材料,形成了初步判定意见。
由于双方当事人未达成调解,2023年6月该局对该案件进行了口头审理。由于产品技术特征相对复杂,口头审理结束后,该局再次向知识产权专家提出鉴定意见申请,专家组将有争议的技术特征拆分为4个小的技术单元进行逐一比对,形成了一致的鉴定意见。
结合技术调查官及专家鉴定意见,2023年8月宿州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九条相关规定,做出如下行政裁决:侵权行为不成立,驳回请求人的全部请求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