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食品委托生产(含定制、监制、贴牌、商标授权,下同)秩序,严厉整治食品委托生产领域违法行为,净化食品委托生产环境,特提醒告诫如下:
一、规范委托资质。委托方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进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受托方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载明的食品类别和品种明细应当包括受托生产的食品类别和品种。
二、规范委托合同。委托双方实施食品委托生产行为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生产合同。委托生产合同一般包含下列食品安全相关事项:(一)委托双方的资质;(二)委托生产的食品的名称、品种、执行标准;(三)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等的采购及提供方式;(四)委托方对受托方生产行为的监督内容、方式、频次;(五)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处置方式及责任;(六)委托双方约定的其他食品安全事项。合同约定事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等相关规定。委托双方不得通过订立的委托生产合同,或者假借订立商标许可合同、特许经营合同等方式,减轻或者免除自身依法应当承担的食品安全责任。委托双方应当在委托生产合同订立后十个工作日内向各自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三、规范加工行为。受托方应当接受委托方的监督,对生产行为负责。委托方不得怂恿、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受托方违反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开展食品生产活动。受托方应严格按照生产工艺组织生产,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加强生产过程管理,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制度,按规定规范填写和妥善保存各类生产、销售记录,确保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禁止实施质量不达标、标签不合规,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虚假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虚标功效成分、夸大宣传,“两超一非”以及营养成分、标志性成分、源性成分不合格等违法行为。
四、规范留样行为。受托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委托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并保存检验记录和产品留样。委托方可以根据需要或者合同约定要求受托方提供样品并自行保留。
五、规范标注行为。委托双方应当对委托生产食品的标识进行审核,并记录保存。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委托生产的预包装食品,其标签上应当在紧邻位置标注委托方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和受托方的名称、地址,在名称前冠以“委托方、受托方”或者“委托单位、受托单位”等字样。
六、规范产品召回。委托方、受托方发现委托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通知对方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委托方应当依法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受托方应当配合委托方实施召回。
各食品委托生产经营者务必高度重视,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合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