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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宿州市网络餐饮外卖配送监督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5-11-27 16:18 来源:宿州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 编辑:市场监管局 阅读次数: 字号:

为更好的规范网络餐饮食品安全、配送服务、骑手权益和交通安全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共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局草拟了《宿州市网络餐饮外卖配送监督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各有关单位及社会公众与12月27日前将意见建议通过电子邮件反馈至我局,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建议。

 

电子邮件:szscgfj@163.com

联系电话:3915315

 

附件:《宿州市网络餐饮外卖配送监督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

 

                          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27日

 

 

 

 

附件:

 

宿州市网络餐饮外卖配送监督管理规范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了规范网络餐饮外卖配送活动,保障网络餐饮外卖消费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维护经营者、消费者和网约配送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利用互联网提供餐饮外卖配送服务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相关主体概念) 本办法所称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下简称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是指在网络订餐和送餐活动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本办法所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以下简称餐饮服务提供者),是指通过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自建网站或者其他网络服务提供餐饮服务的经营者。

本办法所称网络餐饮外卖配送服务提供者(以下简称外卖配送服务提供者),是指通过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送餐服务,或者自行与餐饮服务提供者订立协议提供送餐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

本办法所称送餐员,是指以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外卖配送服务提供者或者餐饮服务提供者名义提供送餐服务的自然人和以本人名义提供送餐服务的自然人,其中以本人名义提供送餐服务的自然人(含个体工商户)称为独立送餐员。

第四条(各部门职责)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网络餐饮外卖配送活动的电子商务市场监督管理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指导餐饮行业(的)和电子商务发展促进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网络餐饮外卖配送行业的劳动保障权益维护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网络餐饮外卖配送活动的治安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网信、城市管理、卫生健康、交通运输、消防救援等部门按照各自法定职责对网络餐饮外卖配送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相关行业协会职责)餐饮相关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诚信建设,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培训,引导和督促餐饮服务提供者一份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协助相关部门做好网络餐饮外卖配送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平台企业主体责任) 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并执行餐饮服务提供者审查登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严重违法行为平台服务停止、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制度,并在网络平台上公开相关制度 

(二)设置专门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每年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

(三)对餐饮服务提供者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小餐饮备案凭证进行审查,登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等信息,保证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等许可信息真实;

(四)与餐饮服务提供者签订食品安全协议,明确食品安全责任;

(五)发现餐饮服务提供者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餐饮服务提供者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六)建立投诉举报处理制度,公开投诉举报方式,对涉及消费者食品安全的投诉举报及时进行处理;

(七)督促餐饮服务提供者落实外卖食品封签要求;

(八)建立健全消费评价制度,为消费者提供对外卖食品、配送服务的评价途径;

(九)建立风险防控机制,落实风险防控责任;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委托其他市场主体提供服务的,受委托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食品安全保障能力,并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平台方原则上需承担首要责任,受托方责任依过错程度内部追偿。 

餐饮服务提供者通过自建网站提供网络交易服务的,参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履行相应职责。

第七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具有实体店经营资格,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小餐饮备案,并在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网站首页或者经营活动主页面的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小餐饮备案证明等信息

第八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加工制作外卖食品,使用无毒、清洁容器或者包装物盛装,宜使用封签对外卖食品包装予以封口或者使用实现封签功能的外卖食品包装物。 

第九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有关反食品浪费规定,合理确定外卖食品数量、分量,提供小份餐等不同规格选择,并通过平台页面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分量、规格或者建议消费人数等信息。

第十条(外卖配送服务提供者责任) 外卖配送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网络餐饮外卖配送服务制度:配送过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送人员健康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等;

(二)建立送餐员信息档案,记录送餐员姓名、公民身份号码、联系方式、健康状况、培训情况等信息;

(三)开展送餐员岗前培训和定期在岗培训,将职业道德、食品安全、交通安全、卫生健康以及心理疏导等知识纳入培训内容;

(四)建立送餐员健康管理制度,督促送餐员做好健康状况检查;

(五)督促送餐员定期清洗消毒配送容器,确保配送容器符合食品安全、运输安全要求;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送餐员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配送服务中应当保持个人卫生,每日上岗前进行健康状况检查,出现发热、呕吐、腹泻等有碍外卖食品安全的症状时,应当暂停配送服务活动。

第十二条 送餐员应当使用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配送容器,并定期进行清洗消毒。配送过程中,直接入口食品和非直接入口食品、需低温保存的食品和热食品应分隔,防止直接入口食品污染,并保证食品温度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送餐饮不得将外卖食品与有毒物品一同贮存、配送,不得故意损坏外卖食品包装物或者污染外卖食品。

送餐员使用摩托车、电动摩托车或者电动自行车作为送

餐交通工具的,应当保持车况良好,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安全驾驶。

第十三条  鼓励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外卖配送服务提供者设置智能取餐柜,并定期对智能取餐柜清洗消毒。

鼓励机关院校(不含中小学、幼儿园)、住宅小区、商业楼宇、交通场站等场所的管理单位为设置智能取餐柜提供便利。

第十四条  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外卖配送服务提供者、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完善送餐员劳动报酬规则,建立与工作任务、劳动强度相匹配的收入分配机制,明确劳动报酬发放时间和方式,确保按时足额发放。对在法定节假日、恶劣天气、夜间等情形下工作的送餐员,适当给予补贴。

第十五条  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外卖配送服务提供者、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制定送餐员绩效考核、奖惩措施等涉及送餐员利益的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提前公示,充分听取送餐员、工会等方面的意见。

第十六条  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外卖配送服务提供者、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送餐员缴纳社会保险,引导独立送餐员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社会保险

第十七条  鼓励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外卖配送服务提供者在商业楼宇、住宅小区等场所设置送餐员临时驻留点,为送餐员休息、饮水、如厕等提供便利。

第十八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处理网络餐饮外卖相关违法行为,餐饮服务提供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及时通知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停止对其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范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执法检查、风险预警、约谈等方式加强监督管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