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专题专栏 > 公示公告

关于餐饮服务提供者禁用亚硝酸盐、加强醇基燃料管理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3-10-11 15:09 来源:宿州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 编辑:市场监管局 阅读次数: 字号:

  为防止误食亚硝酸盐导致食物中毒、误饮甲醇导致人身伤亡,保障全市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就餐饮服务提供者禁用亚硝酸盐、加强醇基燃料管理公告如下:

一、禁止餐饮服务提供者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包括亚硝酸钠、亚硝酸钾),严防将亚硝酸盐误作食盐使用加工食品。

二、餐饮服务提供者要严把食品采购关,严禁购买、贮存、使用渠道不清、来历不明的盐类物质,防止误用、误食。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尽量采购使用乙醇作为菜品(如火锅等)加热燃料。使用甲醇、丙醇等作燃料,应加入颜色进行警示,并严格管理,防止作为白酒误饮。

、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承办者应加强对农药、醇基燃料等有毒有害物质的管理,不得在食品加工场所及就餐场所放置有毒有害物质,严防因误饮引发的中毒事件发生。

五、各地要通过微信、报纸、电视等媒体传播方式宣传本通告要求,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六、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餐饮服务提供者的指导和检查,发现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行为的,一律依法严肃查处。 

              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