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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乙方承诺,其在任职期间及离职后二年内,不得任职于竞争对手从事与在甲公司相同或实质相似且有泄密风险的岗位。
2.乙方承诺,其在任职期间及离职后二年内,不得将自己以前的客户介绍给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第三人或将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第三人介绍给自己以前的客户。
3.甲、乙双方确认本协议所确定的竞业限制期为乙方在甲方的任期内及离职后二年内。无论乙方因何种原因辞职,本协议之效力均不受影响。
4.双方确认,竞业限制的范围为 ,地域为 。为补偿乙方离职后二年内的竞业限制义务,甲方支付乙方一定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在竞业限制期间甲方给予乙方不低于任职期间月均工资30%的经济补偿,具体标准为 元/月,在乙方离职后按月打入乙方账户,如乙方账户有变动的,则应书面告知甲方,否则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甲方不承担任何补偿费用。
5.乙方如违反本合同任一条款,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支付甲方违约金 元,并承担甲方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损失无法计算时,最低按赔偿甲方人民币 元计算,甲方因调查乙方的违约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应当包含在损失赔偿额之内。如乙方的违法行为发生于在甲方任职期间,则甲方有权不经提前告知立即解除与乙方的聘用关系,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6.因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交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7.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