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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4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二批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4-04-11 10:54 来源:宿州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 编辑:市场监管局 阅读次数: 字号:

一、宿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宿州市埇桥区刘雷灶具经营部销售不合格“超冠”牌家用瓶装石油气调压器案

202432日,宿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埇桥区刘雷灶具经营部销售不合格“超冠”牌家用瓶装石油气调压器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行政处罚。

宿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销售的“超冠”牌家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进行产品质量抽样检测,检测结果为不符合GB35844-2018《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标准,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不合格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可能会导致气体泄漏,甚至引发火灾乃至爆炸,市场监管部门将严厉打击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产品不合格行为,确保人民群众用气安全。同时提醒广大消费者,在选购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时,应优先选择规模较大、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较好的知名企业的产品,切勿一味贪图便宜选购价格明显过低的产品。

二、埇桥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宿州市埇桥区水尚汇城市温泉中心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权利案

202436日,埇桥区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水尚汇城市温泉中心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权利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年1月30日,埇桥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辖区水尚汇城市温泉中心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使用的纸质洗澡票背面,标注“此券最终解释权归水尚汇城市温泉所有”内容。经查,当事人构成利用格式合同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本案的查处有助于提高消费者的合同意识和维权意识,告知消费者“免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当事人主要义务、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也在此提醒消费者遇到不公平格式条款要积极举报投诉,主动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三、砀山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砀山合创洗涤有限公司使用的锅炉未办理使用登记、未经检验投入使用案

2024年3月25日,砀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砀山合创洗涤有限公司使用的锅炉,未办理使用登记、未经检验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年2月19日,砀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砀山合创洗涤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正在使用的锅炉未办理使用登记、未经检验。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锅炉是一类结构复杂、具有高温高压特点的特种设备,锅炉长期在高温下带压力运行,具有一定的危险性。为保障锅炉使用安全,在制造和安装完成后均应当逐台由专业检验机构进行监督检验。通过本案的查处,强有力的震慑违法者、警示经营者,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提升特种设备的安全水平。

四、宿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宿州市埇桥区无糖吧保健食品门市部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4年3月26日,宿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宿州市埇桥区无糖吧保健食品门市部发布普通食品有药用功效的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宿州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线索,依法对埇桥区无糖吧保健食品门市部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从某食品有限公司购进清风葡萄糖片,并在其网店上上架涉案产品,发布广告内容为:清风葡萄糖片食用方糖低血糖果食用抗高原反应小零食伴侣方形。当事人无法对上传宣传广告提供充分证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相关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本案中的产品为普通食品,却宣称有药用功效,对消费者具有迷惑性和误导性。通过本案的查处,警示网络销售经营者要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严格把关发布的产品信息,不可随意复制粘贴吸引消费者的描述性词汇。同时在此提醒消费者,应到正规药品零售企业和医疗机构选购药品。

五、灵璧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灵璧县环城第一加油站利用格式条款限制消费者权利案

2024年2月21日,灵璧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灵璧县环城第一加油站使用格式条款限制消费者权利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年1月22日,灵璧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灵璧县环城第一加油站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其经营场所中抽纸外包装上印有:“1、充值赠大礼......2、免费办理积分卡......加油满100元积10分兑换各种精美礼品3、本活动最终解释权归中海石油加油站所有”的内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六项的相关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不公平格式条款会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的责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的合法权利、加重消费者的责任负担,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市场监管部门重拳出击,持续加大对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侵权行为的执法力度,营造诚信经营、放心消费的良好环境,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六、泗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泗县恩之家美容保健馆虚假宣传案

2024年3月11日,泗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泗县恩之家美容保健馆宣传单印制“荟之源是万能钥匙”内容的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年1月16日,泗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泗县恩之家美容保健馆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其经营场所货架上摆放荟之源饮料,广告宣传单上标有“荟之源是万能钥匙”的内容,通过增加产品知名度以促进销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的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等宣传。市场监管部门将有力打击此类违法行为,规范市场正常经营秩序,切实保障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

七、萧县市场监管局查处萧县乐佳美超市虚构原价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的不正当价格行为案

2024年3月8日,萧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萧县乐佳美超市虚构原价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的不正当价格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年1月12日,萧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萧县乐佳美超市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陈列销售的口子酒42度标价牌标示“口子酒,买一送一现价288元/箱,原价598元/箱”;怀老板原浆42度白酒标价牌标示“原浆浓香型白酒,买一送一,现价188元/箱,原价360元/箱”;宜景丽家SOD蜜标价牌标示“9.9元/瓶,原价28”;立白除菌去渍洗衣粉标价牌标示“立白洗衣粉29.9元/袋,原价32.9元/袋”。经查,当事人无法提供原价的依据,且从未以所标示的原价对外销售过,所标示的原价均为虚构。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虚构原价是一种价格欺诈行为,商家利用这种方式让消费者误以为得到了实惠,从而冲动消费,这种行为已经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也应保持理性,不被商家的促销手段和噱头所迷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