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93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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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1 |
1 |
拟上市(挂牌)企业遵守工商行政管理法规情况证明出具 |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上市(挂牌)相关政务服务事项办理规程的通知》(皖政办秘〔2016〕2号):企业上市(挂牌)相关政务服务事项办理规程(十三)服务事项2.为拟上市(挂牌)企业出具企业遵守工商行政管理法规情况证明。 |
信用监督管理科 |
依申请类 |
1052 |
2 |
企业营业执照补领 |
1.《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企业法人遗失《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必须登报声明后,方可申请补领。 2.《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坏的,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机关指定的报刊上声明作废,申请补领。 3.《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损的,应当在企业登记机关指定的报刊上声明作废,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或者更换。 |
行政审批服务科 |
依申请类 |
1053 |
3 |
增加(减少)营业执照副本 |
1.《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企业法人开展业务的需要,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2.《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四款:公司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核发营业执照若干副本。 |
行政审批服务科 |
依申请类 |
1054 |
4 |
12315市场监管投诉举报服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一)健全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投诉举报制度,接受、处理消费者投诉、举报。3.《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整合建设121315行政执法体系更好服务市场监管行政执法的意见》(国市监网监﹝2019〕46号)二、工作任务(一)统一热线号码,实现一号对外。整合原工商、质检、食品药品、物价、知识产权等投诉举报热线电话,即将12315、12365、12331、12358、12330等统一整合为12315热线,以12315一个号码对外提供市场监管投诉举报服务。 |
12315投诉举报处置指挥中心 消保委秘书处 |
依申请类 |
1055 |
5 |
企业注册基本信息书式档案资料查询 |
《企业登记档案查询办法》第七条第一款:律师事务所代理诉讼活动,查询人员出示法院立案证明和律师证件,可以进行书式档案资料查询。 |
行政审批服务科 营商环境建设局 |
依申请类 |
1056 |
6 |
企业注册基本信息机读档案资料查询 |
《企业登记档案查询办法》第六条:各组织、个人均可向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机读档案资料查询。 |
营商环境建设局 |
依申请类 |
1057 |
7 |
企业联络员变更办理 |
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14〕166号):八、做好公示系统的安全保障工作。各级工商部门要加强数据安全管理,防范非法修改、非法获取公示信息等行为,确保信息安全和经济安全。在电子营业执照正式推广前,各地应采取相关措施,提供技术保障,做好企业登录系统的身份认证,保障企业信息公示的正常开展。九、充分发挥工商联络员作用。各级工商部门要积极建立完善工商联络员制度,充分发挥工商联络员在联系沟通、方便企业办事、提高工作效率方面的积极作用。为了保证信息安全,总局确定了工商联络员作为企业登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方式之一,赋予了工商联络员新的职能。 2.《安徽省工商局工商联络员制度》(工商企字〔2014〕90号)第七条:工商联络员调整或网上申报企业注册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络员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络员手机号码等与企业在工商部门登记的内容不一致的,企业应持营业执照副本原件以及加盖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填写《工商联络员变更申报表》后,到发照机关登记窗口或属地管辖的区局、市场监管所窗口办理变更申报。 |
行政审批服务科 |
依申请类 |
1058 |
8 |
受理消费者投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七条: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五)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
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秘书处 |
依申请类 |
1059 |
9 |
小微企业名录查询 |
《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名录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工商个字〔2015〕172号):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建好小微企业名录的责任感。根据国发52号文件要求建立小微企业名录,实现扶持政策集中公示、申请扶持导航、企业享受扶持信息公示、小微企业查询等功能,向社会公众免费查询、免费服务,就是为了提高政策的知晓度、透明度及政策实施精准度,推进相关扶持政策有效实施。 |
个体民营经济 监管科 |
依申请类 |
1060 |
10 |
企业迁出登记档案移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公司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住所使用证明。公司变更住所跨公司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向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受理的,由原公司登记机关将公司登记档案移送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施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私营企业迁移到原登记管理机关管辖区域之外,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原登记管理机关根据企 |
行政审批科 营商环境建设局 |
依申请类 |
1060 |
10 |
企业迁出登记档案移送 |
业申请,收回营业执照及其副本,撤销注册号,开出迁移证明,并将企业档案移交企业新址所在地登记管理机关。企业凭迁移证明,向新址所在地登记管理机关重新申请名称和注册号,领取营业执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三十九条:企业法人迁移(跨原登记主管机关管辖地),应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迁移手续;原登记主管机关根据新址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同意迁入的意见,收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撤销注册号,开出迁移证明,并将企业档案移交企业新址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企业凭迁移证明和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向新址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4.《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变更住所跨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向迁入地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迁入地登记机关受理的,由原登记机关将企业档案移送迁入地登记机关。 |
行政审批科 营商环境建设局 |
依申请类 |
1061 |
11 |
安徽省专业商标品牌基地申报推荐 |
1.《安徽省专业商标品牌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皖商标组字〔20103号)第八条:县(市、区)人民政府、产业园区管委会或其指定的部门(组织)依据相关认定条件,向基地所在市实施商标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申报。 2.《安徽省专业商标品牌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申请安徽省专业商标品牌基地,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主导产业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不属国家淘汰或限制的产业。(二)所在市政府已成立实施商标战略工作领导小组,出台较完善的商标战略推进机制和工作规划,有配套扶持政策和措施。(三)区域经济特色明显,有较好的产业基础,主导产业年产值不低于20亿元(农业及相关产业产值不低于15亿元);或位居全省前五名,在全国有较高的知名度。(四)同类或相关商品(服务)拥有100件以上的注册商标;或拥有1件以上(含)的驰名商标(国家工商总局认定);或拥有1件以上(含)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或拥有5件以上(含)的安徽省著名商标。(五)基地内企业及其他机构之间具有较为密切的联系,相关商会、协会、中介机构等服务机构或组织较为健全。 |
知识产权保护科 |
依申请类 |
1062 |
12 |
企业质量技术方面守法状况证明出具 |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2号)第二十五条第二项:发行人最近36个月内不得有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 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上市(挂牌)相关政务服务事项办理规程的通知》(皖政办秘〔2016〕2号)之附件《企业上市(挂牌)相关政务服务事项办理规程(十四)》:负责指导和协调全省质监系统为符合相关要求上市(挂牌)后备企业出具质量技术方面的守法状况证明。 |
产品质量安全 监督管理科 |
依申请类 |
1063 |
13 |
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核实转报 |
1.《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8号)第二十条: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应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请,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审核,并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查合格注册登记后,发布公告,生产者即可在其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2.《关于印发〈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细则〉的通知》(国质检科〔2009〕222号)第十九条: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需要使用地理产品专用标志的,应向批准公告中确定的当地质检机构提出申请。第二十条省级质检机构对生产者使用专用标志的申请进行审核,并将相关信息和专用标志使用汇总表分别以书面方式和电子版报国家质检总局,由国家质检总局发布核准企业使用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的公告。 |
知识产权保护科 |
依申请类 |
1064 |
14 |
产品质量委托检验 |
《关于同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更名的通知》(皖编办〔2007〕101号):接受有关部门委托,开展产品质量检验和检定工作。根据申请人提出的委托要求,组织专家对产品进行抽样、检测、分析和判定,出具检测或验证报告。 |
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
依申请类 |
1065 |
15 |
检验技术、检测方法及检测设备委托研究 |
1.《关于印发<质检系统国家质检中心批筹原则与筹建程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质检科〔2011〕471号)一、指导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产业发展和质量安全监管需求,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政府主导、服务产业”,着力提升能力水平,充分发挥技术支撑和引领作用,构建集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技术研发、标准制修订、技术服务于一体的公益性检验检测公共技术服务平台。 2.《关于同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更名的通知》(皖编办〔2007〕101号):负责产品质量检验技术、检测方法研究。 |
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
依申请类 |
1066 |
16 |
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检测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四号)第十五条: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应当进行自行检测和维护保养,对国家规定实行检验的特种设备应当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第二十八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检验检测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安全性能检验和能效测试。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
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中心 |
依申请类 |
1067 |
17 |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作业人员考试培训辅导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四号)第十四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安全。 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TSGZ6001-2013)第三条: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应当经考试合格,凭考试合格证明向负责发证的质量技术监督监督部门申请办理《作业人员证》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工作。第七条作业人员的用人单位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作业人员未能参加用人单位培训的,可选择专业培训机构进行培训。 |
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中心 |
依申请类 |
1068 |
18 |
纤维公证检验 |
1.《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70号)第十三条:国家实行棉花质量公证检验制度前款所称棉花质量公证检验,是指专业纤维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对棉花的质量、数量进行检验并出具公证检验证书的活动。第十四条:棉花经营者向用棉企业销售棉花,交易任何一方在棉花交易结算前,可以委托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对所交易的棉花进行公证检验;经公证检验后,由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出具棉花质量公证检验证书,作为棉花质量、数量的依据。第三十八条:毛、绒、茧丝、麻类纤维的质量监督管理,比照本条例执行。 2.棉花质量检验体制改革工作协调指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棉花质量检验体制改革有关技术文件的通知》附件7《棉花质量仪器化公证检验申报、审核、退出程序暂行规定》、附件9《棉花质量仪器化公证检验办法》:全文。 |
市纤维检验所 |
依申请类 |
1069 |
19 |
纤维、纤维制品、纺织类产品质量检验技术、质量管理体系咨询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63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活动以及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
市纤维检验所 |
依申请类 |
1070 |
20 |
纤维、纤维制品、纺织类产品质量标准、技术标准咨询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63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活动以及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
市纤维检验所 |
依申请类 |
1071 |
21 |
计量器具检定、校准服务 |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5号)第十三条: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根据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履行下列职责:(一)研究、建立计量基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或者本专业项目的计量标准;(二)承担授权范围内的量值传递,执行强制检定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检定、测试任务;(三)开展校准工作;(四)研究起草计量检定规程、计量技术规范;(五)承办有关计量监督中的技术性工作。 |
市计量检定测试所 |
依申请类 |
1072 |
22 |
计量规程规范标准技术咨询和计量业务培训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执行前款规定的检定、测试任务的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 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计量发展规划(2013-2020年)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5〕15号):(二十一)加大优秀计量科技人才引进。支持省属高校计量专业建设,加强计量技术实用人才培训,加大基层计量工作人员在职教育和继续教育培训力度。强化计量技术人员相关职业资格制度建设,提升计量队伍的业务水平和监管能力。 |
市计量检定测试所 |
依申请类 |
1073 |
23 |
2A级以上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申报 |
《安徽省标准化示范(良好行为)企业创建工作细则》第九条:标准化示范(良好行为)企业确认的申请:(二)市质监局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企业申请确认级别与材料的符合性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对申请材料合格的签署意见并盖章。 |
标准化科 |
依申请类 |
1074 |
24 |
省级以上服务业标准化试点申报 |
《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实施细则》(国标委服务联〔2009〕47号)第三条:试点分为国家级试点和省级试点。国家级试点工作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组织和管理,并会同国务院相关部门共同推进。省级试点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及发展和改革委牵头组织和管理,并会同相关部门共同推进。国家级试点原则上应在省级试点工作成功的基础上建设。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试点申请的受理和推荐,开展服务性组织建立标准体系及开展标准化工作的咨询服务与指导,受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委托组织地方发展和改革委及相关部门的专家对试点工作情况进行评估和复查。 |
标准化科 |
依申请类 |
1075 |
25 |
国家级或省级标准化示范区项目申报 |
《安徽省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示范区项目审批的程序包括:申请、初审、综合评审、审批(推荐上报)。(二)初审:国家级、省级示范区由各地级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示范区提交的申请和《示范区任务书》的内容,进行核查,提出初审意见。 |
标准化科 |
依申请类 |
1076 |
26 |
检验技术、质量管理的培训及咨询 |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15〕35号):二、重点工程(三)检验检测认证服务转型工程充分利用现有检测资源和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发展面向设计开发、生产制造、售后服务全过程的观测、分析、测试、检验、标准、认证等服务,培育发展检验检测认证新业态。 |
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
依申请类 |
1077 |
27 |
食品生产许可证遗失损坏补办 |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第四十条:食品生产许可证遗失、损坏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补办,并提交下列材料:(一)食品生产许可证补办申请书;(二)食品生产许可证遗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在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或者其他县级以上主要媒体上刊登遗失公告的材料;食品生产许可证损坏的,应当提交损坏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原件。材料符合要求的,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因遗失、损坏补发的食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不变,发证日期和有效期与原证书保持一致。 |
行政审批科 |
依申请类 |
1078 |
28 |
食品委托检验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21号)第八十九条:食品生产企业可以自行对所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也可以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食品行业协会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消费者需要委托食品检验机构对食品进行检验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 |
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 |
依申请类 |
1079 |
29 |
食品经营许可证补办 |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17号令)第三十五条: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损坏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补办,并提交下列材料:(一)食品经营许可证补办申请书;(二)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在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或者其他县级以上主要媒体上刊登遗失公告的材料;食品经营许可证损坏的,应当提交损坏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原件。材料符合要求的,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因遗失、损坏补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不变,发证日期和有效期与原证书保持一致。 |
行政审批服务科科 |
依申请类 |
1080 |
30 |
药品零售(含连锁门店)经营许可证补办 |
《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6号)第二十九条:企业遗失《药品经营许可证》,应当即向发证机关报告,并在发证机关制定的媒体上登载遗失声明。发证机关在企业登载遗失声明之日起满1个月后,按原核准事项补发《药品经营许可证》。 |
行政审批服务科 |
依申请类 |
1081 |
31 |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补办 |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第二十四条:《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遗失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立即在原发证部门指定的媒体上登载遗失声明。自登载遗失声明之日起满1个月后,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发。原发证部门及时补发《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补发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编号和有效期限与原证一致。 |
行政审批服务科 |
依申请类 |
1082 |
32 |
医疗用毒性药品收购、经营企业批件补办 |
1.《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3号)第五条:毒性药品的收购、经营,由各级医药管理部门指定的药品经营单位负责。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45号):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序号92“下放后实施机关:设区的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
行政审批服务科 |
依申请类 |
1083 |
33 |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邮寄证明和运输证明补办 |
1.《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第五十二条:托运或者自行运输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运输证明。运输证明有效期为1年;第五十四条邮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寄件人应当提交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准予邮寄证明。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45号):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序号93“下放后实施机关:设区的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
行政审批服务科 |
依申请类 |
1084 |
34 |
执业药师注册证补办 |
1.《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9〕34号)第十二条: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者,须按规定向所在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注册。经注册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未经注册者,不得以执业药师身份执业。 2.《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同意省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证中心关于执业药师注册证遗失后管理规定的批复》:有效期不足三个月的,执业药师可凭执业单位所在地市级以上媒体刊登遗失声明和原执业单位盖章的遗失情况说明作为补充材料,办理执业药师再次注册、注销注册。有效期在三个月以上的,执业药师可凭执业单位所在地市级以上媒体刊登遗失声明和原执业单位盖章的遗失情况说明作为补充材料,办理变更注册、注销注册。 |
行政审批服务科 |
依申请类 |
1085 |
35 |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宣传 |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1号)第十一条:省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技术工作,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承担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资料的收集、评价、反馈和上报,以及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信息网络的维护和管理。第五十一条:各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应当对收到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资料进行统计和分析,并以适当形式反馈。 |
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 |
依申请类 |
1086 |
36 |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和监测宣传 |
1.《关于印发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食药监械〔2008〕766号):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技术工作,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信息的收集、评价、反馈和报告工作。 2.《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食药监械监〔2013〕205号):省(区、市)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器械不良事件信息的收集、评价、反馈和上报,组织开展严重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调查和评价;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医疗器械群体不良事件的调查;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的宣传和培训。 |
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 |
依申请类 |
1087 |
37 |
药品委托检验 |
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皖政〔2013〕51号):组建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挂安徽国家农副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牌子),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直属事业单位,承担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相关技术服务工作。 2.《关于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直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调整的批复》(皖编办〔2013〕145号):设立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挂安徽国家农副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牌子),其主要职责是:承担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下同)、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化妆品、医疗器械与药包材质量监督抽验和委托检验工作。 |
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 |
依申请类 |
1088 |
38 |
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遗失补办 |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第二十五条: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遗失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及时向原备案部门办理补发手续。 |
行政审批服务科 |
依申请类 |
1089 |
39 |
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凭证补办 |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号)第二十一条:备案凭证遗失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及时向原备案部门办理补发手续。 |
行政审批服务科 |
依申请类 |
1090 |
40 |
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补办 |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号)第二十一条:备案凭证遗失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及时向原备案部门办理补发手续。 |
行政审批服务科 |
依申请类 |
1091 |
41 |
重大活动餐饮服务提供者信息库信息发布与检索 |
《安徽省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皖食药监食消〔2016〕1号)第四条:主办单位负责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组织协调工作,并对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负责;主办方应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设立的《重大活动餐饮服务提供者信息库》中选择合适的餐饮服务提供者承担重大活动接待任务。《重大活动餐饮服务提供者信息库》由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当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现状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情况,以A级或与A级相当的餐饮服务单位为基础建立,并实行动态管理。 |
餐饮服务监管科 |
依申请类 |
1092 |
42 |
特色价签监制服务 |
1.《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国家计委2010年第8号令)第七条:需要增减标价内容以及不宜标价的商品和服务,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定。 |
价格监督检查局 |
依申请类 |
1093 |
43 |
价格领域信用信息查询服务 |
1.《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皖发〔2015〕16号)第三条: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公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政府信息、司法信息、企业信息和其他社会管理信息。充分发挥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的综合归集作用,整合公共信用信息资源,推行“一站式”查询服务,方便社会依法了解信用主体的信用状况。保障公共信用信息安全,建立信用信息侵权责任追究机制,保护信用信息主体合法权益。 |
价格监督检查局 |
依申请类 |
1094 |
44 |
专利政策咨询 |
1.《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科学技术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皖编办〔2009〕53号):拟订科技发展政策;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会同有关方面推进科技体制改革;组织实施省软科学研究计划;会同有关方面拟订促进产学研结合和科技知识产权创造的相关政策措施;拟订全省科普工作规划和政策。 |
知识产权运用 促进科 |
依申请类 |
1095 |
45 |
专利维权资助 |
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知识产权强省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2016〕64号):实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统筹科技资金,对专利权人维权费用分级、按比例给予资助。 |
知识产权运用 促进科 |
依申请类 |
1096 |
46 |
对依法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提供信息查询服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六十条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依法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应当建立完整的监督管理档案和信息查询系统;对达到报废条件的特种设备,应当及时督促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依法履行报废义务。 |
特种设备监管科 |
依申请类 |
1097 |
47 |
组织申报发明专利资助发放 |
1.《安徽省知识产权局关于组织申报年度省级发明专利资助资金的通知》:各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资助材料的受理、审核工作。(每年均下发文件通知 |
知识产权运用 促进科 |
依申请类 |
1098 |
48 |
组织申报专利权质押贷款补贴发放 |
《安徽省专利条例》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资金补助、风险补偿、创业投资引导等方式,引导金融机构开展专利质押贷款等业务,加大对中小微企业专利实施的信贷支持,促进专利产业化。鼓励金融机构提供相应服务。 |
知识产权运用 促进科 |
依申请类 |
1099 |
49 |
协助申请专利权质押贷款 |
1.《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战略性新兴产业聚集发展工程实施方案等的通知》(皖办发〔2013〕61号):建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市场化风险补偿机制,简化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流程。 |
知识产权运用 促进科 |
依申请类 |
1100 |
50 |
全国执业药师注册平台个人信息修正 |
《关于做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注册管理网络信息系统应用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人〔2007〕783号):各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维护各省执业药师数据库。 |
行政审批服务科 |
依申请类 |
1101 |
51 |
组织申报国家、省专利奖 |
《中国专利奖评奖办法》(国知办发管字〔2014〕13号)第六条:中国专利奖参评项目采用推荐方式,由各地知识产权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知识产权工作管理机构、全国性行业协会、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等根据当年评选通知要求择优推荐。《安徽省专利奖评奖办法》第八条:申报单位根据当年评奖通知要求进行网上申报。设区的市(省直管县)知识产权局根据申报条件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对初审合格、同意推荐的所有项目排序并出具推荐理由。3.《安徽省专利奖评奖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八条:设区的市(省直管县)知识产权局负责安徽省专利奖推荐工作,主要职责:(一)审查申报材料是否符合办法及实施细则的申报条件;(二)审查申报材料是否齐全、合格、有效,凡提供复印件的须核查原件;(三)根据申报条件对申报项目进行遴选,按当年分配名额排序后出具推荐函,汇总相关申报。 |
知识产权运用 促进科 |
依申请类 |
1102 |
52 |
组织申报国家、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示范企业(培育企业) |
1.《关于组织申报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通知》(国知办发管字〔2015〕10号):请各地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工作方案》和《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培育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相关部署,组织区域内骨干企业积极申报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示范企业。 2.《安徽省知识产权局关于组织申报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的通知》:各市局要认真组织,好中选优,确保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成为我省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中坚力量。 3.《安徽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培育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科知秘〔2016〕116号):六申报评定程序3.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市经信委初审,择优推荐给省知识产权局、省科技厅、省经信委。 |
知识产权运用 促进科 |
依申请类 |
1103 |
53 |
组织申报省核心专利产业化项目 |
《安徽省核心专利产业化计划项目评选管理办法(试行)》(皖知协〔2013〕57号)第四条:(二)项目申报。申报单位向所在市知识产权局上报申报材料,市知识产权局初审,择优报省知识产权局。 |
知识产权运用 促进科 |
依申请类 |
1104 |
54 |
消费警示信息发布 |
1.《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二)建立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预警制度,适时向社会发布消费警示信息;(三)宣传、普及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知识。 2.《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四十六条: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一)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引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 |
12315投诉举报处置指挥中心 消保委秘书处 |
主动服务 |
1105 |
55 |
合同示范文本制定、推行 |
《工商总局关于制定推行合同示范文本工作的指导意见》(工商市字〔2015〕178号):合同示范文本由省级或省级以上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单独或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市级及市级以下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制定合同范本,在本辖区内推行,供当事人参照使用。省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对上述合同范本审定后,可以以合同示范文本的形式向社会发布。 |
网络交易监督局 |
主动服务 |
1106 |
56 |
企业信用信息查询服务 |
1.《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一)注册登记、备案信息;(二)动产抵押登记信息;(三)股权出质登记信息;(四)行政处罚信息;(五)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前款规定的企业信息应当自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复函》(国办函〔2016〕74号):五、企业信息的应用(三)企业信息服务。以降低社会交易成本为目标,开放公示的企业信息资源。优化搜索引擎功能,开发便捷查询工具,实现多种条件模糊查询、跨地域数据关联查询;引导利益相关主体、消费者、新闻媒体查询使用企业信息,对失信者形成市场性、社会性约束。扩大企业信息在公共服务领域中的应用,鼓励社会各方运用公示数据开发合规的衍生产品。探索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整合形成社会各方对同一企业不同侧面的相关数据描述,为维护市场健康发展提供有效手段。 |
信用监督管理科 行政审批服务科 |
主动服务 |
1107 |
57 |
消费调查评议结果公布 |
《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四十六条: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五)对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价格、售后服务和消费者的意见进行调查、分析,按照国家规定开展诚信企业评选。 |
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秘书处 |
主动服务 |
1108 |
58 |
建立诚信承诺联盟 |
1.《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四十六条: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八)指导经营者建立和解、先行赔付工作机制。 2.《安徽省消费者协会诚信承诺企业联盟入盟办法》(试行)第五条:入盟企业应公开作出下列承诺:(三)入盟企业如与消费者发生消费纠纷,立足先行和解。建立消费纠纷和解制度,设立专门(兼职)的处理机构,配备专(兼)职调解人员以及相应办公设备,妥善化解消费纠纷。在与消费者无法和解的情况下,接受消费者协会(委员会)公平的调解结果,遵守和执行调解协议。 |
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秘书处 |
主动服务 |
1109 |
59 |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宣传 |
1.《关于做好2016年3•15期间宣传活动的通知》(中国消费者协会2016第5号)全文。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行政部门做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工作,落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 3.《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组织、协调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督促有关行政部门履行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职责。 |
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秘书处 |
主动服务 |
1110 |
60 |
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信息发布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七条: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八)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2.《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四十六条: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七)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提请有关部门或者征信机构记入经营者的信用档案,可以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
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秘书处 |
主动服务 |
1111 |
61 |
消费者投诉分析报告发布 |
《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四十九条: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应当定期发布消费者投诉分析报告,向社会披露经核实的消费者投诉情况。 |
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秘书处 |
主动服务 |
1112 |
62 |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结果公布 |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1号)第二十条:实施抽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检结果。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抽检结果及其信息的管理,并制定具体办法。 |
消费者抽检管理科 |
主动服务 |
1113 |
63 |
公示股权出质登记事项信息 |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登记机关应当将股权出质登记事项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供社会公众查询。 |
行政审批服务科 |
主动服务 |
1114 |
64 |
支持消费者诉讼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七条: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七)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诉讼。 |
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秘书处 |
主动服务 |
1115 |
65 |
宿州市诚信企业评选结果公布 |
《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四十一号)第四十六条: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五)对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价格、售后服务和消费者的意见进行调查、分析,按照国家规定开展诚信企业评选。 |
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秘书处 |
主动服务 |
1116 |
66 |
广告发布登记信息公布 |
《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9号公布)第十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准予广告发布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广告发布登记信息通过本部门门户网站或者政府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布。无法通过上述途径公布的,应当通过报纸等大众传播媒介向社会公布。企业的广告发布登记信息和行政处罚信息,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公示。 |
广告监督管理科 |
主动服务 |
1117 |
67 |
公布已发布的公益广告 |
《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84号)第十二条:公益广告发布者应当于每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将上一季度发布公益广告的情况报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广告媒介单位发布公益广告情况进行监测和检查,定期公布公益广告发布情况。 |
广告监督管理科 |
主动服务 |
1118 |
68 |
小微企业政策宣传 |
1.《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名录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工商个字〔2015〕172号)。2.《2016年度全省工商系统个私监管重点工作》:一、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大力推进民营经济发展三是鼓励创业,积极扶持小微企业发展。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52号)及省政府出台的相关配套措施,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任务》(皖政办秘〔2015〕229号)文件精神,建立创业服务部门衔接机制,通过信息化手段为企业推进政策信息、服务项目和申请导航。建立就业形势部门定期分析制度,加强部门间数据共享和形势会商,完善失业监测预警机制防范集中失业风险。完善促进就业创业政策,帮扶引导更多的投资者创业、兴业。同时,依托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开展新设立小微企业跟踪分析,了解企业在准入、经营、审批、税收、融资等方面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反映企业的诉求,进一步提高小微企业的存活率和活跃度。继续完善小微企业名录各项内容,指导各地用好小微企业名录,充分发挥小微企业名录促进扶持政策实施、助力小微企业发展的功能作用。与有关部门共同推进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发挥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作用。 |
个体民营经济 监督管理科 |
主动服务 |
1119 |
69 |
“质量月”宣传服务 |
1.《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2〕9号)第六条第(五)项:深入开展全国“质量月”、“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等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群众性质量活动,深入企业、机关、社区、乡村普及质量基础知识。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质量发展纲要(2013-2020年)的通知》(皖政〔2013〕19号)第七条第(五)项:深入开展“质量月”、“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等质量宣传咨询活动,深入企业、学校、社区、乡村普及质量基础知识,大力宣传质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知名品牌、先进典型,传播先进质量理念,努力形成政府重视质量、企业追求质量、社会崇尚质量、人人关心质量的社会氛围。 3.“质量月”活动始于1978年,是在国家质量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国家质检总局)的倡导和部署下,联合国家相关部门并发动广大企业和全社会积极参与,以多种形式于每年9月份组织开展的为期一个月并旨在提高全民族质量意识和质量水平的全国范围内的质量专题活动。 |
质量管理科 |
主动服务 |
1120 |
70 |
开展“10.14”世界标准日宣传活动 |
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理事会发布的第1969/59号决议,决定把每年的10月14日定为世界标准日,在世界范围内举办庆祝世界标准日的活动。 |
标准化科 |
主动服务 |
1121 |
71 |
开展特种设备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一条: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宣传教育,普及特种设备安全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特种设备安全意识。 2.《关于印发2016年全省特种设备“安全生产月”和“安全生产江淮行”活动方案的通知》(皖质办函〔2016〕143号):(一)特种设备知识“三进”活动。 |
特种设备安全 监察科 质监稽查支队 |
主动服务 |
1122 |
72 |
指导企业编制特种设备应急救援预案和应急演练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2.《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应急预案。 |
特种设备安全 监察科 质监稽查支队 宿州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中心 |
主动服务 |
1123 |
73 |
世界认可日宣传 |
2007年10月28日,国际认可论坛(IAF)和国际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ILAC)在澳大利亚悉尼联合召开的大会上确定,自2008年起,每年的6月9日为“世界认可日”。 |
认证监管科 |
主动服务 |
1124 |
74 |
市场监管科技周宣传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强质检科普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质检科〔2013〕392号):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科普工作方针政策,在质检系统内不断增强科普意识,充分发挥质检科技资源优势,将科普工作与质检业务工作有效结合,通过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群众性科普活动,积极向全社会普及科技知识,在更大范围、更深层次宣传质检工作,充分展示科学权威、可亲可信的人民质检形象,不断增强社会各界对质检工作的信心与信任,为持续提高全民科技素质做出不懈努力,为国家科普事业发展和建设创新型国家做出应有的贡献。 |
认证监管科 |
主动服务 |
1125 |
75 |
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及结果通报 |
《质检总局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质检监〔2014〕36号):三、主要任务(三)构建科学、权威、规范的风险评估体系。根据实际的风险信息来源和要求,组织专家对产品进行采样、检测、分析和研判,形成风险分析报告。 |
产品质量安全 监督管理科 |
主动服务 |
1126 |
76 |
纤维制品消费警示宣传 |
1.《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2〕9号)第六项:优化质量发展环境(五)加强质量舆论宣传。深入开展全国“质量月”、“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等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群众性质量活动。 2.《关于印发2016年全国絮用纤维制品质量专项打假工作要点的通知》(中纤局法发〔2016〕11号)第二条:以“保障特殊消费群体”为主题,开展“阳光纤检”活动。第三条:大力开展以“送宣传、送咨询、送检测、送安全”为主题的消费警示宣传活动。各地要利用有利时机,深入群众中开展有效的宣传活动,引导消费者理性安全消费。 |
市纤维检验所 |
主动服务 |
1127 |
77 |
纤维制品质量信用评价结果发布 |
1.《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国发〔2012〕9号):(五)推进质量诚信体系建设:健全质量信用评价体系,实施质量信用分类监管。 2.《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78号)第二十五条:纤维质量监督机构可以根据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质量信用评价并依法公开。 |
纤维检验所 |
主动服务 |
1128 |
78 |
开展“5·20”世界计量日宣传活动 |
国际计量委员会(CIPM)第21届大会批准确认,规定2001年5月20日为第一个“世界计量日”。 |
计量科 计量检定测试所 |
主动服务 |
1129 |
79 |
质监收费政策宣传 |
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
财务审计科 |
主动服务 |
1130 |
80 |
居民家庭过期失效药品定点回收 |
《关于印发<安徽省居民家庭过期失效药品定点回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皖食药监药化流〔2016〕20号)第四条: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过期失效药品定点回收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第五条: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根据药品零售企业自愿报名的原则,选择管理规范、诚实守信的药品零售连锁门店和单体药店,作为过期失效药品定点回收药店,具体负责回收工作。未列为定点回收的药店,不得擅自组织药品回收活动。第六条: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统一标识、统一管理的要求,负责指导定点企业制作“家庭过期失效药品定点回收药店”标牌、“过期失效药品定点回收箱”。 |
药品安全监管科 |
主动服务 |
1131 |
81 |
开展安全用药月活动 |
《全国食品药品安全科普行动计划(2011-2015)》:开展“全国安全用药月”宣传活动。自2011年起,将每年的9月定为“全国安全用药月”。 |
药品监管科 |
主动服务 |
1132 |
82 |
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12〕20号):(二十五)加强宣传和科普教育。将食品安全纳入公益性宣传范围,列入国民素质教育内容和中小学相关课程,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充分发挥政府、企业、行业组织、社会团体、广大科技工作者和各类媒体的作用,深入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周”等各类宣传科普活动,普及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知识,提高公众食品安全意识和科学素养,努力营造“人人关心食品安全、人人维护食品安全”的良好社会氛围。 |
综合协调科 |
主动服务 |
1133 |
83 |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和监测培训 |
《关于宿州市药品检验所有关机构事项调整的批复》(宿编〔2011〕4号):宿州市药检所更名为宿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加挂宿州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牌子,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对全市药品、化妆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药物滥用监测的信息收集、分析评价、网络管理和宣传培训等工作。 |
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 |
主动服务 |
1134 |
84 |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培训 |
1.《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1号):第十二条设区的市级、县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资料的收集、核实、评价、反馈和上报;开展本行政区域内严重药品不良反应的调查和评价;协助有关部门开展药品群体不良事件的调查;承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宣传、培训等工作。 2.《关于宿州市药品检验所有关机构事项调整的批复》(宿编〔2011〕4号):宿州市药检所更名为宿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加挂宿州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牌子,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对全市药品、化妆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药物滥用监测的信息收集、分析评价、网络管理和宣传培训等工作。 |
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 |
主动服务 |
1135 |
85 |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政策宣传 |
1.《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97号):为进一步扩大收费公示成果,提高收费的透明度,加强监管力度,制止各种乱收费,切实减轻企业和广大人民群众的负担,我委决定在城乡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 |
市特种设备检验中心 |
主动服务 |
1136 |
86 |
特种设备事故风险预警信息发布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主席令第69号)第四十二条: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制度。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皖政〔2006〕84号):要建立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警系统,建立健全预警信息通报与发布制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短信、电话、宣传车等媒体和手段,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3.《关于加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提高应急救援能力的意见》(皖质发〔2007〕13号):定期分析特种设备事故趋势,提出预防措施,及时发出事故预测、预警。 |
市特种设备检验中心 |
主动服务 |
1137 |
87 |
企事业单位物价员培训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条:经营者应当根据其经营条件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准确记录与核定商品和服务的生产经营成本,不得弄虚作假。 |
价格监督检查局 |
主动服务 |
1137 |
87 |
企事业单位物价员培训 |
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经营者价格诚信建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检﹝2004﹞2832号)第二条:继续完善和推进企事业单位物价员制度,不断探索和改进物价员开展工作的方式,强化经营者内部价格监督,增强经营者价格诚信自觉性。 |
价格监督检查局 |
主动服务 |
1138 |
88 |
知识产权有关知识宣传 |
1.《加快知识产权强省建设实施方案》(皖政〔2016〕64号):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知识产权文化建设,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开展知识产权普及型教育,加强知识产权公益宣传和咨询服务,提高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使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理念深入人心,为知识产权强省建设营造良好氛围。 2.《关于开展2017年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的通知》(国知发办字〔2017〕14号):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活动安排,结合实际,面向社会公众、特别是企业、青少年等群体,通过举办启动仪式、新闻发布、宣讲、咨询、展览等形式组织开展好宣传活动,既要发挥传统媒体优势,提高活动影响力,又要利用微信、微博、客户端等新兴媒体特点,扩大覆盖面,提高参与度。(每年均下发文件通知) |
知识产权运用 促进科 |
主动服务 |
1139 |
89 |
组织申报贯标(试点)企业 |
1.《安徽省知识产权局关于推行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试点工作的通知》(皖知协〔2015〕15号):各市知识产权局,按照2015年全省知识产权重点工作任务安排,我局决定开展《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推行工作(以下简称“贯标”)。(每年均下发通知) |
知识产权运用 促进科 |
主动服务 |
1140 |
90 |
价格举报工作情况季度通报公开 |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印发价格举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皖价检〔2016〕45号)第九条:价格监督检查局及时向社会公开季度通报情况,增强社会监督,回应群众关切和诉求。 |
价格监督检查局 |
主动服务 |
1141 |
91 |
专利申请量、授权量数据发布 |
《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国发〔2015〕71号):推进专利数据信息资源开放共享,增强大数据运用能力。 |
知识产权运用 促进科 |
主动服务 |
1142 |
92 |
专利技术推广服务 |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的实施方案》(皖政〔2016〕64号):(十六)加强知识产权交易平台建设。构建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知识产权运营公共服务平台,促进知识产权更多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
知识产权运用 促进科 |
主动服务 |
1143 |
93 |
安徽地区专利代理机构公布 |
引导创新主体通过专利代理机构申请专利,从源头上提高专利申请质量;通过对专利代理机构名单公布,进一步规范、净化专利代理市场环境。 |
知识产权运用 促进科 |
主动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