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市场局2021民生领域案件查办
“铁拳”行动第三批典型案例
一、宿州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查处宿州某商贸有限公司生产销售无CCC认证延长线插座案
2021年4月6日,根据举报线索,执法人员对宿州某商贸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延长线插座”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公司生产车间内已组装好的成品“延长线插座”共9种型号7种规格,该公司现场提供不出上述组装好的“延长线插座”的CCC认证证书,经核查该公司没有申请办理CCC认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对其作出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没收违法所得391元和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萧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2021年5月21日至6月8日,萧县市场局执法人员通过执法检查等渠道,发现萧县某小区开发商涉嫌虚假宣传,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5月9日正式开盘销售萧县某项目房产以来,为了能更好地销售该项目商品房,通过微信朋友圈宣传和现场讲解两种方式介绍某小区是双学区,但根据萧县人民政府发布的相关文件,显示该小区属于单学区。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之规定,拟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拟罚款500000元。该案件目前正在听证程序之中。
三、宿州市埇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未取得有效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案
2021年3月份,埇桥区市场局开展网络订餐平台专项整治行动,依法对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在宿州市埇桥区辖区内运营的网络订餐平台进行网络监测发现,宿州市埇桥区某小吃店等部分网络食品经营者在未取得有效食品经营许可的情况下通过该公司运营的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从事食品经营。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827元和罚款80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宿州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查处宿州某医疗美容诊所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的医疗器械案
2021年4月,执法人员依法对宿州某医疗美容诊所进行监督检查,经过比对财务帐目、消费者病例等材料,在该单位仓库药品柜内发现未使用的无中文标识MINERVA压印锯齿线(可吸收缝合线)。经调查,其法定代表人承认所使用的MINERVA压印锯齿线为用于美容外科手术的一次性可吸收缝合线,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文件。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对其作出没收无合格证明文件的医疗器械和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宿州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查处宿州某医疗美容有限公司使用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进口药品案
2021年4月,执法人员根据相关通知对宿州某医疗美容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在该公司的冰箱内发现进口药品某注射剂3瓶,当事人无法提供该产品的合法购进票据和产品的合格证明文件。经查明,上述药品是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店内顾客从美国某公司购入。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6240元和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六、灵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生产不合格饮用纯净水案
2021年7月5日,灵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安徽某检测服务有限公司依法对灵璧县某纯净水厂生产的饮用纯净水抽样检验,检验结果为大肠菌群、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75元和罚款32000元的行政处罚。
七、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萧县某诊所使用超过有效期的医疗器械案
2021年7月22日,执法人员对萧县某诊所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其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经调查,当事人于2020年6月8日从安徽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购进某牌一次性肛门管(产品生产日期2019年6月8日,有效期至2021年6月7日),至2021年7月22日被检查发现时当事人治疗室尚有超过有效期的一次性肛门管12把。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之规定,对其作出没收涉案物品和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八、砀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杨某不正当竞争案
2021年6月7日砀山县市场局接到投诉,称杨某在芒砀北路一小区内开讲座,以免费赠送小礼品、免费体验的形式吸引群众来听讲座,主要宣传推销广州市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多功能熏灸仪,其宣传存在虚假欺诈。经查,当事人夸大宣传该熏灸仪的疗效,声称能治疗多种老年病等误导群众,以达到推销该熏灸仪的目的,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条之规定。依据《安徽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三十条之规定,对其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九、宿州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查处宿州市某塑料制品厂无生产许可证生产塑料一次性餐饮具(黑勺)案
2021年3月,根据举报线索,执法人员对宿州市某塑料制品厂进行检查。检查发现,该厂生产车间内正在以聚丙烯为原料生产塑料一次性餐饮具(黑勺),经核实该厂无食品用塑料工具生产许可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对其作出没收违法生产产品25箱和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
十、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萧县某混凝土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预拌混凝土案
2021年5月28日,执法人员对萧县某混凝土有限公司生产的C30级预拌混凝土依法抽样并送法定质检部门检测。萧县市场局2021年7月16日接到宿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出具的编号为(2021)皖宿质检(J)字第(0094)号检验报告,判定当事人生产销售的C30级预拌混凝土为不合格产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500元和罚款61875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