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使用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提醒告诫函
各经营主体和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和保护工作,规范市场主体用标行为,维护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的权益,现就有关事项提醒告诫如下:
一、未经公告不得擅自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合法使用人主要包括:
(一)经公告核准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生产者;
(二)经公告地理标志已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注册人的集体成员;
(三)经公告备案的已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的被许可人;
(四)经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备案的其他使用人。
二、按照要求规范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一)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和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应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指定位置标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国外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应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指定位置标注经销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应同时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和地理标志名称,并在产品标签或包装物上标注所执行的地理标志标准代号或批准公告号;(三)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应同时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和该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并加注商标注册号。
具体图示如下:
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名称 (或地理标志商标)
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执行的标准代号或批准公告号(或地理标志商标注册号)
三、对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违法行为的处理
(一)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未按相应标准、管理规范或相关使用管理规则组织生产的,或者在2年内未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上使用专用标志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停止其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资格。
(二)对于未经公告擅自使用或伪造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或者使用与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相近、易产生误解的名称或标识及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图案标志,使消费者将该产品误认为地理标志的行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及相关执法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醒相关经营者对照上述内容,认真做好自查和整改,进一步规范专用标志使用行为,履行好主体责任和义务。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加强监督检查,严格查处各类违法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行为。
欢迎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对相关经营者的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行为进行监督,若发现违法行为,请妥善保存证据并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
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