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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宿州市肉制品生产经营者的一封信

发布日期:2025-05-07 15:03 来源:宿州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 编辑:市场监管局 阅读次数: 字号:

宿州市肉制品生产经营者: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肉制品作为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的重要食品,其质量安全直接关系广大群众的身体健康和合法权益。为切实营造规范有序、诚信放心的肉制品消费环境,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自即日起开展为期8个月的制售假劣肉制品专项整治行动。

   此次专项整治行动,我们将聚焦城乡结合部、景区周边、大集庙会等重点区域,以及肉制品生产企业、烧烤店、火锅店、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等经营主体,深入排查以低价肉制品冒充高价肉制品、以调理肉制品冒充“纯肉”等突出问题,严厉打击肉制品掺杂掺假、以假充真、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

    在此,我们呼吁全市肉制品生产经营者:

   一、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要严格落实《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依法配齐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完善并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

   二、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要严格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和生产经营者自查等制度,查验国产畜禽产品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等,查验进口肉类产品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等,查验供货者的营业执照、许可证或备案证等与供货者信息、票据信息、标识信息相符的进货票据,做到货票相符、票账一致。坚决杜绝采购、贮存、生产、销售来源不明或者无检疫检验合格证明的畜禽肉类。

  三、保持良好的生产环境条件。要持续保持生产许可条件,规范加工环境、设备清洁及人员卫生管理,防范交叉污染;按规定温度储存肉类产品的原辅料及成品,按需配备足够的冷藏冷冻设施设备并正常运行;严格生产关键点控制,发现感官性状异常的,要立即停止生产。落实出厂检验制度,确保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四、落实完善追溯制度。要如实记录生产销售肉制品的名称、数量、销货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建立健全完整的产品追溯记录,确保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

   五、保障肉制品质量。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低价肉品冒充高价肉品,以调理肉冒充“纯肉”,以其他畜禽产品假冒牛(羊、马、驴、鹿等)肉制品;不得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或添加非食用物质;不得虚假标注生产日期、虚假宣传等。

    六、保证线上公示信息真实。网络直播间要以显著方式或链接标识展示肉制品实际经营主体等信息;平台内肉制品经营者要在销售主页面刊载食品名称、净含量、成分或者配料表、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生产者名称、地址等信息,刊载的信息应与实际销售的食品标签信息保持一致。

  告诫提醒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禁止生产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禁止生产经营虚假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禁止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生产经营者,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第一百二十四条:“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予以处罚。

   请全市肉制品生产经营者,严格落实合法生产、诚信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履行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义务,携手共建安全、放心的肉制品消费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