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宿州市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食品目录(2024年版)》(征求意见稿)和《宿州市食品摊贩禁止销售目录(2024年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加强我市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的管理,规范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行为,依据《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安徽省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安徽省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我局拟定了《宿州市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食品目录(2024年版)》(征求意见稿)和《宿州市食品摊贩禁止销售目录(2024年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请于2024年11月6日前将意见反馈表通过电子邮件形式反馈到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联系电话:0557-3318010
电子邮箱:suzhoushipin@126.com
附件1:意见反馈表
附件2:《宿州市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食品目录(2024年版)》
附件3:《宿州市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食品目录(2024年版)》(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附件4:《宿州市食品摊贩禁止销售目录(2024年版)》(征求意见稿)
附件5:《宿州市食品摊贩禁止销售目录(2024年版)》(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28日
附件1:
意见反馈表
单位(盖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序号 |
禁止目录名称 |
食品品种 |
具体修改意见和建议 |
修改依据和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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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宿州市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食品目录(2024 年版)
序号 |
食品类别 |
禁止品种 |
禁止理由 |
01 |
粮食加工品 |
营养强化小麦粉、专用小麦粉(所有品种) |
营养强化小麦粉需添加营养微量物质,且涉及配方的科学性及微量物质的添加方法、均匀方式等,要求较高,同时也容易出现掺杂使假等情况:专用小麦粉生产对生产设备、工艺、人员素质要求较高,食品小作坊无此生产能力 |
02 |
食用油、油脂及其他制品 |
食用植物调和油、食用动物油脂、食用油脂制品(不含压榨法和水代法加工生产的小磨麻油) |
1.食用植物油分装、调和,容易出现掺杂使假问题,且不易被消费者鉴别。 2.食用油脂制品生产设备、场地、生产过程控制等要求高,不是传统特色食品 3.小作坊生产动物油脂,容易出现使用畜禽下脚料、地沟油再加工等问题。 |
03 |
调味品 |
酱油、食醋、发酵酱 |
生产条件要求高,其产品风险程度高,发酵工艺参数难以控制,如缺乏有效的生产设名没施和会品安全管理,易出现使用劣质原料、滥用添加剂等问题,食品安全风险较高。 |
04 |
肉制品 |
使用亚硝酸盐作为防腐剂的熟肉制品 |
传统的酱卤肉、烤肉小作坊生产工艺与餐饮服务环节加工方式相同,产品保质期短,不需要使用防腐剂。如使用亚确酸盐(亚硝酸钠、亚硝酸钾)作为防腐剂,用量控制不当会导致食物中毒,风险巨大。参照《关于禁止餐饮服务单位采购、贮存、使用食品添加剂亚硝酸盐的公告》 |
05 |
乳制品* |
所有品种 |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 |
06 |
饮料* |
所有品种 |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 |
07 |
方便食品 |
调味面制品 |
俗称“辣条”。生产条件较高,易出现滥用添加剂等问题,食品安全风险高,主要食用人群为中小学生 |
08 |
罐头* |
所有品种 |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 |
09 |
冷冻饮品 |
所有品种 |
生产设备、场地、生产过程控制、贮存、运输等要求高:易出现滥用甜味剂、色素、防腐剂的问题 |
10 |
糖果制品 |
所有品种 |
生产设备、场地、生产过程控制等要求高,食品安全风险较高 |
11 |
酒类 |
采用固态法发酵工艺生产的白酒及米酒(醪糟)除外的所有品种 |
不是本地区传统特色食品、产品质量难以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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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糕点 |
食品馅料及冷加工糕点 |
易出现滥用添加剂的问题,食品安全风险较高 |
13 |
蜂产品 |
养蜂户自产自销的蜂蜜除外的所有品种 |
容易出现掺杂使假,且消费者难以鉴别 |
14 |
保健食品* |
所有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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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 |
15 |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
所有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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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 |
16 |
婴幼儿配方食品* |
所有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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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 |
17 |
特殊膳食食品 |
所有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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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设备、场地、生产过程控制等要求高,不是传统特色食品,消费人群特殊,食品安全风险高 |
18 |
其他食品 |
所有品种 |
不是本地区传统特色食品,无具体产品,无工艺要求和标准,食品安全风险不可控,且总局要求对其他食品严格许可。 |
19 |
食品添加剂* |
所有品种 |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 |
附件3:
关于《宿州市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2017年,根据《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2017年版)第50条“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和禁止食品摊贩经营的食品目录,向社会公布,并根据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状况等进行调整。禁止生产加工和经营的食品目录应当向省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和原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皖食药监食生〔2017〕54号)第5条“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工作,制定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的规定,本着尊重传统、符合地方特色食品产业实际以及有效防控食品安全风险的原则,原宿州市食药监局经公开征求意见、专家论证之后,发布了《宿州市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食品目录(第一批)》(以下简称“2017版目录”),并向社会公布,经过五年的实施,有力指导了我市食品小作坊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工作,防范食品安全风险,保障了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2020年,国家市场总局对食品分类的目录进行了修订,
发布了《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修订公布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的公告》(2020年第8号),调整了部分食品生产许可类别。随着我市食品生产小作坊快速发展,依法须对食品小作坊生产的食品类别进一步明确,2017版目录已不符合新的分类,为有效降低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风险,更好地保障消费者的饮食安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了《宿州市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的修改工作。
二、起草依据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2020年版)第四十二条食品小作坊不得生产加工下列食品:(一)食品添加剂;(二)乳制品、罐头制品、饮料等食品;(三)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四)采用非固态法发酵工艺生产的白酒;(五)国家和省禁止生产加工的其他食品。第五十二条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向社会公布,并根据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状况等进行调整。
《安徽省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皖市监食生(2020)2号)第五条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工作,制定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
三、目录编制原则:
一是尊重传统,方便群众,符合地方食品产业实际。在风险相对可控的情况下,不盲目扩大禁止品种。二是《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已明确禁止的全部列入(目录中带*的食品类别)。三是未列入《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禁止目录的品种,如我市小作坊可能生产的,根据风险评估情况确定是否禁止;如我市小作坊不生产的,暂时不予以考虑,以后修订时根据需要经评估后决定是否列入。四是除考虑食品加工工艺要求、消费人群等风险因素外,鉴于食品小作坊掺杂使假违法成本相对较低,对于易出现使用劣质原料、掺杂使假的品种也应重点防控。
四、工作目标:
一是依法实施登记管理。以《目录》指导我市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工作,积极引导和督促食品小作坊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促进地方食品产业高质量发展。二是防控食品安全风险。针对高风险食品类别及产品,实施源头管理,积极防控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保障食品安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三是推动食品安全共治。增强食品小作坊的食品安全法律意识、主体责任意识,规范生产加工行为,依法生产经营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规范、标准等规定的食品。增强全社会的食品安全维权意识,充分发挥监督作用,共同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五、修订过程
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食品生产安全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对《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宿州市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的通知》进行了修改完善,起草了《宿州市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征求意见稿)》。
六、主要内容
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的《宿州市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征求意见稿)》与《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宿州市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的通知》基本保持一致,对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完善,现将修改完善情况介绍如下:
(一)关于监管部门职能调整。2019年机构改革,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合并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监管职责不变。
(二)关于宿州市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内容的调整。依据2020年3月修订的《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对宿州市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进行调整,除了《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规定的禁止品种外,还将营养强化小麦粉、专用小麦粉;食用植物调和油、食用动物油脂、食用油脂制品;使用亚硝酸盐作为防腐剂的熟肉制品; 调味品;方便食品;冷冻饮品;糖果制品;蜂产品等列入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目录,
七、增加禁止品种的说明
(一)根据《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对小作坊的定义,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小、生产条件和工艺技术简单,生产加工传统、特色食品的生产经营者。我市禁止的食品品种大部分对生产场所、设备及质量管理的要求较高,由于食品小作坊生产条件较为简陋,食品安全控制能力较差,原料进货查验不到位,食品添加剂使用不规范,容易出现使用违法原料(如废弃食用油脂、动物下脚料、工业酒精等),滥用食品添加剂,以及生产过程交叉污染,产品腐败变质、油脂酸败、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等问题,应禁止小作坊生产来保障食品安全。
(二)营养强化小麦粉需添加营养微量物质(元素),且涉及配方的科学性及微量物质的添加方法、均匀方式等,要求较高,同时也容易出现掺杂使假等情况,应当禁止小作坊生产。专用小麦粉生产对生产设备、工艺、人员素质要求较高。食品小作坊无此能力。
(三)采购食用油进行分装、调和,虽然工艺并不复杂,但均不属于传统食品生产工艺,允许小作坊生产,掺杂使假风险大,且这些产品掺杂使假不易被消费者鉴别,应当禁止小作坊生产。
允许压榨法生产是针对乡镇的一些主要用于兑换的传统植物油加工作坊(如油菜籽油等)。允许压榨法和水代法生产植物油针对有传统生产工艺的芝麻油加工作坊。食用油脂制品、食用动物油脂加工不属于传统工艺,掺杂使假、使用病死动物、畜禽下脚料甚至地沟油风险大,应当禁止小作坊生产。
(四)调味品中酱油、食醋、发酵酱生产条件要求高,发酵工艺参数难以控制,产品风险程度高,如缺乏有效的生产设备设施和食品安全管理,极易引发食品安全事故,应当禁止小作坊生产。
(五)传统的酱卤肉、烤肉小作坊生产工艺与餐饮服务环节加工方式相同,产品保质期短,不需要使用防腐剂。此类产品,如使用亚硝酸盐(亚硝酸钠、亚硝酸钾)作为防腐剂,用量控制不当会导致食物中毒,风险巨大。为减少小作坊生产热加工类熟肉制品的风险,我市参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卫生部禁止餐饮服务单位采购、贮存、使用食品添加剂亚硝酸盐的规定》(2012年第10号公告),禁止此类小作坊使用亚硝酸盐。
(六)调味面制品俗称”辣条”。主要成分是面和各种添加剂。存在滥用及超范围使用添加剂的巨大风险,且考虑主要食用人群为中小学生,应当禁止生产
(七)冷冻饮品包括以饮用水、乳品、甜味料、果品、
豆品、食用油脂等为主要原料,添加适量的香料、着色剂、稳定剂、乳化剂等,经配料、灭菌、凝冻、包装等工序而制成的产品。生产需专用冷冻库,短途运输使用冷藏车,长途运输应使用机械制冷运输车。小作坊生产条件难以满足,且甜味剂、微生物指标容易超标,应当禁止生产。
(八)白酒产品存在使用工业酒精的巨大风险。本着尊重传统、控制风险的原则,我市允许固态法发酵白酒小作坊生产。其他发酵酒中的米酒(醪糟)、糯米甜酒是传统食品历史悠久,工艺简单,风险较小,允许生产。
(九)采购蜂产品进行加工,虽然工艺并不复杂,但均不属于传统食品生产工艺,允许小作坊生产,掺杂使假(使用糖浆及其它原料)风险高,且这些产品掺杂使假不易被消费者鉴别,应当禁止。但养蜂户自产自销的蜂产品有悠久历史,因此允许生产。
(十)特殊膳食食品是指为满足某些特殊人群的生理需求,或某些疾病患者的营养需求,食品生产企业按特殊配方而专门加工的食品,包括婴幼儿辅助食品、糖尿病人食品等这类食品的成分或成分含量,与类似的普通食品有显著不同。特殊膳食食品是通过改变食品的天然营养素的成分和含量比例而生产的。食品小作坊无此生产能力,应当禁止生产特殊膳食食品。
(十一)其他食品:其他食品不是本地区传统特色食品,
无具体产品,无工艺要求和标准,食品安全风险不可控,且总局要求对其他食品严格许可。
(十二)食品经营者在其经营场所制售食品不适用目本录,按食品经营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4
《宿州市食品摊贩禁止销售目录( 2024年版)》(征求意见稿 )
序号 |
食品品种 |
禁止理由 |
01 |
散装食用油、油脂 |
散装食用油,容易出现掺杂使假问题,且不易被消费者鉴别;食品摊贩的销售环境不利于保存散装食用油,对其品质影响较大,风险程度高。 |
02 |
自制生鲜乳制品 |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四十九条、《安徽省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规定 |
03 |
散装酒(酿造米酒(醪糟)除外) |
散装酒,容易出现掺杂使假问题,且不易被消费者鉴别,风险程度高 |
04 |
生食水产品 |
《安徽省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规定 |
05 |
冷加工糕点 |
《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将其纳入高风险食品制售 |
06 |
保健食品 |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安徽省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规定 |
07 |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安徽省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规定 |
08 |
婴幼儿配方食品 |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安徽省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规定 |
09 |
现场自制饮品制售 |
申请自制饮品制作应设专用操作场所,专用操作场所应当符合(安徽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三条的要求。) |
备注:食品摊贩,是指不在固定店铺从事预包装食品或者散装食品销售,以及现场制作销售食品的食品经营者。 |
附件5:
《宿州市食品摊贩禁止销售目录( 2024 版)》(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2023年6月1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对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分类进行了完善。因此,我局草拟了《宿州市食品摊贩禁止销售目录(2024年版)》
二、起草依据
1.《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2020年版)第五十一条食品摊贩不得经营下列食品:(一)自制的生鲜乳制品;(二)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三)国家和省禁止经营的其他食品。第五十二条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和禁止食品摊贩经营的食品目录,向社会公布,并根据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状况等进行调整。
2.安徽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九条 申请自制饮品制作应设专用操作场所,专用操作场所应当符合第四十三条的要求。设施设备应选用易拆卸、易清洗、易消毒的产品。、
3.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皖食药监食流〔2017]52号)第九条食品摊贩不得经营下列食品:(一)来源不明的食品和使来源不明的食品原料制作的食品;(二)生食水产品、裱花蛋糕、自制的生鲜乳制品、自制以及勾兑工艺加工的酒类等高风险食品;(三)腐败变质、霉变生虫、超过保质期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四)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五)国家和省规定禁止经营的食品。
三、制定内容
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安徽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实施细则(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食品经营安全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起草了《宿州市食品摊贩禁止销售目录(2024年版)》(征求意见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