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9月份受理投诉举报情况分析

发布日期:2024-11-12 14:49 来源:宿州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 编辑:消保委秘书处 阅读次数: 字号:

一.基本情况

20249月,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12315指挥中心、市消保委通过全国12315平台共受理消费者投诉举报咨询5787件。其中,投诉2913件,占比50.34%;举报833件,占比14.39%;咨询2041件,占比35.27%。另办理12345政府热线服务平台工单48件,省市委信箱留言1件,现场接待消费者6人次。

2023年同期,投诉增加885件,举报增加52件。

较上年接收量对比

类型

20249月(件)

20239月(件)

同比(%)

投诉

2913

2028

43.64%

举报

833

781

6.66%

 

二、投诉、举报分类统计情况

(一)投诉类别及所占百分比情况

 (二)报类别及所占百分比情况

三、消费投诉举报热点、难点分析

(一)投诉热点问题

1.本月商品类投诉2181件,其中投诉受理量较大的商品主要有食品类、服装、鞋帽类、家居用品类、交通工具类、装修建材类。

食品类投诉1098件,占商品类投诉的50.34%,主要反映了食品发霉变质、过期、有异物、三无食品、食品标签标识不符合规定、虚假宣传、商品分量不足、未明码标价等问题。服装鞋帽类投诉164件,占商品类投诉的7.52%,主要反映了服装起球、掉色、鞋子开胶等商品质量问题、服装鞋帽烂洞、破损商家不履行售后义务、网上宣传与实际不符、网购不发货、不履行退换货约定等问题。家居用品类投诉160件,占商品类投诉的7.34%,主要反映衣柜开裂、沙发变形等商品质量问题、标签标识不符合规定、不履行维修、多次维修未维修好等售后问题、虚假宣传等问题。交通工具类投诉128件,占商品类投诉的5.87%,主要反映车辆质量、订金退还、不履行合同约定、不履行售后保养、虚假宣传等问题。装修建材类投诉73件,占商品类投诉的3.35%,主要反映了商品质量问题,定金侵权、拖延安装、不履行合同约定、拖延售后等问题。

2.本月服务类投诉732件,投诉受理量较大的服务主要有:餐饮和住宿服务类、销售服务类、制作、保养和修理服务类、美容、美发、洗浴服务类。

餐饮和住宿服务投诉142件,占服务类投诉的19.40%,主要反映了预付卡退费、商家不履行合同约定、餐品变质、有异物、餐品分量不足等问题。销售服务投诉129件,占服务类投诉的17.62%,主要反映了预付费退费纠纷、诱导充值、虚假宣传等问题。制作保养和修理服务投诉79件,占服务类投诉的10.79%,主要反映了无故拖延、拒绝履行三包义务、接受服务时财产安全受损害、维修价格等问题。美容、美发、洗浴服务投诉54件,占服务类投诉的7.38%,主要反映了预付费退费纠纷、虚假宣传、未明码标价等问题。

(二)举报热点问题

本月共受理举报833件,其中商品类举报664件,占举报总量的79.71%;服务类举报169件,占举报总量的20.29%。从举报问题来看,本月举报量较大的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260件)、不正当竞争行为(95件)、广告违法行为(85件)、合同行政违法行为(77件)。

四、典型案例

ODR企业调处电视不能如约交付消费纠纷维权案

【案情介绍】

2024年9月26日,宿州市12315指挥中心接到消费者黄先生投诉,反映其9月25日在某商业综合体内一商家处订购一台液晶电视,商家告知需要从合肥发货,两日后可以到达宿州。次日黄先生联系商家咨询发货情况,商家告知货发不出来,需要等待半个月。黄先生要求退款,商家不同意。无奈的黄先生故投诉至12315请求市场监管部门维护其合法权益。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诉后,宿州市12315指挥中心工作人员立即核实情况,被投诉商家所属商业综合体为ODR企业,立即将消费纠纷转入商业综合体ODR企业进行处理。ODR企业负责人在工作人员的指导下联系黄先生核实相关情况,发现消费者反映的情况属实,ODR企业负责人立即联系商家和消费者进行积极调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 双方达成一致协议,被诉方为消费者办理退款,双方和解,黄先生表示满意。

【案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十六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以收取预付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具体内容、价款或者费用、预付款退还方式、违约责任等事项。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应当按照与消费者的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降低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不得任意加价。经营者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还预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