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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食品销售新规落地 这些主体责任必须落实

发布日期:2026-05-22 09:11 来源:食品流通安全监督管理科 编辑:市场监管局 阅读次数: 字号:

全市网络食品销售经营者请注意

2026年5月20日,市场监管总局第124号令《网络食品销售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正式施行。新规对网络食品销售的“守门人”和“卖家”都提出了清晰、严格的要求。宿州市市场监管局结合新规内容,为大家划出重点责任清单,请务必对照落实。

一、新规管到谁

新规明确了两类必须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主体(第2条):一类是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简称“平台提供者”)另一类是入网食品销售者——通过平台、自建网站或其他网络服务销售食品的经营者

无论大平台还是小店铺,只要在我市线上从事食品销售,都在新规覆盖范围。

二、平台提供者:六项必做清单

平台提供者是网络食品交易的枢纽,124号令提出了系统性要求:① 人员要先配齐(第6条)定岗、定人、定职责,一个都不能少。② 商户准入要实质性审查(第10条)登记和审查档案保存至少二年,每六个月核验更新一次。③ 食品安全风险要动态管起来(第13条~15条)清单+监测+排查+调度,形成闭环管理。④ 违规要果断处置(第16条)销售者资质被撤销、注销、吊销或有效期届满的,必须立即停止提供平台服务。⑤ 推介食品要负起责(第11条)推介不是“甩手掌柜”,未按规定执行且造成危害后果的,最高可处二十万元罚款(第32条)。⑥ 投诉举报要畅通(第17条)在入网销售者主页面或销售食品主页面显著位置设置投诉举报链接并及时处理,不能形同虚设。

三、入网销售者:五条红线要牢记

无论你是企业还是个体工商户,只要在我市网上卖食品,以下底线必须守住:① 资质必须真实有效(第18条)否则将面临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情节严重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造成危害后果的,最高可罚二十万元(第35条)处罚② 信息要公示到位(第20条)否则可能会受到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36条)。③ 禁售食品不能碰(第19条)违规将依据食品安全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④ 宣传要真实合法(第21条)踩到这条红线,将依据食品安全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处罚(第37条)。⑤ 储运配送要全程可控(第22条)违规将依据食品安全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发现风险隐患立即研判,必要时应停止销售并报告(第25条)。

四、入网销售企业还有更高要求

如果你是企业(非个体工商户),124号令还提出了更系统的管理要求(第23条~24条):配备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将网络食品销售相关法规等纳入培训考核内容建立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机制制定自身《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重点管控进货查验、信息公示、储运过程、投诉处置等未建立制度或未配备相关人员的,依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处罚(第39条)。

五、特别警示:违法会“处罚到人”

124号令第40条明确提出“处罚到人”:网络食品销售经营者有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违法情形,且故意实施、性质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六、新规已施行,请立刻行动

宿州市市场监管局正在开展网络食品安全合规提质系列行动,对线上食品销售行为加大巡查检查力度,对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的,依法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