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宿州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处理安徽省萧县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安徽省萧县某机械加工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
请求人安徽省萧县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11日获得名为“一种用于缝被机能防断针的针座装置”的发明专利,专利号为ZL 201711045906.5。该专利权在请求人提起侵权纠纷处理请求时合法有效。
2025年5月12日,请求人向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该局于2025年5月16日予以立案。经审理,请求人提供的证据材料缺乏关联性,无法证明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案件办理过程中,请求人提出调查取证请求,依据《专利纠纷行政裁决和调解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该局对其调查取证请求不予支持。2025年7月21日,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依法作出裁决,认为请求人对其主张负有举证责任,但本案中其提供的证据无法认定被控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承担举证不力的法律后果,遂裁决驳回请求人的全部请求事项。
2.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宿州市高新区某百货经营部销售侵犯“STACCATO”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5年5月,宿州市市场监管局根据投诉依法对宿州市某百货经营部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14种标有“STACCATO”注册商标的鞋子及部分标有“STACCATO”注册商标的包装材料。经查,当事人有2种标有“STACCATO”注册商标的鞋子无法提供合法购进票据等材料,经商标权利人鉴定,上述涉案商品为侵犯“STACCATO”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违法经营额为13560.6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宿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鞋子194双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3.宿州市埇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百货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电池案
2025年6月,宿州市埇桥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依法对某百货店进行检查。现场发现标有“丰蓝1号”标识的燃气灶电池、“南孚聚能环”标识的碱性电池共计17020粒,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合法进货票据、合格证明等材料。经查,当事人销售的产品为侵犯“丰蓝1号”“南孚”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违法经营额为34944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埇桥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电池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4.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绿色食品”证明商标专用权案
2025年9月,萧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移送线索依法对萧县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标注有“绿色食品”字样及图案标识的饮料已被当事人销毁,当事人提供了相关销毁照片及销毁清单。经查,当事人生产的上述饮料使用“绿色食品”字样及图案标识,未取得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认证许可,为侵犯“绿色食品”证明商标专用权商品,违法经营额为16353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萧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5.砀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砀山县某装饰材料店销售侵犯“嘉宝莉”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5年9月,砀山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依法对砀山县某装饰材料店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店内有166袋印有“嘉宝莉”品牌的瓷粉,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进货票据、合格证明等材料。经查,当事人自2024年12月开始从河南商丘某供货商处分批购进5种嘉宝莉系列产品共计1400袋,经商标权利人鉴定,上述产品为侵犯“嘉宝莉”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违法经营额为2053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砀山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作出没收侵权商品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6.宿州市埇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百货超市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擅自使用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商品案
2025年1月,宿州市埇桥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埇桥区某超市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古井贡酒年份原浆系列酒8瓶、口子窖系列酒16瓶,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票据,供货方资质等相关材料。经查,上述涉案酒水为侵权产品,同时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地理标志产品名称,违法经营额为3328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埇桥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白酒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7.砀山县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手链(充电线)”(专利号:ZL202530009883.1)外观设计专利权侵权纠纷案
“手链(充电线)”(专利号:ZL202530009883.1)专利授权公告日为2025年9月2日。请求人孙某某为该专利的独占许可被许可人,该专利权在请求人提起侵权纠纷处理请求时合法有效。
2025年12月,孙某某在砀山县某超市发现在售手机链与涉案专利及其近似,遂向砀山县市场监管局申请维权。砀山县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征得双方同意后启动调解,组织证据比对、释法明理,经多轮协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被请求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请求人自愿放弃经济赔偿请求,不再就本次侵权行为主张其他民事权利。
8.宿州市新闻出版局查处宿州市“杨某某”侵犯著作权案
2025年7月,宿州市新闻出版局根据投诉依法对杨某某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杨某某未经著作权权利人许可,通过互联网搭建音乐论坛、利用互联网传播他人的音乐作品,非法牟利8万元。因该案案情重大、情节复杂,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立案查办。
9.宿州市公安局打击化妆品领域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典型案
2025年1月,宿州市公安局根据上级交办线索,成功侦破“1.07”假冒注册商标的化妆品案,抓获犯罪嫌疑人14名,捣毁原料加工仓储窝点4处,查扣假冒化妆品3000余瓶、化妆品空瓶2000余个,制假原液和填充物500余瓶,搅拌机器3台,瓶底打码机3个,涉案金额达2亿余元。本案的侦破有力维护了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对制假侵权违法犯罪形成了强大震慑。
10.浙江某眼镜有限公司诉泗县某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浙江某眼镜有限公司诉至灵璧县法院,称泗县某眼镜店未经许可在门店招牌、店内装饰及产品包装上使用“光明”标识,为侵犯其注册商标权行为,请求判令其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0000元。灵璧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使用“光明”标识的行为属于商标性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近似,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构成商标侵权。因双方均未举证,灵璧县法院综合多种因素,酌定被告赔偿7000元。双方当事人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被告行为已构成商标侵权,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