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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头精准管控、市场严格准入,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发布日期:2024-09-26 11:17 来源:食品流通安全监督管理科 编辑:市场监管局 阅读次数: 字号: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关于承诺达标合格证、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2024年9月23日上午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宿州市农业农村局在市农业农村局召开联席会议,两局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相关科室负责人参加会议。会议确定三个“明确”,以使得承诺达标合格证、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取得实效。

一、明确农业农村部门应督促指导食用农产品生产者规范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

    (一)加强农产品种植养殖环节管理。对蔬菜、水果、茶鲜叶、畜禽、禽蛋、养殖水产品等实施承诺达标合格证管理,对其他食用农产品鼓励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

    (二)加强施行承诺达标合格证产地准出管理。蔬菜水果、畜禽、禽蛋、养殖水产品等食用农产品,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在销售时应当向购买方出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经查验或质量安全检验后发现的不合格食用农产品,不得采收(或出栏)上市,不得出具承诺达标合格证。

    (三)加强网络交易平台销售环节管理。督促指导通过网络交易平台销售食用农产品的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农产品收购者实施质量安全控制,严格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并主动在网络交易平台展示。

二、明确市场监管部门应严格落实承诺达标合格证查验。

(一)健全完善市场开办者入场查验要求。督促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查验并留存食用农产品进货凭证和承诺达标合格证等产品质量合格凭证。        

(二)严格落实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要求。督促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和食品生产企业等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对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严格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三)加强通过网络交易平台销售食用农产品管理。指导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对平台上食用农产品经营行为及其信息开展检查,鼓励其在产品销售页面显著位置展示承诺达标合格证等信息。

三、明确建立承诺达标合格证问题通报协查机制。

农业农村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依据职责分工,对承诺达标合格证开具、收取、保存、查验等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建立通报协查机制。农业农村部门要应及时将食用农产品生产销售信息和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流向信息通报市场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要将监督检查、抽检发存在的问题的食用农产品,通报农业农村部门。农业农村部门接到通报后,应当依法依规处理,并及时反馈

    下一步,市市场监管局与市农业农村局将务实合作,共同做深做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衔接联动工作,把“新法”新规定新要求落实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中,把对食用农产品的质量监管从田间地头贯穿到百姓餐桌的全过程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