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灵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4年3月27日,灵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县公安局对灵璧县某汽车维修门市部进行检查。现场发现标有“”的一汽解放原厂备品发动机润滑油9桶及空桶28个。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上述商品的合法票据以及供货商的资质证明文件,经鉴定:均非壳牌品牌国际股份公司及其授权单位生产,是假冒壳牌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物品和罚款60384元的行政处罚。
二、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4年3月18日,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泗县某钣金维修厂进行检查,发现其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壳牌劲霸和壳牌图形商标的润滑油。经查,2024年2月,当事人从一个上门推销润滑油的人手中购进不同规格共计15桶壳牌劲霸重负荷柴油机润滑油,涉案金额6490元。上述产品经广州维奥商务咨询有限公司鉴定为侵犯“壳牌”和第36311373号壳牌图形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侵权产品,给予没收侵权的壳牌润滑油15桶(18L/桶)和罚款13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4年1月3日,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刘某店内货架上摆放待售的58双标有类似“NIKE及钩图形”图案标志的运动鞋,当事人提供不出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相关授权许可证明。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11月以每双100元的价格购进标有类似“NIKE及钩图形”图案标志,生产厂家为Nike,厂址为Indonesia的运动鞋60双,以每双130元的价格对外销售。至案发止,已售出运动鞋2双,违法经营额780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处罚如下:1.将扣押的58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运动鞋予以没收、销毁;2.罚款15600元,上缴财政。
四、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4年1月3日,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宿州市埇桥区某百货商行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带有“”标志的42件服装,当事人提供不出相关授权许可证明。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12月从杭州服装批发市场购进带有“”标志的服装55件,其中上衣40件、裤子15件,购进价格共7000元。至案发止,当事人已售出上衣7件、裤子6件,其违法经营额为10735.5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商品和罚款16103.25元的行政处罚。
五、埇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地理标志产品名称案
2023年12月26日,埇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举报称埇桥区某超市存在销售侵犯“古井贡酒”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行为。经查,当事人购进“古井贡酒年份原浆第六代献礼”47箱,售出2箱;购进“古井贡酒”五年原浆17箱,经商标持有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上述商品均非权利人企业产品,本案违法经营额共计2435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宿州市埇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白酒,并处罚款2.6万元。
六、埇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洁厕瓶专利侵权纠纷案
请求人安徽省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7日获得“洁厕瓶”(ZL202130290091.8)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2024年5月15日,请求人向埇桥区市场监管局提出“洁厕瓶”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处理请求,要求被请求人立即停止销售并销毁涉案侵权商品。埇桥区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5月16进行立案。
埇桥区市场监管局依职权对被请求人进行现场调查取证,依法组成合议组,于6月11日进行口头审理,合议组认定被控侵权产品设计特征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侵权事实成立,2024年6月14日,下达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书,裁定被请求人侵犯“洁厕瓶”(ZL202130290091.8)外观设计专利侵权事实成立;裁决被请求人立即停止销售并销毁涉案侵权产品。
七、砀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一体式化粪池”专利侵权纠纷案
请求人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14日获得名称为一体式化粪池的外观设计专利权。2024年1月5日,请求人向砀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砀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月10日进行立案。
砀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过实地取证和调查,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材料、陈述及依职权收集的证据,进行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经审理认为,涉案产品已经落入请求人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因此被请求人生产和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侵犯请求人专利权。通过前期与双方当事人的多轮沟通调解及合议组成员努力,双方同意进行调解。2024年3月15日,双方签订专利侵权纠纷调解协议书,被请求人获得授权许可并一次性支付给请求人授权许可费用2万元整。
八、灵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包装瓶”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安徽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是“包装瓶”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专利号:ZL202030473998.3)。2024年5月6日,其就该外观设计专利与被请求人灵璧县某食品店的专利侵权纠纷向灵璧县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
灵璧县市场监管局通过调查和取证,认为被请求人门店销售的洗衣液包装瓶与请求人外观设计专利“包装瓶”极其相似,通过技术特征对比发现,被请求人销售的洗衣液瓶已落入“包装瓶”( 专利号: ZL202030473998.3)要求保护的权利范围,构成侵权。2024年5月23日,请求人与被请求人在灵璧县市场监管局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被请求人停止销售与“包装瓶”(专利号: ZL202030473998.3) 外观专利相同相似商品。
九、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商标侵权纠纷案
第66086725号“森庄农品”商标为刘某某在第三十二类商品(服务)上的注册商标。2024年2月21日,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分局执法人员根据申请人刘某某的申请,对其与宿州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之间的纠纷进行调解。
经查,被申请人销售的“森庄农品益生元西梅饮”商标为“森庄农品”,该产品为被申请人自行委托生产,申请人未授权被申请人线下委托生产,侵犯了申请人权益。最终,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被申请人停止侵权行为,双方签订商标授权合同,支付费用2万,授权期限1年。为促使纠纷当事双方及时履行相关义务,调解员协助双方对调解协议申请仲裁确认,由宿州市仲裁委员会出具了具有法律效力的仲裁书,顺利化解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