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87392/202401-00018 信息分类: 公共服务清单和中介服务清单
发布机构: 宿州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
成文日期: 2024-01-08 发布日期: 2024-01-08 18:25
文  号: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共服务清单(202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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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共服务清单(2023年版)

来源:宿州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4-01-08 18:25

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共服务清单(2023年版)

序号

事项名称

     

实施机构

事项属性

1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事项公示

1.《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97号):为进一步扩大收费公示成果,提高收费的透明度,加强监管力度,制止各种乱收费,切实减轻企业和广大人民群众的负担,我委决定在城乡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
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省级涉企收费清单制度的通知》(皖政办〔2014〕21号):(七)加强信息公开。经过审核确认的收费清单,列明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对象、服务标准、监管责任等,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有关媒体等予以公开。各部门、各单位同时要将本部门、本单位的收费事项在本部门、本单位网站上公开,并纳入政务信息公开考核内容。

宿州市特种设备检验中心

主动服务

2

企业质量技术方面守法状况公示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上市(挂牌)相关政务服务事项办理规程的通知》(皖政办秘〔2016〕2号)之附件《企业上市(挂牌)相关政务服务事项办理规程(十四)》:负责指导和协调全省质监系统为符合相关要求上市(挂牌)后备企业出具质量技术方面的守法状况证明。

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

主动服务

3

拟上市(挂牌)企业遵守工商行政管理法规情况公示

1.《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第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一)注册登记、备案信息;(二)动产抵押登记信息;(三)股权出质登记信息;(四)行政处罚信息;(五)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前款规定的企业信息应当自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
2.《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第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适用普通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信息,应当记录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向社会公示。仅受到警告行政处罚的不予公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登记的市场主体的行政处罚公示信息应当记于市场主体名下。

信用监管科

主动服务

4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一)注册登记、备案信息;(二)动产抵押登记信息;(三)股权出质登记信息;(四)行政处罚信息;(五)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前款规定的企业信息应当自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

信用监管科

主动服务

5

价格行政处罚执法决定信息公示

1.《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第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适用普通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信息,应当记录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向社会公示。仅受到警告行政处罚的不予公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登记的市场主体的行政处罚公示信息应当记于市场主体名下。
2.《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皖发〔2015〕16号)第三条: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公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政府信息、司法信息、企业信息和其他社会管理信息。充分发挥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的综合归集作用,整合公共信用信息资源,推行“一站式”查询服务,方便社会依法了解信用主体的信用状况。保障公共信用信息安全,建立信用信息侵权责任追究机制,保护信用信息主体合法权益。

价格监督检查局

主动服务

6

小微企业名录公示

《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名录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工商个字〔2015〕172号):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建好小微企业名录的责任感。“根据国发52号文件要求建立小微企业名录,实现扶持政策集中公示、申请扶持导航、企业享受扶持信息公示、小微企业查询等功能,向社会公众免费查询、免费服务,就是为了提高政策的知晓度、透明度及政策实施精准度,推进相关扶持政策有效实施。”

个体民营经济监督管理科

主动服务

7

合同示范文本制定、发布


1.《民法典(合同编)》第四百七十条第二款: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2.《工商总局关于制定推行合同示范文本工作的指导意见》(工商市字〔2015〕178号):合同示范文本由省级或省级以上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单独或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市级及市级以下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制定合同范本,在本辖区内推行,供当事人参照使用。合同示范文本草案经过审定后,应当以正式文件形式发布,并向社会公开。
3.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厅〔2018〕105号)第四条(十)网络交易监管处。……依法组织实施合同、拍卖行为监督管理 ,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

网络监管局

主动服务

8

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中发〔2019〕17 号):(三十五)强化普法和科普宣传。……在中小学开展食品安全与营养教育,有条件的主流媒体可开办食品安全栏目,持续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周”和食品安全进农村、进校园、进企业、进社区等宣传活动,提升公众食品安全素养,改变不洁饮食习俗,避免误采误食,防止发生食源性疾病……

食品药品安全协调科

主动服务

9

开展特种设备安全宣传教育

1.《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4号)第十一条: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宣传教育,普及特种设备安全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特种设备安全意识。
2.《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推进安全宣传“五进”工作方案>的通知》(安委办﹝2020﹞3 号)。
3.《安徽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推进安全宣传“五进”工作方案的通知》(皖安办﹝2020﹞59 号)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主动服务

10

特种设备事故风险预警信息发布

1.《突发事件应对法》(主席令第69号)第四十二条: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制度。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 皖政〔2006〕84号):要建立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警系统,建立健全预警信息通报与发布制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短信、电话、宣传车等媒体和手段,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3.《关于加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提高应急救援能力的意见》(皖质发〔2007〕13号):定期分析特种设备事故趋势,提出预防措施,及时发出事故预测、预警。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主动服务

11

对依法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提供信息查询服务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六十条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依法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应当建立完整的监督管理档案和信息查询系统……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依申请类

12

指导企业编制特种设备应急救援预案和应急演练

1.《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应急预案体系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市监办函〔2020〕1971 号):按照“统筹安排、分头实施”“谁编制、谁演练”原则,同步评估规划应急预案制修订和演练,规范应急预案编制、审批、演练、修订等工作流程,强化应急预案衔接协调,着力提高应急预案科学性、针对性和适用性,建立健全应急预案体系,有效发挥应急预案在市场监管重大风险防控和突发事件应对中的基础性作用。
2.《关于印发〈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暂行)〉的通知》(皖市监办发〔2019〕39号):3.4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单位是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的责任主体,应建立专、兼职救援队伍,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完善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措施,加强从业人员应急培训,组织开展演练。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主动服务

13

市场监管科技周宣传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强质检科普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质检科〔2013〕392号):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科普工作方针政策,在质检系统内不断增强科普意识,充分发挥质检科技资源优势,将科普工作与质检业务工作有效结合,通过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群众性科普活动,积极向全社会普及科技知识,在更大范围、更深层次宣传质检工作,充分展示科学权威、可亲可信的人民质检形象,不断增强社会各界对质检工作的信心与信任,为持续提高全民科技素质做出不懈努力,为国家科普事业发展和建设创新型国家做出应有的贡献。

科技与信息化科

主动服务

14

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核实转报

1.《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8号)第二十条: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应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请,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审核,并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查合格注册登记后,发布公告,生产者即可在其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2.《关于印发〈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细则〉的通知》(国质检科〔2009〕222号)第十九条: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需要使用地理产品专用标志的,应向批准公告中确定的当地质检机构提出申请。第二十条 省级质检机构对生产者使用专用标志的申请进行审核,并将相关信息和专用标志使用汇总表分别以书面方式和电子版报国家质检总局,由国家质检总局发布核准企业使用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的公告。

知识产权保护科

依申请类

15

专利维权资助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 皖政〔2017〕52号)第十条第二款:对专利权人涉外维权诉讼费,省、市(县)各按20%的比例给予一次性维权费用补助。

知识产权运用促进和公共服务科

依申请类

16

专利政策咨询

省市场监管局日常咨询服务。

知识产权运用促进和公共服务科

主动服务

17

开展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

《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组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的通知》:省知识产权局负责组织开展好相关宣传活动。

知识产权保护科

主动服务

18

知识产权有关知识宣传

《加快知识产权强省建设实施方案》(皖政〔2016〕64号):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知识产权文化建设,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开展知识产权普及型教育,加强知识产权公益宣传和咨询服务,提高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使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理念深入人心,为知识产权强省建设营造良好氛围。

知识产权保护科

主动服务

19

证照遗失补领、换发申请

1.《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坏的,市场主体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声明作废,申请补领。2.《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登记证和代表证遗失或者毁坏的,代表机构应当在指定的媒体上声明作废,申请补领。

行政审批服务科

依申请类

20

申请增加、减少证照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营业执照分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营业执照样式、电子营业执照标准由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制定。

行政审批服务科

依申请类

21

12315市场监管投诉举报服务

1.《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整合建设12315行政执法体系更好服务市场监管执法的意见》(国市监网监〔2019〕46号):二、工作任务(一)统一热线号码,实现一号对外。整合原工商、质检、食品药品、物价、知识产权等投诉举报热线电话,即将12315、12365、12331、12358、12330等统一整合为12315热线,以12315一个号码对外提供市场监管投诉举报服务。
2.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厅〔2018〕105号)省市场监管局12315投诉举报处置指挥中心主要职责:拟定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制度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消费环境建设。指导开展市场监管咨询、投诉举报的受理处理、来访接待等工作。……

12315投诉举报处置中心

依申请类

22

消费警示信息发布

1.《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二)建立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预警制度,适时向社会发布消费警示信息;(三)宣传、普及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知识。
2.《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四十六条: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一)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引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

12315投诉举报处置中心

主动服务

23

市级纤检机构承担的纤维公证检验(宿州、阜阳、淮北、蚌埠、六安、安庆、芜湖、马鞍山)

1.《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7号)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棉花质量公证检验制度。前款所称棉花质量公证检验,是指专业纤维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对棉花的质量、数量进行检验并出具公证检验证书的活动。第十四条 棉花经营者向用棉企业销售棉花,交易任何一方在棉花交易结算前,可以委托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对所交易的棉花进行公证检验;经公证检验后,由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出具棉花质量公证检验证书,作为棉花质量、数量的依据。第三十八条 毛、绒、茧丝、麻类纤维的质量监督管理,比照本条例执行。
2..《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第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茧丝质量监督工作。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承担棉花等纤维质量监督职责的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统称纤维质量监督机构。地方专业纤维检验机构承担茧丝质量公证检验工作。第四条 国家推行茧丝质量公证检验制度。桑蚕干茧销售逐步实行质量公证检验;其他有必要进行质量公证检验的茧丝(含国家储备的茧丝),由国家确定实施公证检验的茧丝品种、类别和实施公证检验的环节。上款所称茧丝质量公证检验,是指专业纤维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对茧丝质量、数量进行检验并出具公证检验证书的活动。 茧丝质量公证检验证书是茧丝质量、数量的依据。茧丝质量公证检验的具体实施办法,由中国纤维质量监测中心负责制定。
3.《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第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毛绒纤维质量监督工作。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承担棉花等纤维质量监督职责的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统称纤维质量监督机构。地方专业纤维检验机构承担毛绒纤维质量公证检验工作。第六条 国家实行毛绒纤维质量公证检验制度。上款所称毛绒纤维质量公证检验,是指专业纤维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对毛绒纤维的质量、数量进行检验并出具公证检验证书的活动。实施公证检验的毛绒纤维品种和类别、检验环节和检验费用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毛绒纤维质量公证检验办法由中国纤维质量监测中心制定。
4.《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第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麻类纤维质量监督工作。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承担棉花等纤维质量监督职责的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统称纤维质量监督机构。地方专业纤维检验机构承担麻类纤维质量公证检验工作。第六条 国家推行麻类纤维质量公证检验制度。本办法所称麻类纤维质量公证检验,是指专业纤维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对麻类纤维的质量、数量进行检验并出具公证检验证书的活动。实施公证检验的麻类纤维品种、检验环节和检验费用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麻类纤维质量公证检验办法由中国纤维质量监测中心制定。

宿州市纤维检验所

依申请类

24

计量器具检定、校准服务

1.《计量法》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2.《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5号)第十三条: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根据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履行下列职责:(一)研究、建立计量基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或者本专业项目的计量标准;(二)承担授权范围内的量值传递,执行强制检定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检定、测试任务;(三)开展校准工作;(四)研究起草计量检定规程、计量技术规范;(五)承办有关计量监督中的技术性工作。

宿州市计量检定测试所所

依申请类

25

消费者投诉受理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七条: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五)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市消保委

依申请类

26

消费者诉讼支持服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七条: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七)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诉讼。

市消保委

依申请类

27

消费调查评议结果公布

《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四十六条: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五)对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价格、售后服务和消费者的意见进行调查、分析,按照国家规定开展诚信企业评选。

市消保委

主动服务

28

市诚信企业评选

《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四十六条: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五)对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价格、售后服务和消费者的意见进行调查、分析,按照国家规定开展诚信企业评选。

市消保委

主动服务

29

建立诚信承诺联盟

1.《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四十六条: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八)指导经营者建立和解、先行赔付工作机制。
2.《省消费者协会诚信承诺企业联盟入盟办法》(试行)第五条:入盟企业应公开作出下列承诺:(三)入盟企业如与消费者发生消费纠纷,立足先行和解。建立消费纠纷和解制度,设立专门(兼职)的处理机构,配备专(兼)职调解人员以及相应办公设备,妥善化解消费纠纷。在与消费者无法和解的情况下,接受消费者协会(委员会)公平的调解结果,遵守和执行调解协议。

市消保委

主动服务

30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宣传活动

国际消联确定的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作为国际消联成员中国消费者协会每年发文要求各省市区消保委(消协)组织开展好3•15宣传活动。

市消保委

主动服务

31

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信息发布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七条: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八)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2.《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四十六条: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七)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提请有关部门或者征信机构记入经营者的信用档案,可以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市消保委

主动服务

32

消费者投诉分析报告发布

《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四十九条: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应当定期发布消费者投诉分析报告,向社会披露经核实的消费者投诉情况。

市消保委

主动服务

33

市放心消费示范单位认定

1.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等33家单位联合发文《关于开展放心消费创建活动 营造安全放心消费环境的实施意见》(皖工商消字[2018]32号):五、创建方法(二)公示程序中明确规定,由各级消保委联合牵头职能部门予以公示、授牌。
2.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共安徽省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等31家单位联合发文《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放心满意消费创建活动加强消费环境建设的意见》(皖市监发〔2021〕29号):一、总体要求(三)主要目标明确规定,以开展“五个放心”承诺、培育示范典型为主要内容,实施新一轮放心满意消费创建评选认定“百千万工程”,新增放心满意消费示范单位省级百家、市级千家、县级万家。

市消保委

依申请类

34

“企业注册基本信息书式档案资料查询”和“企业注册基本信息机读档案资料查询

安徽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同意成立安徽省工商企业信息咨询服务中心的批复》(皖编办〔1996〕64号):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工商企业登记代理及有关信息咨询等服务业务。

营商环境建设局

依申请类

35

组织申报专利权质押贷款补贴

1.《安徽省专利条例》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资金补助、风险补偿、创业投资引导等方式,引导金融机构开展专利质押贷款等业务,加大对中小微企业专利实施的信贷支持,促进专利产业化。鼓励金融机构提供相应服务。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2号):对企业以专利权质押贷款方式融资额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省一次性按贷款利息和专利评估费总额的50%予以补助,补助最高可达20万元。

知识产权运用促进和公共服务科

依申请类

36

协助申请专利权质押贷款

1.《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战略性新兴产业聚集发展工程实施方案等的通知》(皖办发〔2013〕61号):建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市场化风险补偿机制,简化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流程。
2.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知识产权运用促进和公共服务科

依申请类

37

食品经营许可证补办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17号令)第三十五条: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损坏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补办,并提交下列材料:(一)食品经营许可证补办申请书;(二)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在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或者其他县级以上主要媒体上刊登遗失公告的材料;食品经营许可证损坏的,应当提交损坏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原件。材料符合要求的,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因遗失、损坏补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不变,发证日期和有效期与原证书保持一致。

行政审批服务科

依申请类

38

国家级或省级标准化示范区项目申报

《安徽省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示范区项目审批的程序包括:申请、初审、综合评审、审批(推荐上报)。(二)初审:国家级、省级示范区由各地级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示范区提交的申请和《示范区任务书》的内容,进行核查,提出初审意见。

标准化科

依申请类

39

全国执业药师注册平台个人信息修正

《关于做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注册管理网络信息系统应用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人〔2007〕783号):各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维护各省执业药师数据库。

行政审批服务科

依申请类

40

开展安全用药月活动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十四五”国家药品安全及促进高质量发展规划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药监综〔2022〕26号)三、主要任务(三)完善药品安全治理体系5.强化多部门治理协同。发挥药学科技社团组织、新闻媒体作用,加大科普宣传力度,举办全国安全用药月和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科普宣传周等品牌活动,提升全民安全用药用械用妆科学素养。

食品药品安全协调科

主动服务

41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宣传

1.《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1号)第十一条:省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技术工作,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四)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宣传、培训工作。
2.《关于同意单独设立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的批复》(皖编办〔2011〕117号):其主要职责是:承担全省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药物滥用的信息收集、分析评价、网络管理和宣传培训等日常监测工作。

宿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

主动服务

42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和监测宣传

1.《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食药监械监〔2013〕205号):省(区、市)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器械不良事件信息的收集、评价、反馈和上报,组织开展严重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调查和评价;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医疗器械群体不良事件的调查;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的宣传和培训。
2.《关于同意单独设立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的批复》(皖编办〔2011〕117号):其主要职责是:承担全省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药物滥用的信息收集、分析评价、网络管理和宣传培训等日常监测工作。

宿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

主动服务

43

药品零售(含连锁门店)经营许可证补办

《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6号)第二十九条:企业遗失《药品经营许可证》,应当即向发证机关报告,并在发证机关制定的媒体上登载遗失声明。发证机关在企业登载遗失声明之日起满1个月后,按原核准事项补发《药品经营许可证》。

行政审批服务科

依申请类

44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补办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4号)第十九条: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遗失的,应当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发。原发证部门应当及时补发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补发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编号和有效期限与原许可证一致。

行政审批服务科

依申请类

45

医疗用毒性药品收购、经营企业批件补办

1.《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3号)第五条:毒性药品的收购、经营,由各级医药管理部门指定的药品经营单位负责。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45号):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序号92“下放后实施机关:设区的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药品流通安全监管科

依申请类

46

执业药师注册证补办

1.《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国药监人〔2019〕12号)第十二条:取得《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者,应当通过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向所在地注册管理机构申请注册。经注册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未经注册者,不得以执业药师身份执业。
2.《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同意省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证中心关于执业药师注册证遗失后管理规定的批复》:有效期不足三个月的,执业药师可凭执业单位所在地市级以上媒体刊登遗失声明和原执业单位盖章的遗失情况说明作为补充材料,办理执业药师再次注册、注销注册。有效期在三个月以上的,执业药师可凭执业单位所在地市级以上媒体刊登遗失声明和原执业单位盖章的遗失情况说明作为补充材料,办理变更注册、注销注册。

行政审批服务科

依申请类

47

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遗失补办

1.《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4号)第二十一条: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备案,并提交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资料(第七项除外),即完成经营备案,获取经营备案编号。
2.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告(2022年第18号)四、关于许可备案变更、延续及补发:现有有效期内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继续有效。《生产办法》《经营办法》实施后,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及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需要变更、延续、补发的,应当分别按照《生产办法》《经营办法》有关规定办理。变更、补发的许可证件,有效期限不变。现有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继续有效。《生产办法》《经营办法》实施后,对于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以及除免于经营备案以外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需要变更或者补发的,应当分别按照《生产办法》《经营办法》有关要求办理,备案编号不变。

行政审批服务科

依申请类

48

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凭证补办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21年第739号)第十三条:第一类医疗器械实行产品备案管理,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实行产品注册管理。

行政审批服务科

依申请类

49

居民家庭过期失效药品定点回收

关于印发《安徽省居民家庭过期失效药品定点回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皖食药监药化流〔2016〕20号)第四条: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过期失效药品定点回收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药品流通安全监管科

主动服务

50

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补办

1.《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3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从事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备案,在提交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相关材料后,即完成生产备案,获取备案编号。医疗器械备案人自行生产第一类医疗器械的,可以在办理产品备案时一并办理生产备案。
2.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告(2022年第18号)四、关于许可备案变更、延续及补发:现有有效期内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继续有效。《生产办法》《经营办法》实施后,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及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需要变更、延续、补发的,应当分别按照《生产办法》《经营办法》有关规定办理。变更、补发的许可证件,有效期限不变。现有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继续有效。《生产办法》《经营办法》实施后,对于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以及除免于经营备案以外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需要变更或者补发的,应当分别按照《生产办法》《经营办法》有关要求办理,备案编号不变。

行政审批服务科

依申请类

51

企业联络员变更办理

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14〕166号):八、做好公示系统的安全保障工作。各级工商部门要加强数据安全管理,防范非法修改、非法获取公示信息等行为,确保信息安全和经济安全。在电子营业执照正式推广前,各地应采取相关措施,提供技术保障,做好企业登录系统的身份认证,保障企业信息公示的正常开展。九、充分发挥工商联络员作用。各级工商部门要积极建立完善工商联络员制度,充分发挥工商联络员在联系沟通、方便企业办事、提高工作效率方面的积极作用。为了保证信息安全,总局确定了工商联络员作为企业登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方式之一,赋予了工商联络员新的职能。

行政审批服务科

依申请类

52

小微企业名录查询

《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名录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工商个字〔2015〕172号):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建好小微企业名录的责任感。根据国发52号文件要求建立小微企业名录,实现扶持政策集中公示、申请扶持导航、企业享受扶持信息公示、小微企业查询等功能,向社会公众免费查询、免费服务,就是为了提高政策的知晓度、透明度及政策实施精准度,推进相关扶持政策有效实施。

个体民营经济监督管理科

依申请类

53

计量规程规范标准技术咨询和计量业务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执行前款规定的检定、测试任务的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

宿州市计量检定测试所

依申请类

54

检验技术、质量管理的培训及咨询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15〕35号):二、重点工程(三)检验检测认证服务转型工程充分利用现有检测资源和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发展面向设计开发、生产制造、售后服务全过程的观测、分析、测试、检验、标准、认证等服务,培育发展检验检测认证新业态。

宿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依申请类

55

食品委托检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21号)第八十九条:食品生产企业可以自行对所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也可以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食品行业协会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消费者需要委托食品检验机构对食品进行检验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

宿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

依申请类

56

药品委托检验

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皖政〔2013〕51号):组建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挂安徽国家农副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牌子),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直属事业单位,承担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相关技术服务工作。2.《关于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直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调整的批复》(皖编办〔2013〕145号):设立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挂安徽国家农副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牌子),其主要职责是:承担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下同)、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化妆品、医疗器械与药包材质量监督抽验和委托检验工作。

宿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

依申请类

57

重大活动餐饮服务提供者信息库信息发布与检索

《安徽省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皖食药监食消〔2016〕1号)第四条:主办单位负责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组织协调工作,并对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负责;主办方应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设立的《重大活动餐饮服务提供者信息库》中选择合适的餐饮服务提供者承担重大活动接待任务。《重大活动餐饮服务提供者信息库》由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当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现状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情况,以A级或与A级相当的餐饮服务单位为基础建立,并实行动态管理。

餐饮服务安全监管科

主动服务

58

组织申报发明专利资助发放

1.《安徽省知识产权局关于组织申报年度省级发明专利资助资金的通知》:各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资助材料的受理、审核工作。(每年均下发文件通知)。2.《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专利资助办法的通知》(2020年5月9日市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第十条 县区(园区)市场监管(知识产权)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内专利资助申请的申报、初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资助申请的受理、审查、批准。

知识产权

依申请类

59

组织申报国家、省专利奖

《中国专利奖评奖办法》(国知办发管字〔2014〕13号)第六条:中国专利奖参评项目采用推荐方式,由各地知识产权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知识产权工作管理机构、全国性行业协会、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等根据当年评选通知要求择优推荐。《安徽省专利奖评奖办法》第八条:申报单位根据当年评奖通知要求进行网上申报。设区的市(省直管县)知识产权局根据申报条件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对初审合格、同意推荐的所有项目排序并出具推荐理由。3.《安徽省专利奖评奖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八条:设区的市(省直管县)知识产权局负责安徽省专利奖推荐工作,主要职责:(一)审查申报材料是否符合办法及实施细则的申报条件;(二)审查申报材料是否齐全、合格、有效,凡提供复印件的须核查原件;(三)根据申报条件对申报项目进行遴选,按当年分配名额排序后出具推荐函,汇总相关申报。

知识产权运用促进和公共服务科

依申请类

60

组织申报国家、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示范企业(培育企业)

1.《关于组织申报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通知》(国知办发管字〔2015〕10号):请各地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工作方案》和《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培育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相关部署,组织区域内骨干企业积极申报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示范企业。2.《安徽省知识产权局关于组织申报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的通知》:各市局要认真组织,好中选优,确保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成为我省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中坚力量。3.《安徽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培育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科知秘〔2016〕116号):六申报评定程序3.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市经信委初审,择优推荐给省知识产权局、省科技厅、省经信委。

知识产权运用促进和公共服务科

依申请类

61

组织申报省核心专利产业化项目

《安徽省核心专利产业化计划项目评选管理办法(试行)》(皖知协〔2013〕57号)第四条:(二)项目申报。申报单位向所在市知识产权局上报申报材料,市知识产权局初审,择优报省知识产权局。

知识产权运用促进和公共服务科

依申请类

63

公布已发布的公益广告

《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84号)第十二条:公益广告发布者应当于每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将上一季度发布公益广告的情况报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广告媒介单位发布公益广告情况进行监测和检查,定期公布公益广告发布情况。

广告监督管理科

主动服务

64

小微企业政策宣传

1.《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名录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工商个字〔2015〕172号)。2.《2016年度全省工商系统个私监管重点工作》:一、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大力推进民营经济发展三是鼓励创业,积极扶持小微企业发展。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52号)及省政府出台的相关配套措施,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任务》(皖政办秘〔2015〕229号)文件精神,建立创业服务部门衔接机制,通过信息化手段为企业推进政策信息、服务项目和申请导航。建立就业形势部门定期分析制度,加强部门间数据共享和形势会商,完善失业监测预警机制防范集中失业风险。完善促进就业创业政策,帮扶引导更多的投资者创业、兴业。同时,依托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开展新设立小微企业跟踪分析,了解企业在准入、经营、审批、税收、融资等方面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反映企业的诉求,进一步提高小微企业的存活率和活跃度。继续完善小微企业名录各项内容,指导各地用好小微企业名录,充分发挥小微企业名录促进扶持政策实施、助力小微企业发展的功能作用。与有关部门共同推进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发挥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作用。

个体民营经济监督管理科

主动服务

65

“质量月”宣传服务

“质量月”活动始于1978年,是在国家质量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国家质检总局)的倡导和部署下,联合国家相关部门并发动广大企业和全社会积极参与,以多种形式于每年9月份组织开展的为期一个月并旨在提高全民族质量意识和质量水平的全国范围内的质量专题活动。

质量发展科

主动服务

66

“10.14”世界标准日宣传活动

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理事会发布的第1969/59号决议,决定把每年的10月14日定为世界标准日,在世界范围内举办庆祝世界标准日的活动。

标准化科

主动服务

67

世界认可日宣传

2007年10月28日,国际认可论坛(IAF)和国际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ILAC)在澳大利亚悉尼联合召开的大会上确定,自2008年起,每年的6月9日为“世界认可日”。

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科

主动服务

68

纤维制品消费警示宣传

《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2〕9号)第六项:优化质量发展环境(五)加强质量舆论宣传。深入开展全国“质量月”、“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等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群众性质量活动。

宿州市纤维检验所

主动服务

69

纤维制品质量信用评价结果发布

《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78号)第二十五条:纤维质量监督机构可以根据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质量信用评价并依法公开。

宿州市纤维检验所

主动服务

70

“5·20”世界计量日宣传活动

国际计量委员会(CIPM)第21届大会批准确认,规定2001年5月20日为第一个“世界计量日”。

计量科

主动服务

71

组织申报贯标(试点)企业

1.《安徽省知识产权局关于推行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试点工作的通知》(皖知协〔2015〕15号):各市知识产权局,按照2015年全省知识产权重点工作任务安排,我局决定开展《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推行工作(以下简称“贯标”)。(每年均下发通知)2.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知识产权运用促进和公共服务科

主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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