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2024年第三批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4-10-30 15:56 来源:知识产权保护科 编辑:市场监管局 阅读次数: 字号:

    1、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裁决“一种农用喷药车”发明专利侵权纠纷

请求人张某于20181123获得名为“一种农用喷药车”的发明专利。2024年731日,请求人向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81日予以立案

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案件办理过程中,前往被请求人生产厂区进行实地调查,重点对请求人权利要求书中权利要求内容及技术特征与被控侵权产品结构构造进行细致的分析比对。经审理,合议组按照“全面覆盖”的原则,一致认为被控侵权产品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没有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2024年10月12日,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决被请求人构成侵权,驳回请求人的全部请求事项。

2、宿州市埇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家居生活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4年5月27日,宿州市埇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宿州市埇桥区某家居生活店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带有“”标识被子145条,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商标授权证明及供货商的资质证明材料,经商标持有人江苏宝缦家纺科技有限公司鉴定,上述产品非权利人公司生产,为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本案涉案货值为1980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埇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作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3、宿州市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龙口粉丝地理标志产品名称案

2024年5月7日,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举报,当事人销售的龙虹牌昕龙口粉丝侵犯龙口粉丝地理标志。经查,发现当事人销售昕龙口粉丝柜台外侧贴有“龙口粉丝”标签,柜台内发现龙虹牌昕龙口粉丝13袋。经查询,当事人销售的龙虹牌昕龙口粉丝,不在“龙口粉丝”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当事人经营场所内的销售该粉丝的柜台外侧玻璃上贴有“龙口粉丝”标签,引人误认为昕龙口粉丝是“龙口粉丝”。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第三十条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销售侵犯“龙口粉丝”地理标志产品名称的商品的行为。办案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销售的“龙虹牌昕龙口”粉丝13和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4、宿州市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帽子案

2024年6月17日,泗县市场局执法人员与泗县公安局民警联合对泗县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检查发现,在该公司仓库内堆放标有“TOMMY”、“MLB”、“安德玛”、“斐乐”等知名商标标识的帽子10812个,经企业打假人员鉴定上述产品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泗县市场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10696个帽子予以扣押。经调查,当事人于2023年至案发时共购进174388元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帽子用于对外销售,销售金额8万余元。

泗县市场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相关规定,将该公司涉嫌犯罪案件线索移送至泗县公安局,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现公安机关已对8名涉案人员实施强制措施。

5、宿州市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4年5月22日,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联合萧县公证处对萧县某咖啡店进行监督检查。经检查,发现当事人因侵犯星巴克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于2024年1月16日受到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后,未对违法行为整改到位,仍在店内装饰、热饮杯和外卖单上标注“星巴克咖啡服务”及“”(第“12128697”号图形商标)商标。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于2024年6月5日将经营的萧县星咖咖啡店营业执照注销,当事人拒不配合调查,不提供经营账目及侵权期间的违法经营额。执法人员从相关外卖平台调取当事人经营期间违法经营额共计38793.68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一年内两次侵犯同一注册商标专用权且调查时不配合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175000元的从重行政处罚。

6、宿州市砀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五粮液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4年6月11日,砀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电话,对砀山县某烟酒便利店销售的五粮液白酒进行检查。现场发现涉嫌假冒五粮液白酒当场予以扣押。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鉴定,其中两瓶五粮液酒属假冒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五粮液”注册商标“五粮液”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产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办案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并处罚如下:1.没收、销毁侵犯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五粮液”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五粮液酒两瓶;2.罚款10000元。

7、宿州市埇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包装瓶专利侵权纠纷案

请求人安徽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日获得“包装瓶”(ZL202030473998.3)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该专利权在请求人提起侵权纠纷处理请求时合法有效。

2024年8月31日,请求人发现埇桥区某百货店销售的“洗衣液”包装瓶与涉案专利极其相似,遂提出专利侵权处理请求,埇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9月1日立案。经调查,涉案洗衣液包装瓶与灵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某裁决案件中被控侵权产品为同一产品,该产品已被裁定为侵权产品,被请求人在了解情况后提出调解请求,经与双方多次沟通,根据双方当事人的意愿,于2024年9月3日在埇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主持下签订调解协议书,协议约定被请求人停止销售、主动销毁涉案侵权产品,若请求人再次发现被请求人销售涉案侵权产权品,被请求人赔偿人民币3000元。为妥善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于9月5日对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赋予调解协议以法律之强制执行力。

8、宿州市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销售假冒洗发水专利产品案

2024年4月23日,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某日化经营部待售的标示广州市瑞康医药研究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的“么脱牌防断洗发水”外包装上标有“发明专利,国家专利号:202010305120.8”的字样。经查询,该专利申请于2023年4月22日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驳回,该洗发水上标注的专利号涉嫌假冒专利。经调查,当事人于2023年11月20日从合肥某经营部以17元/瓶的价格购进上述洗发水24瓶,准备以20元/瓶的价格对外销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一)、(二)项规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办案机关按照《专利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