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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我省1月份电网企业代理工商业用户电价表和代理购电价格表的通告(实际结算)

发布日期:2024-02-22 08:34 来源:宿州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 编辑:价格监督检查局 阅读次数: 字号:
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代理购电工商业用户电价表(实际结算)
(执行时间:2024年1月1日-2024年1月31日)
用电分类 电压等级 非分时电度电价(元/千瓦时) 其中 分时电度电价(元/千瓦时) 容(需)量用电价格
代理购 上网环节线损费用 电度输配电价 系统运 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1、7-9、12月 其他月份 平时段 低谷  最大需量(元/千瓦·月) 变压器容量(元/千伏安·月)
电价格 行费用 高峰     高峰   时段
公式 1=2+3+4+5+6 2 3 4 5 6 7=(2+4)×(1+81.3%)+3+5+6 8=(2+4)×(1+71%)+3+5+6 9=1 10=(2+4)×(1-58.8%)+3+5+6 11 12
工商业用电 单一制 不满1千伏 0.6833 0.43638 0.0181 0.1814 0.0185 0.02887 1.1855 1.1219 0.6833 0.32
1-10千伏 0.6633 0.1614 0.0185 0.02887 1.1492 1.0877 0.6633 0.3118
35千伏 0.6433 0.1414 0.0185 0.02887 1.113 1.0535 0.6433 0.3035
两部制 1-10千伏 0.6447 0.1428 0.0185 0.02887 1.1155 1.0559 0.6447 0.3041 48 30
35千伏 0.6194 0.1175 0.0185 0.02887 1.0697 1.0126 0.6194 0.2937 45.6 28.5
110千伏 0.5943 0.0924 0.0185 0.02887 1.0241 0.9697 0.5943 0.2833 44 27.5
220千伏及以上 0.5692 0.0673 0.0185 0.02887 0.9786 0.9268 0.5692 0.273 40.8 25.5
  1.上表所列价格包含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其中,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0.364分钱,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623分钱,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1.9分钱。
2.分时电价浮动比例:1、7-9、12月高峰上浮81.3%,其他月份高峰上浮71%,低谷下浮58.8%。时段划分:每年7、8月份,每日高峰时段16:00-24:00;平段9:00-16:00;低谷时段0:00-9:00。其他月份,每日高峰时段9:00-12:00,17:00-22:00;平时段8:00-9:00,12:00-17:00,22:00-23:00;低谷时段23:00-次日8:00。
3.上网环节线损费用、系统运行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不参与峰谷分时电价浮动和功率因数调整。其中,上网环节线损费用、系统运行费用按月测算。
 4.上网环节线损费用按实际购电上网电价和综合线损率计算。其中: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工商业用户实际购电上网电价按发电侧实际上网电价结算;由电网代理购电的工商业用户按每月公示的代理购电价格预结算,按实际购电上网电价清算。
    5.上表价格不含季节性尖峰电价。
    6.对于已直接参与市场交易(不含已在电力交易平台注册但未曾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在无正当理由情况下改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用户,拥有燃煤发电自备电厂、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用户,暂不能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高耗能用户,代理购电价格按上表中的1.5倍执行,其他标准及规则同常规用户。
    7.根据1月份天气和省外购电情况,本月应急跨省购电损益结算标准为每千瓦时0.0031元。
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代理购电价格表(实际结算)
(执行时间:2024年1月1日-2024年1月31日) 单位:万千瓦时,元/千瓦时
名称 序号 明细 计算关系 数值 备注
电量 1 代理工商业用户购电量 1 497,543.13  预测电量
电价 2 代理工商业用户购电价格 2 0.43638 
3 上网环节线损电价 3 0.0181 
4 系统运行费用折合度电水平 4=5+6+7+8+9 0.0185 
5 其中:(1)保障居民农业用电价格稳定新增损益分摊水平 5 -0.0156 
6 (2)辅助服务费用度电水平 6 0.0000 
7 (3)抽水蓄能容量电费度电水平 7 0.0100 
8 (4)煤电容量电费度电水平 8 0.0210 
9 (5)应急跨省购电预计损益 9 0.0031 
注  1.根据发改价格〔2023〕526号、发改价格〔2023〕1501号等文件规定:系统运行费用由全体工商业用户(含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工商业用户和由电网代理购电的工商业用户,下同)分摊或分享。
    2.根据发改办价格〔2021〕809号文件规定:电网企业为保障居民、农业用电价格稳定产生的新增损益(含偏差电费),按月由全体工商业用户分摊或分享。
    3.根据发改价格〔2023〕1501号文件规定:按照发电企业月度申报的煤电机组最大出力情况和预测的工商业售电量,测算容量电费规模及分摊标准,每月由工商业用户按当月用电量比例分摊,由电网企业按月发布、滚动清算。
     4.根据1月份天气和省外购电情况,本月应急跨省购电损益结算标准为每千瓦时0.003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