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钱某某侵犯“DURACELL”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5年1月1日,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辖区一处厂房进行检查。经查,钱某某在未取得商标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自行购买未贴标的干电池,并私自给未贴标的干电池加贴标有“DURACELL”商标的电池标签。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全自动高周波熔接机1台、全自动贴标机2台和全自动打包机1台,印有“DURACELL”商标的包装箱49200个、“DURACELL”商标的电池包装纸板61694张、“DURACELL”商标的商标贴97卷,涉案干电池100余万只。
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钱某某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且涉案金额已达到刑事立案标准,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涉嫌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处理。
2、埇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超市侵犯“龙口粉丝”地理标志产品名称案
2024年12月10日,埇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投诉后对某超市进行检查,现场发现银丝宝®龙口特产粉丝,共计9袋,上述产品标准号为:Q/LLT0001S,产品标签上标注“银丝宝龙口粉丝”,涉案粉丝产品未按照“龙口粉丝”的执行标准生产,不符合“龙口粉丝”地理标志产品相关技术规范,当事人在产品价格标签上擅自使用“龙口粉丝”,易使消费者对产品品质、质量及来源等造成混淆误认。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第三十条第四项之规定,埇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没收侵权商品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3、埇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珠宝店销售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4年12月31日,埇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珠宝店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足金项链两只,吊坠为双C()形状,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授权证明、进货票据等材料。经立案调查,上述产品为侵犯“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本案违法经营额为9337.98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埇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将涉案项链进行回收处理(消除商标),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4、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泗县某百货店销售侵犯“PHOENIX”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5年3月21日,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依法对当事人泗县某百货店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待售标有“PHOENIX”注册商标的自行车23辆,当事人无法提供购进该批次自行车的合法证明。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3月15日从一送货上门人员以260元/辆的价格该种自行车28辆,后以300元/辆的价格对外销售了5辆,违法经营额8400元,经上海凤凰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鉴定,该批次自行车为侵犯“PHOENIX”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作出没收侵权自行车23辆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5、砀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果氏物语®”冒用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5年5月19日,砀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投诉,称砀山县某食品公司销售的“果氏物语®糖水黄桃罐头”(标称生产商:宿州市某食品有限公司)涉嫌将未注册商标“果氏物语®”冒充注册商标使用。2025年5月20日,执法人员对砀山县某食品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砀山县某食品公司委托宿州市某食品公司生产黄桃罐头产品,并将未注册商标“果氏物语”标注“®”印制成产品标签提供给宿州市某食品公司使用在生产的黄桃罐头产品上。当事人共委托生产涉案产品800箱,购进价40元/箱,售价50元/箱,至案发时已全部售完,违法经营额4000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构成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砀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6、埇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高低拉训练器”(专利号:ZL 2023 1 1648115.7)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
“高低拉训练器”(专利号:ZL 2023 1 1648115.7)发明专利申请日为2023年12月4日,授权公告日为2024年9月10日。请求人某体育用品(南通)有限公司为该专利的独占许可被许可人,该专利权在请求人提起侵权纠纷处理请求时合法有效。
请求人在市场巡查时,发现埇桥区某健身房内宣传使用的健身器材“高低拉训练器”与涉案专利极其相似,涉嫌假冒侵权,遂提出专利侵权处理请求,埇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4月9日立案。审理过程中,被请求人主动提出调解请求,且请求人也有调解意向,在合议组的沟通协调下,双方于2025年4月23日达成一致意见,签订《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调解协议书》,协议约定被请求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成功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
7、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解长沙某教育科技公司与欧某某《“JAVA互联网架构师专题/分布式/高并发/微服务”第六期》课程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申请人长沙某教育科技公司开设了《“JAVA互联网架构师专题/分布式/高并发/微服务”第六期》课程,并对上述课程内容享有著作权。
申请人发现被申请人欧某某在“闲鱼”app 注册账户低价售卖上述课程,并通过百度网盘传播视频。申请人于2025年6月10日向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申请当日受理。经比对,被申请人出售视频课程与申请人上述课程内容一致。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行为侵犯了申请人的著作权,包括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经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申请人欧某某立即下架其经营的闲鱼平台涉案产品链接,并赔偿申请人长沙某教育科技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200元。
8、灵璧县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商标侵权纠纷案
第55309517号“沈家老”商标是沈小波在第29类“肉; 家禽(非活); 鱼(非活); 肉罐头; 腌制蔬菜; 蛋; 奶; 食用油; 加工过的坚果; 干食用菌”商品(服务)上的注册商标。该商标注册公告时间为2021年11月14日,商标专用期限为2021年11月14日至2031年11月13日。
2025年5月6日,灵璧县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接到申请人沈某来电反映,称被申请人灵璧县某老鹅店未经授权许可,使用商标“沈家老”,侵犯其合法权益,希望被申请人停止侵权行为,更换侵权门头。灵璧县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于2025年4月9日立案。
调解人员赴被申请人调查取证,经核实,被申请人确实存在侵权行为。经灵璧县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于2025年5月14日达成一致意见,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协议约定被请求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撤换门头。灵璧县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功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