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宿州市埇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酒吧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酒水案
2024年3月,宿州市埇桥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烟酒商行进行现场检查。经查,现场发现标有“ ”字样的马爹利系列酒水,共计116瓶。经查明,上述涉案酒水为侵权产品,违法经营额为9504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埇桥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二、宿州市砀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砀山县某服装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4年8月,砀山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对砀山县某服装店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销售MLBT品牌上带有“”商标的商品440件,违法经营额为54975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砀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宿州市灵璧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4年12月,灵璧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上海旺旺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投诉对灵璧县某便利店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销售的旺仔®牛奶酸牛奶(125ml*16包)为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共销售230箱,涉案产品货值金额为9583.525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灵璧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四、宿州市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贝亲”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4年8月,泗县市场监管局根据投诉依法对泗县某母婴店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有待售的标注“贝亲”自然实感Ⅲ宽口径彩绘玻璃奶瓶2个,经贝亲管理(上海)有限公司鉴定,当事人销售的产品为侵犯“贝亲”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泗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五、宿州市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4年3月,萧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依法对萧县某购物中心进行检查。当事人购进的5箱“精品优乐美”奶茶无法提供供货来源等信息。经商标持有人广东喜之郎集团有限公司鉴定,当事人销售产品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违法经营额为25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萧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六、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处理张某与安徽省某农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
请求人张某于2018年11月23日获得名为“一种农用喷药车”的发明专利,专利号为ZL201610295559.0。请求人向宿州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提出安徽省某农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宿州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经立案审理,认为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属于相同种类,经过比对,被控侵权产品不具有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书中载明发明专利的技术特征,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最终,宿州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裁决被请求人不构成侵权,驳回请求人的全部请求事项。
七、宿州市埇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擅自使用“古井贡酒”地理标志产品名称案
2023年12月,宿州市埇桥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对埇桥区某烟酒店进行检查。当事人销售的1箱八年古井贡酒经商标持有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非权利人企业产品,违法经营额80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及《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宿州市埇桥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八、宿州市灵璧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侵犯“五粮液”地理标志产品名称案
2023年11月,灵璧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依法对灵璧县某商店进行检查,当事人现场提供不出所售“五粮液”白酒的供货商资质、票据及相应的授权文件。经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鉴定,当事人售卖的酒为仿冒其公司“五粮液”注册商标的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二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灵璧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九、宿州市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查处宿州市埇桥区“胡某某”侵犯著作权案
2024年3月,宿州市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某影视小店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存有影视作品的U盘27个。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U盘内影视作品的合法来源,其非法所得为2069.62元。当事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作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宿州市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十、灵璧县法院调解某公司与许某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某公司起诉至灵璧县法院,称许某所售“六神”系列商品为假冒其注册商标权的商品,要求许某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10000元。灵璧县法院受理后,积极联合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和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调解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经过多轮调解,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许某立即停止销售侵权商品,在店铺显著位置张贴道歉声明;赔偿某公司经济损失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