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消费者李女士在某窗帘店定做窗帘,收到货时李女士发现商家没有提供窗帘配套的衬布,且窗帘尺寸从7.6米缩小到了6.8米,李女士多次与该商家沟通无果后投诉,要求商家提供配套的衬布并退还多收的费用。
经分局工作人员了解,商家称交易时填写的订货单上只记录了窗帘的尺寸、样式、颜色,并没有记录衬布,也没有提过衬布的事情。至于窗帘尺寸,订货单上虽然写的是7.6米,但是制作过程是有损耗的,加上包边等,最终成品是6.8米是很正常的,且窗帘行业在订货单上写的大部分都是半成品布料的尺寸,认为并无不妥。消费者李女士则称现场订货时发现该窗帘布遮光性不好,商家说可以添加衬布来解决,她这才同意订货的。写订货单时消费者以为衬布包含在内不用单独记录,所以没有特意强调。至于窗帘尺寸,消费者不同意相差0.8米是正常的损耗,且这部分损耗不应该算在消费者头上。
分局工作人员在了解事情后认为,商家在订货单上记录的尺寸应当为成品的尺寸,在制作过程中的损耗以及包边的工艺由商家控制,所以即使有损耗也应当由商家承担而不是转嫁到消费者身上。对于窗帘配套衬布的问题,商家有义务向消费者说明衬布的作用及价格,消费者也应当在确认订货单时询问清楚,因此双方都负有一定责任。经分局工作人员调解,最终商家同意退货退款。经开区分局为消费者李女士挽回经济损失三千余元,李女士对分局工作人员表示十分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