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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守合同重信用活动的调查与思考

发布日期:2023-05-19 09:42 来源:网络交易监督局 编辑:市场监管局 阅读次数: 字号:

一、“守合同重信用”历史回顾

始于1986年的“重合同守信用”活动,在宿州市的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过程,或者说在企业信用体系建立健全的发展史上留下了浓墨重彩的一笔。

依法履行合同监管职责,健全合同监管机制,规范合同行为,促使企业加强合同管理,提升合同管理水平,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是市场监管部门的重要职责。我局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倡导诚实守信,对合同信用程度好的企业,经过严格考核评比,授予“重合同守信用”单位荣誉称号。活动的开展,得到了广大企业的重视和参与。从最初评出的几十家,发展到2001年最多的927家,其中包括105家连续十年以上的“重合同守信用”单位。为了搞好这项活动,早在2002年,省政府就曾下发皖政【2002】28号文件,关于印发《安徽省重合同守信用单位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要求在本省工商企业中开展“重合同守信用”活动。2006年,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了秘函【2006】55号文件,关于同意将“重合同守信用”活动更名为“守合同重信用”活动的函。再次明确开展此项活动的合法性、有效性。

二十余年的“重合同守信用”评比活动伴随着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由政府主导并且组织的“重合同守信用”考核评比活动,在当时的经济社会条件下,发挥了很大的作用,其公信力也得到了社会各界的认可。但是,合同信用毕竟是一个企业在市场竞争中能够立足的内在要求,说到底也是企业自律的事情。因此,引导企业自律是一个必然趋势,市场监管部门主要承担的是监管和服务的职责,可以多做一些组织发动的工作而非包办。

政府职能的转变,就是体现在政府职能的无限性向有限性转化。政府通过对自己现有职能的重新审视,逐步过渡到对自己职能的重新定位。具体反映在改革工作方法、工作程序和工作模式上,就是该市场化的则市场化,该社会化的则社会化。“重合同守信用”活动虽在社会上已有一定影响,但还是一项社会性的公益活动。要让这项活动向纵深发展,向社会专业化机构过渡,具体操作上就可向社会专业协会和资信评估机构等中介组织靠拢和转化。这既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政府重新定位的需要,更是政府转变职能的体现。2011年《宿州市合同信用协会》应运而生。

二、信用是现代市场的基石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是契约经济、是信用经济。信用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基石,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历史发展到现在,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完善,信用在市场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凸显。信用作为经济关系中的一种责任、一-种准则、一种资源,对个人而言,是高尚的人格力量;对企业而言,是宝贵的无形资产;对社会而言,是良好的形象、和谐的关系。一个地区的信用环境越好,它的综合实力和核心竞争力就越强。因此,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已成为社会各界的普遍共识,也成为关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项重要任务。

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形成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按照完善法规、特许经营,商业运作、专业服务的方向、加快建设企业和个人信用服务体系,逐步放开信用服务市场信用建设是实践“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及创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思想,推进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重要内容,是“依法治国”和“依德治国”方略的体现,只有全社会都守信用,才能建立起一个互相信任的和谐环境,才能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精神文明。企业信用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必须重点抓好企业信用建设。

当前,市场经济秩序和市场信用状况还没有得到根本的好转,假冒伪劣、坑蒙拐骗、偷税逃债时有发生,严重干扰着市场经济秩序。根治这种状况,必须要大力推进和加强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这是治本之策。信用体系建设是一项长期、复杂的系统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它需要各级政府的大力推动,更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多年来,我市在各个领域大力开展了“守合同重信用”活动,为建立和维护宿州信用环境做出了积极有效的努力。

三、“守合同重信用”活动如何进一步发展

“守合同重信用”活动的“前世今生”留下了全国市场监管系统广大干部不懈努力的足迹,也记录了广大工商企业积极参与的历程。经过了二十多年的风雨,应该说是得到了政府的肯定和企业的认可。宿州和全国一样,除了本地公示“守重”以外,国家级省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宿州就有700多家,全都是合同管理好、知名度较高的企业。

当前,“守合同重信用”活动如何进一步发展,面临一个新的抉择。在新的“三定”方案中,政府机关明确将不再组织各项评比活动。因此市场监管部门将不再公示“守重”单位。那么,评比和公示是否是一个概念呢?

首先,政府职能的转变主要是能够将大量的组织、培育和认定等事务性工作交给协会去做。政府部门主要负责监督过程。而公示“守合同重信用”单位其实就是采纳由第三方评估机构的报告由协会组织认定结果的过程。这单纯的评比是本质的不同。

其次,合同信用促进会或者是合同信用协会不是行业协会,如果由协会公示“守重”单位,公信力无疑会大打折扣,企业认同度将会大大降低。同理,如果银行系统不认同企业授信的等级,税务机关不认同纳税信用等级,企业还有创建信用等级的外在动力吗?值得交流研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