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安徽宿州知识产权局处理“瓶(具有定量给料帽盖)”外观设计侵权纠纷案
请求人美国某公司于2014年10月22日获得名称为“瓶(具有定量给料帽盖)”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430048848.2,该专利在请求人提起侵权纠纷处理请求时合法有效。请求人在市场调查中发现,被请求人安徽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未经许可生产、销售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2019年12月,请求人向宿州市知识产权局提出责令被请求人停止一切侵权行为并销毁专用生产设备及模具的请求。宿州市知识产权局对该案进行立案,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口审陈述及依职权收集的证据认定侵权行为成立,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制造碧浪型洗衣液瓶,立即销毁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设备、模具;责令被请求人销毁该产品;驳回请求人其他请求事项。2020年5月,宿州市知识产权局依法做出行政裁决,被请求人在执法人员见证下对侵权产品及专用模具进行销毁处理。
二、泗县某服饰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服装案
2022年3月18日,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消费者投诉,在对泗县某服饰有限公司检查时,现场发现“罗蒙ROMON”领标157个和已缝上“ROMON”领标的童装20件。当事人提供不出“罗蒙ROMON”和“ROMON”商标的授权使用证明。经查,当事人至案发时共生产销售侵权商品843件,违法经营额46224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条第二款,本局给予当事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宿州市某种业销售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种子案
2021年7月,宿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在检查中发现宿州市某种业销售有限公司销售标称山东某种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宁研518 玉米杂交种”,经山东某种业有限公司辨认鉴别属侵犯其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经查,当事人至案发时共销售侵权商品30袋,违法经营额1350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条第二款,本局给予当事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罚款27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 安徽某食品有限公司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食品案
安徽某食品有限公司在2020年9月17日与辽源市某保健品有限公司签订委托加工合同,合同期限从2020年9月17日起至2021年9月16日止。内容为安徽某食品有限公司作为乙方代为加工生产“雀巢魔胴”品牌旗下“防弹咖啡”。但是“雀巢魔胴”未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注册,不受法律保护。经查,当事人至2021年5月案发时共生产销售侵权商品1500盒,违法经营额17768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条第二款,宿州市市场监管局给予当事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17768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