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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全市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及销售者的提醒告知书

发布日期:2026-06-26 14:31 来源:宿州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 编辑:市场监管局 阅读次数: 字号:

全市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广大销售者:

为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规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经营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现就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对全市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及销售者提醒告知如下:

一、市场开办者应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依法对入场销售者履行管理义务,保障市场规范运行。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与入场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列明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退市条款。未签订协议的销售者不得进入市场销售。

(二)严格入场查验。查验入场食用农产品的进货凭证和产品质量合格凭证。对无法提供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产品质量合格凭证的食用农产品,市场开办者应当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结果合格的,方可允许进入市场销售

(三)严格分区销售与设施保障。按照食用农产品类别实行分区销售,为入场销售者提供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环境、设施、设备等经营条件,定期检查和维护,并做好检查记录。

(四)严格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配备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制度,明确入场销售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五)严格不合格产品处置。发现场内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依照市场管理规定或协议进行销毁或者无害化处理,如实记录相关内容,并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六)严格落实信息公示制度。在醒目位置公布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投诉举报电话、抽样检验、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处理结果等信息。

二、广大销售者应严格规范经营行为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销售活动,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亮证经营。在销售区域醒目位置公示相关证照。

(二)严格进货查验。建立并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

(三)严格场所环境管理。保持销售场所环境整洁、布局合理,配备必要的清洗、消毒、通风等设施设备,定期维护和清理,防止交叉污染。

(四)严格标识公示。包装销售或附加标签标识的应标明必要信息,散装产品应在摊位显著位置公示相关信息,产地应当具体到县(区)级。

(五)严格过程管控。保持储藏储存必备条件,定期检查清理,及时下架感官性状异常的食用农产品。

(六)严格问题处置。发现不合格产品立即停止销售,配合调查处理,按规定对问题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应严守禁止性规定

(一)严禁销售无进货凭证、来源不明的食用农产品。

(二)严禁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俗称“生鲜灯”)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

(三)严禁销售农药、兽药、重金属等有害物质残留超标的食用农产品。

(四)严禁在销售环节非法添加禁用物质。

(五)严禁销售假冒他人品牌、产地、质量标志或掺杂使假的食用农产品。

(六)严禁提供虚假承诺达标合格证,篡改、伪造包装食用农产品的标签标识。

食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请各市场开办者和广大销售者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立即对照上述要求开展自查自纠,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欢迎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参与监督,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请及时拨打12345或12315投诉举报热线。

 

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