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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登记管理升级 促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

发布日期:2025-05-21 15:14 来源:营商环境建设局 编辑:市场监管局 阅读次数: 字号:

《安徽省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2025年5月1日起施行,办法施行后,宿州市严格按照办法进行登记注册。至5月20日,5月份新登记经营主体2702户,同比下降45.8% ,其中企业542户,同比下降51.83%,个体工商户2151户,同比下降43.76%,农民专业合作社9户,同比下降75.68%。

《安徽省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于原有的登记规定相比,均采取申报承诺登记,原规定采用采取清单管理的方式予以规范。本办法除了明确申请人申请设立登记时实行申报承诺制登记机关还要运用信息核验的方式对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进行核验,明确了五种不适用申报承诺制的情形,对于不适用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的经营主体,申请人办理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房屋产权证明、购房合同、租赁合同等合法使用证明,属于住宅的还应提交有利害关系业主一致同意的相关材料。即本办法实行后,无明晰产权手续的建筑物,将不能登记为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 

强化住宅申报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监管,针对将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申请登记的,除提交合法使用证明材料外,需依法提交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的相关材料,并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的相关规定,明确有利害关系业主的认定。并对“一照多址”报备和“一照多址”登记进行了明确。

下一步,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还将继续严格遵守《安徽省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进行登记,促进全市经营主体高质量增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