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结果-行政强制】2024年第二季度宿州市市场监管局行政强制案件公示统计表
宿州市市场监管局行政强制案件信息公开表(2024年第二季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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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
法定代表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履行结果 |
备注 |
1 |
宿市监处罚〔2024〕101号 |
宿市监强制〔2024〕D1号 |
宿州市埇桥区登辉烟酒超市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案 |
宿州市埇桥区登辉烟酒超市 |
赵登辉 |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
警告、没收非法财物、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
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指定银行,或者根据本局开具的《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电子支付系统缴纳 |
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6日 |
侵权白酒已没收、罚款尚未缴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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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宿市监处罚〔2024〕79号 |
宿市监强制〔2024〕C12号 |
宿州市埇桥区恒贤堂诊疗服务有限公司涉嫌使用过期药品案 |
宿州市埇桥区恒贤堂诊疗服务有限公司 |
杨春红 |
使用过期药品 |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
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指定银行,或者根据本局开具的《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电子支付系统缴纳 |
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29日 |
已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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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宿市监处罚〔2024〕107号 |
宿市监强制〔2024〕C15号 |
宿州市心连心医药有限公司涉嫌销售劣药案 |
宿州市心连心医药有限公司 |
董湃 |
销售劣药 |
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 |
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指定银行,或者根据本局开具的《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电子支付系统缴纳 |
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17日 |
已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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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宿市监处罚〔2024〕77号 |
宿市监强制〔2024〕F5号 |
宿州市埇桥区邵静静服装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
宿州市埇桥区邵静静服装店 |
邵静静 |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
罚款;没非法财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
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指定银行,或者根据本局开具的《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电子支付系统缴纳 |
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4月24日 |
已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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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宿市监处罚〔2024〕114号 |
宿市监强制〔2024〕F7号 |
宿州市埇桥区子宇潮牌服装店(个体工商户)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
宿州市埇桥区子宇潮牌服装店(个体工商户) |
任娜娜 |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
罚款;没非法财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
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指定银行,或者根据本局开具的《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电子支付系统缴纳 |
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6月24日 |
已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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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宿市监处罚〔2024〕100号 |
宿市监强制〔2024〕F6号 |
宿州市埇桥区银海精品水果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案 |
宿州市埇桥区银海精品水果店 |
赵亚辉 |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
罚款;没非法财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
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指定银行,或者根据本局开具的《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电子支付系统缴纳 |
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6月11日 |
未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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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宿市监处罚〔2024〕50号 |
宿市监强制〔2023〕F50号 |
宿州市埇桥区翻翻服装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
宿州市埇桥区翻翻服装店 |
李明 |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
罚款;没非法财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
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指定银行,或者根据本局开具的《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电子支付系统缴纳 |
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4月22日 |
已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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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宿市监处罚〔2024〕75号 |
宿市监强制〔2024〕F4号 |
宿州市埇桥区喜灿服装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
宿州市埇桥区喜灿服装店 |
王璇璇 |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
罚款;没非法财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
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指定银行,或者根据本局开具的《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电子支付系统缴纳 |
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19日 |
已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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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宿市监处罚〔2024〕113号 |
宿市监强制〔2024〕F10号 |
宿州市埇桥区男女百货商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
宿州市埇桥区男女百货商铺 |
张小云 |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
罚款;没非法财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
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指定银行,或者根据本局开具的《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电子支付系统缴纳 |
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6月24日 |
已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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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宿市监处罚〔2024〕83号 |
宿市监强制〔2024〕J658号 |
宿州市博彩印刷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标识不符合规定、未标明采用标准编号的产品案 |
宿州市博彩印刷有限公司 |
孙夫玉 |
生产不合格、标识不符合规定、未标明采用标准编号的作业本 |
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 |
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指定银行,或者根据本局开具的《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电子支付系统缴纳 |
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4.30 |
已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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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宿市监处罚〔2024〕5 号 |
宿市监强制〔2024〕J136号 |
宿州市经开区标哥日用百货商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洗衣机案 |
宿州市经开区标哥日用百货商行 |
马彪 |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洗衣机 |
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之规定。 |
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指定银行,或者根据本局开具的《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电子支付系统缴纳 |
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4.18 |
侵权洗衣机已没收、罚款尚未缴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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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宿市监处罚〔2024〕92号 |
宿市监强制〔2024〕B2号 |
宿州市埇桥区小薇服装店发布虚假广告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
宿州市埇桥区小薇服装店 |
夏薇 |
发布虚假广告 |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 |
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指定银行,或者根据本局开具的《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电子支付系统缴纳 |
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已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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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宿市监处罚〔2024〕117号 |
宿市监强制〔2024〕B03号 |
周培培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案 |
周培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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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 |
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
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指定银行,或者根据本局开具的《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电子支付系统缴纳 |
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已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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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宿市监处罚〔2024〕90号 |
宿市监强制〔2024〕B56号 |
焦俊明使用无标签盐生产食品案 |
焦俊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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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无标签盐生产食品 |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
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指定银行,或者根据本局开具的《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电子支付系统缴纳 |
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罚款尚未缴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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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宿市监处罚〔2024〕85号 |
宿市监强制〔2024〕B01号 |
宿州市梦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案 |
宿州市梦味食品有限公司 |
李雨露 |
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及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未对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未建立产品留样制度,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及配备、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生产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 |
警告;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 |
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指定银行,或者根据本局开具的《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电子支付系统缴纳 |
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罚款已申请延期缴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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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宿市监处罚〔2024〕105号 |
宿市监强制〔2024〕E0081号 |
宿州市埇桥区新泉电动车店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动正三轮轻便摩托车案 |
宿州市埇桥区新泉电动车店 |
虎强 |
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动正三轮轻便摩托车 |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 |
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指定银行,或者根据本局开具的《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电子支付系统缴纳 |
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7日 |
已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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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宿市监处罚〔2024〕104号 |
宿市监强制〔2024〕0357号 |
宿州市埇桥区王永电动车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动正三轮轻便摩托车案 |
宿州市埇桥区王永电动车行 |
王新村 |
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动正三轮轻便摩托车 |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 |
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指定银行,或者根据本局开具的《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电子支付系统缴纳 |
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7日 |
已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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