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87392/202401-00030 信息分类: 行政裁决
发布机构: 宿州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
成文日期: 2024-01-10 发布日期: 2024-01-10 18:50
文  号: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权责清单分表(行政裁决类)
政策咨询机关: 暂无 政策咨询电话: 暂无

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权责清单分表(行政裁决类)

来源:宿州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4-01-10 18:50

序号

权力
类型

权力事项名称

设定(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大项

子项

1

行政裁决

企业名称争议裁决 

 

1.《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企业认为其他企业名称侵犯本企业名称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请求为涉嫌侵权企业办理登记的企业登记机关处理。
企业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行政裁决。
2.《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企业因名称与他人发生争议,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四十三条:企业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名称争议时,应当向核准他人名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资格证明;(三)举证材料;(四)其他有关材料。申请书应当由申请人签署并载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情况、名称争议事实及理由、请求事项等内容。委托代理的,还应当提交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资格证明。
第四十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企业名称争议后,应当按以下程序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一)查证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企业名称登记注册的情况;(二)调查核实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和有关争议的情况;(三)将有关名称争议情况书面告知被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在1个月内对争议问题提交书面意见;(四)依据保护工业产权的原则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申请条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资料(申请人及被
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裁决的要求和理由,有关证据材料,申请的日期等),一次性告知
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及时、明确告知理由)。
2、调查阶段责任:在规定时间内,依法查证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企业名称登记注册的情况;调查核实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和有关争议的情况。
3、告知阶段责任:将有关名称争议情况书面告知被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在1个月内对争
议问题提交书面意见。
4、决定阶段责任:依据保护工业产权的原则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决定。
5、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决定书 。
6、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督促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执行处理决定 。
7、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
任:  
1、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名称争议裁决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名称争议裁决申请受理、裁决的;
3、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名称争议裁决申请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4、因裁决不当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5、在企业名称争议裁决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在处理争议过程中有腐败行为的;
7、处理争议过程中指使、支持、授意他人做伪证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

行政裁决

专利侵权纠纷处理

 

1.《专利法》第六十五条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2.《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专利法和本细则所称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专利管理工作量大又有实际处理能力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
3.《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五条对有重大影响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假冒专利案件,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必要时可以组织有关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查处。对于行为发生地涉及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大案件,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报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协调处理或者查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开展专利行政执法遇到疑难问题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给予必要的指导和支持。第六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依据本地实际,委托有实际处理能力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的专利管理部门查处假冒专利行为、调解专利纠纷。委托方应当对受托方查处假冒专利和调解专利纠纷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指导,并承担法律责任。

1、立案审查责任:对于符合立案审查条件的应在收到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立案并通知请求人;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告知不予立案的理由或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送达责任:立案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请求书及其附件的副本、答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送达被请求人。被请求人提交答辩书的,在五个工作日内合议组将答辩书副本送达请求人。
3、回避责任:合议组成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等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情形的,应当回避。
4、审查责任:合议组根据需要进行口头审理。
5、裁决责任:根据口审情况进行调解,达成和解的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不成的,制作处理决定书。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执法程序,行政执法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或拖延立案的。
2、送达时违反规定,出现吃请现象的。
3、为谋私利,应进行回避时不回避的。
4、不按法定程序办案,审查时为谋私利、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5、作出裁决处理决定时违反职业道德,徇私舞弊,出现不公平、不公正、违法现象的。

3

行政裁决

计量纠纷的仲裁检定

 

1.《计量法》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执行前款规定的检定、测试任务的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第二十一条:处理因计量器具准确度所引起的纠纷,以国家计量基准器具或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检定的数据为准。
2.《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计量纠纷的调解和仲裁检定,并可根据司法机关、合同管理机关、涉外仲裁机关或者其他单位的委托,指定有关计量检定机构进行仲裁检定。第三十六条:计量纠纷当事人对仲裁检定不
服的,可以在接到仲裁检定通知书之日起15 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诉。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进行的仲裁检定为终局仲裁检定。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条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资料(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裁决的要求和理由,有关证据材料,申请的日期等),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及时、明确告知理由)。 2.调查责任:在规定时间内,依法查证裁决事项情况;调查核实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和有关争议的情况。 3.告知责任:将有关裁决情况书面告知被申请人。4.决定责任:依据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决定。5.送达责任:制作并送达决定书。 6.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督促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执行处理决定。 7.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对符合规定条件的裁决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裁决申请受理、裁决的; 3.对符合规定条件的裁决申请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4.因裁决不当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5.在裁决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在处理争议过程中有腐败行为的;7.处理争议过程中指使、支持、授意他人做伪证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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