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的解读

发布日期:2021-05-19 11:13 编辑:政策法规科  来源:国家市场监管总局  阅读: 次 字体:[ 大 ] [ 中 ] [ 小 ]

 一、修改背景

  截至2020年年底,全国大型游乐设施2.48万台(套),全国大中型游乐场所超过400家。2019年我国有三家主题公园集团年游客量进入世界前十名。大型游乐设施对促进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提高人民生活幸福感起到了积极作用。 

  《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总局令第154号)(以下简称《规定》)由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13年8月公布,2014年1月1日起实施。《规定》对大型游乐设施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各方面进行了详细要求,对规范行业行为起到了重要作用。随着行业的不断发展,《规定》中的个别要求已不适应行业发展需求。尤其是近年来,新冠疫情对我国旅游产业造成了巨大冲击。大型游乐设施行业作为旅游产业的一部分,行业发展也受到了巨大影响。在保证设备使用安全的前提下,需要从法规层面适应行业发展需求,释放一定行业活力,激发行业发展动力。 

  二、修改目的 

  一是与机构改革后的部门名称保持一致;二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相关要求保持一致;三是调整不符合现行监管要求、不适应行业发展的内容。 

  三、修改主要内容 

  (一)修改部门名称。因机构改革,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修改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二)修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表述不一致的条款。《规定》的个别条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部分条款存在不一致,因此对《规定》的个别条款进行修改。一是将第五条中的“并对其制造、安装、改造、修理质量负责”修改为“并对其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的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性能负责”;二是将第三十五条中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使用、检验、检测”修改为“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三是删除第三十九条中的“型式试验”;四是删除第四十条第(一)项“擅自使用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大型游乐设施的”。 

  (三)修改不适应现行监管要求和行业发展需求的条款。为了适应“放管服”改革要求和行业发展需要,需要删除《规定》中已经改革予以取消的制度内容,修改不符合现实监管要求和不适应行业发展的条款。一是删除《规定》第十六条中的“和安全”“具有相应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的人数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二是将第三条中的“负责全国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工作”修改为“负责全国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工作的综合管理”,与总局三定方案保持一致;三是将第十二条中的“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修改为“主要受力部件合格证明”,同时删去“型式试验合格证明”的相关要求;四是将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大型游乐设施主要受力部件超过设计使用期限要求,且检验或者安全评估后不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应当及时进行更换”,以在保证安全使用的前提下,激发行业发展活力。

附件: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

http://gkml.samr.gov.cn/nsjg/fgs/202104/t20210422_3281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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