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知识产权公证、仲裁、调解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3-12-26 17:59 编辑:市场监管局  来源:宿州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  阅读: 次 字体:[ 大 ] [ 中 ] [ 小 ]

1、泗县公证处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公证

【案情简介】

宿州无障碍科技有限公司拥有“硕丰康”商标注册证。与泗县辅具科技有限公司合意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双方为了明确权利义务,预防纠纷,向泗县公证处申请对双方达成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进行公证。

经过初步审查,两公司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公证申请符合公证受理条件。受理该项公证后,承办公证员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分别核实了宿州无障碍科技有限公司与泗县辅具科技有限公司的主体资格信息,又通过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商标局官网核实了上述注册商标的真实性及是否存在商标转让及使用许可受限制等情况,确认上述商标的注册人系宿州无障碍科技有限公司,且之前未曾签订过任何类型的商标转让及使用许可合同。在得知所有情况均属实后,承办公证员对双方公司达成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样本进行了审查,确定该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依法办理及时出具公证书。

【典型意义】

在办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公证案件中,公证员要尽职履责,提醒双方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牢牢把握对商品质量的控制,尽心维护商标权、维护商标信誉,防止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失控而损害商标权人以及消费者权益。更好的发挥公证预防纠纷的作用,深度参与社会治理,助力企业良性发展,保护知识产权,为创建一流的营商环境发挥好公证的独特作用促进社会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2、灵璧县公证处购买侵权物品保全证据公证

【案情简介】

2023年8月,河南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联系到灵璧县公证处,称该公司发现自己注册商标“徐麦35”的小麦品种被灵璧县某公司仿冒,侵犯了其知识产权,为诉讼准备,公司决定以向侵权公司购买产品的方式进行保全证据公证。

2023820日下午,灵璧县公证处两名工作人员跟随河南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来到灵璧县某公司。在公证处工作人员的监督下,河南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以购买者的身份购买涉嫌侵权的小麦品种。购买完成后,保全过程中购买的商品、取得的购物小票、发票及拍照过程中使用的手机由公证处工作人员保管并携带至灵璧县公证处,对购买的商品、取得的购物小票、发票进行拍照、复印、封存,用于出具公证书。

本案重点注意内容:1、购买、付款等行为属于购买保全必要组成部分,由当事人亲为,公证人员不应为之;2、购买现场地图定位,对路牌、大楼外观、入口、所购商品的货架、涉嫌侵权的小麦品种、价签、付款及开具发票时的现场状况、营业执照等进行拍照;3、两名公证人员亲临现场的证据留存;4、尝试索要发票、收据等,核对发票、收据上记载主体、价格、数量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一致;5、所购商品、取得发票等由公证员保管带至公证处内,进行拍照、复印、封存,密封的涉嫌侵权商品、购物发票等交由当事人保存。

【典型意义】

保全证据公证的价值在于社会之任何普通人,均可以通过公证法律服务,将自认为有法律意义的或可能引发争议的事实预先保存并得到法定证据力,以避免该事实因时间流逝、记忆模糊或他人恶意扭曲而有任何偏差,从而获得法律上之利益,购物类保全证据更是当中的核心类别,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起了很大的作用。

3、市仲裁委专利权侵权纠纷仲裁

【案情简介】

申请人发现被申请人生产的脱壳机使用了申请人的“一种食品加工用干果破碎装置的果壳分离结构(专利号:ZL xxx)”专利技术,被申请人生产销售的脱壳机已落入“一种食品加工用干果破碎装置的果壳分离结构(专利号:ZL xxx)”要求保护的权利范围,侵犯了申请人的权益,双方就被申请人专利侵权行为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人提请仲裁。

本会受理本案后,向双方当事人分别送达了受理通知书、仲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等仲裁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仲裁规则》的规定,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选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由仲裁员王某某组成仲裁庭进行审理。庭前,双方在仲裁庭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1、被申请人可继续销售现有产品直至2022年12月11日。自2022年12月12日起,被申请人不得再生产侵犯申请人“一种食品加工用干果破碎装置的果壳分离结构(专利号:ZL xxx”专利权的商品;2、如被申请人继续生产同类侵权商品,则其向申请人支付专利侵权赔偿金2万元;3、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对本案再无其他争议。仲裁庭根据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作出裁决书。

【典型意义】

专利侵权行为是指在专利权的有效期限内,任何他人在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也没有其他法定事由的情况下,擅自以营利为目的实施专利的行为。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未经申请人许可的情况下,使用申请人的专利生产产品进行销售,符合专利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本案纠纷发生后,双方就被申请人的侵权行为达成仲裁协议,同意由宿州仲裁委仲裁解决。宿州仲裁委员会受理本案后,仲裁庭在了解案情和双方诉求后,充分利用仲裁自愿性、专业性、灵活性、高效性的特点,使得双方借助仲裁“跑道”快速高效的化解知识产权纠纷。

4、砀山县公证处保全电子数据公证

【案情简介】

申请人宿州市设备有限公司,其法定代表人方2023327砀山县公证处申请人为研制“一种矿用锚注装置”实用新型专利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是集体和职务发明,该专利权归申请人所有。现申请人聘用的员工于某某将该专利私自申请为其个人专利,涉嫌侵犯申请人合法权益,特来申请办理证据保全公证。

受理该公证申请后,砀山县公证处承办公证员审查了方提供的申请人宿州市设备有限公司的资质材质及相关专利材料,2023327日在砀山县公证处办公室,公证处工作人员按照办理保全电子数据公证流程对申请人邮箱中保存的“一种矿用锚注装置”实用新型专利研制说明文件邮件的收发时间、邮件内容、收件人等信息办理了保全电子数据公证,在场人员有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方、申请人的员工李承办公证员和公证员助理胡某某砀山县公证处2023328日出具了公证书。

【典型意义】

保全证据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对与申请人权益有关的,有法律意义的证据、行为过程加以提取、收存、固定、描述或对申请人的取证行为的真实性予以证明的活动。申请保全的证据必须是真实的,且与申请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公证机构只是就需要证明的事实或行为做一忠实记录、描述,为当事人在今后解决纠纷中对已发生的该事实或行为提供客观证明,但对其在今后解决纠纷中是否必然产生当事人预期的结果不作任何保证。

5、市市场局(知识产权局)诉前调解著作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23年5月,宿州市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宿知调委会)依托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受理大连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化公司)与宿州某公司著作权纠纷诉前调解案件。文化公司是某图片作品的著作权人,文化公司发现宿州某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的一篇文章上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了该图片,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要求宿州某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因申请人在外地,现场调解成本高,调解员制定了线上线下“两步走”的调解方案,快速理清案件焦点。线上,联系文化公司,研判证据材料,了解维权诉求;线下,赴宿州某公司查看其公众号信息发布情况,查明侵权事实。经调解,宿州某公司同意删除侵权图片,但在赔偿金额上双方各执一词,未能达成一致。线上调解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实时沟通,调解员充分听取双方意见,分析利弊,耐心开导,最终促成双方在赔偿金额上达成一致顺利化解纠纷。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较典型的侵犯作品著作权引发的纠纷,案情并不复杂,但因赔偿金额双方难以达成共识,因而调解推进受阻。调解员在充分了解把握双方诉求的基础上,灵活运用调解艺术,通过远程视频沟通,最大限度消除诉求分歧,推动双方达成和解共识。采用线上“云”调解的方式,打破了调解服务的时间和地域限制,避免了当事人舟车劳顿,长途奔波,降低了维权成本,提高了维权效率,快速高效的化解矛盾纠纷,既维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又避免了当事人的诉累,取得了良好的法治效果和社会效果。

6、泗县市场局调解商标侵权案

【案情简介】

六神”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的驰名商标20235月,商标注册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侵犯六神”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起泗县许某,诉立即停止销售侵权商品并分别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1万元。20235月22日,人民法院将该案件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推送至泗县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委托调解

接受委托后,为快速有效消除双方当事人分歧,充分发挥“诉调对接”机制优势,调解员采用“灵活迂回”的调解思路,积极运用微信、视频电话等方式与双方远程沟通,快速理清案件焦点,一方面着手联系原告,了解纠纷细节和其具体诉求,同时,从调解高效、便民的角度出发,为其分析通过调解途径解决纠纷的利弊。另一方面,向被告释法明理,就其商标权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法律后果等进行详细讲解。经调解员多次沟通协调、最终原被告双方于5月29日,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签署调解协议并经司法确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30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充分证明知识产权纠纷多元调解机制是高效、便利、低成本化解纠纷的有效路径。通过“线下纠纷线上解的云调解模式”,全程“零接触”,线上较短时间化解纠纷,为当事人就地解决知识产权纠纷提供切实的便利,不仅降低了行政成本,使商标侵权纠纷案件圆满解决,也使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得到保障,进一步推进了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体系建设和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加速”成功。

7、泗县市场局调解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请求人称泗县某公司销售的多款产品,涉嫌侵犯其拥有的多个外观设计专利权,遂于2023年3月20日向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处理请求,请求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专利侵权行为。2023320日,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予以立案。

经审理,被请求人自认侵权事实,且当事人双方均有调解意向,根据《安徽省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实施办法(试行)》第二十四条规定,双方当事人于2023年3月22日,在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主持调解下达成和解,签署了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调解协议书。为妥善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积极与上级有关部门对接,引导当事人通过“行政调解+司法确认”的方式为调解协议盖上“法律的印章”,赋予调解协议以法律之强制执行力。

典型意义

“行政调解+司法确认”模式的建立,推动了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充分发挥行政机关在化解知识产权纠纷中的专业和效率优势,快速准确查明侵权事实,促使当事人尽快达成调解协议,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协议经司法确认后获得裁判意义上的形式确定力和强制执行力,开辟了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新路径,促进知识产权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拓展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渠道,强化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的有机衔接。

9、萧县市场局注册商标专用权调解维权援助案

【案情简介】

2023年5月19日,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来自海南省某公司的投诉,投诉人称被投诉公司及分公司使用其公司的“斯凯奇”商标作为企业字号,并在企业各处工厂内外突出使用“斯凯奇”商标,创建并运营带有“斯凯奇”名称的微信号、视频号、抖音号,并在视频内大量使用“斯凯奇”商标进行宣传。投诉人公司诉求如下:双方签完协议10日内被投诉人立即停止上述侵权行为,并在有影响力的报刊刊登致歉声明澄清事实。

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经现场检查,发现被投诉公司生产车间北侧的办公楼东侧外墙上有“某斯凯奇公司”字样,并在被投诉人提供的营业执照上发现其名称为某斯凯奇公司,在询问过程中被投诉人无法提供“斯凯奇”商标持有人的授权证书,执法人员确认被投诉人公司及分公司涉嫌侵犯“斯凯奇”商标专用权后向被投诉人说明投诉人提出的诉求,被投诉人表示同意,于2023年5月31日去除被投诉人公司所有含有“斯凯奇”字样的标志,以及在报刊中刊登致歉声明澄清事实。

典型意义

此案是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维权援助和人民调解保护的案例,通过为国际商标申请人以及我国商标代理人提供及时有效的沟通协调,全面保护了境外当事人和我国代理人的合法权利。本案涉案“斯凯奇”商标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在被投诉人公司外墙使用侵权标识,容易让相关公众认为二者存在某种联系,产生混淆,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该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并针对被投诉人侵权特点,依法确定被投诉人的侵权责任,保护了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利,平衡了商标权利人、侵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彰显了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服务和保障营商环境优化升级的职能作用。

9、埇桥区市场局调解外观专利侵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求人宿州市某食品有限公司2021108日获得名称为雪花糠(柳叶形状)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 2021 3 0313421.0。该专利权在请求人提起侵权纠纷处理请求时合法有效。2022年11月28日,请求人向埇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外观专利侵权处理请求。请求人认为宿州市埇桥区某百货超市销售的产品外观与其专利高度相似,该商品投放市场后容易误导消费者,要求被请求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12月5日,在埇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请求人停止销售涉嫌侵犯请求人外观设计专利雪花糠(柳叶形状)的产品,请求人不再追究被请求人其他责任。12月13日双方就达成的调解协议申请了司法确认。

【典型意义】

埇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高度重视知识产权调解工作,提高办案效率、缩短办案周期。积极发挥司法确认制度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积极作用,调解完成后指导双方就调解协议申请了司法确认,高效化解了此次外观专利侵权纠纷,提高了人民群众满意度。

10、市市场局(知识产权局)调解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23年3月8日,宿州市知识产权局接到江苏某科技有限公司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书,称宿州市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侵犯了其“一种锚杆或桩基用变直径钢筋笼及应用”(专利号:ZL201710316124.4)发明专利的专利权,请求宿州市知识产权局责令被请求人宿州市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使用涉嫌侵权产品。

2023年3月9日,宿州市知识产权局江苏某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进行核查后受理立案,秉承调解贯穿专利侵权纠纷全过程的原则,受理案件后,执法人员仔细研究本次纠纷调解的主体资格、答辩资料、证据材料,积极与请求人和被请求人开展沟通交流,充分了解双方调解意愿和协商事项,同时指导请求人,通过公证方式保存证据对涉案产品进行了抽样取证,报请安徽省知识产权事业发展中心组织专家鉴定,最终,请求人与被请求人选择调解方式解决纠纷,2023年46日,执法人员送达双方专利纠纷调解通知书,4月13日,请求人与被请求人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调解协议:1、被请求人立即停止销售、使用涉嫌侵权产品,承诺后期不实施侵犯请求人专利权的行为。2、被请求人承诺本协议签订之日起7日内积极提供相关证据,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如下资料:制造商的资质文件、从制造商购买产品的购货协议、制造商发货单、购货发票、产品质保书

典型意义

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调解实现了“零成本”的纠纷解决方式,将争议化解在行政调解程序中,同时运用公证、专家鉴定等方式,充分保障了请求人和被请求人的合法权益,高效便捷化解了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同时,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调解发挥专业调解优势,减少专利权人知识产权维权时间与费用、增强被请求人的知识产权法律意识,对进一步优化法治营商环境、拓宽知识产权纠纷解决途径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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