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等三项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1-14 15:04 来源: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编辑:两反科 阅读次数: 字号:

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等

三项制度的通知

 

安徽省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精神,按照《市场监管总局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通知》(国市监反垄断〔202073号)要求,经商省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省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研究制定了《安徽省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安徽省公平竞争审查政策措施会审暂行办法》《安徽省公平竞争审查政策措施抽查评估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安徽省市场监管局代章)

                 2020121

 


 

安徽省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省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直属机构以及其他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举报事项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向省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办公室)举报省政府及所属部门、直属机构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线索。

第四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按照“谁制定、谁负责”原则,将举报线索分送政策制定机构负责处理。对部门联合制定或者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由牵头部门负责处理;制定部门被撤销或者职权已经调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部门负责处理。

第五条 对于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联席会议办公室转送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处理。

第六条 政策制定机构接到转送线索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

现行有效的政策措施应审未审的,应当及时补做审查。

对发现存在违反审查标准问题的,政策制定机构应当启动纠错程序,按照有关规定停止执行或者调整有关政策措施。

第七条 政策制定机构应当将举报线索处理情况书面报告联席会议办公室。

第八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当自收到政策制定机构书面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对其处理情况进行审核。处理符合公平竞争审查规定的,告知举报人处理结果;不符合公平竞争审查规定的,应当向政策制定机构提出处理建议,由政策制定机构依法处理。

第九条 各市(县、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平竞争审查举报线索,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安徽省公平竞争审查政策措施

会审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改进公平竞争审查方式,提升审查效能,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直属机构以及其他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的政策措施会审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策措施会审是指省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办公室)对同级政策制定机构开展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过程中遇到的复杂疑难问题,会同政策制定机构,组织或借助专业力量开展审查,为政策制定机构提供审查建议的活动。

第三条 政策制定机构审查时遇到复杂疑难问题,可以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会审申请。

会审申请应包括如下材料:

(一)申请会审函;

(二)政策措施文稿;

(三)政策措施依据及相关材料;

(四)需要会审的具体内容;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四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当自收到会审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提请机关反馈有关会审事宜的意见。决定会审的,应提前3个工作日告知会审时间、地点、方式等事宜。

第五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开展会审:

(一)直接对相关政策措施提出审查建议;

(二)征求专家学者、法律顾问、专业机构等意见,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提出审查建议;

(三)提请联席会议召开临时会议,由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讨论后,提出审查建议;

(四)采用与政策制定机构协商一致的其他审查方式,提出审查建议。

第六条 对存在较大争议或者会审意见难以协调一致的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可以提请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协调。联席会议仍无法协调一致的,联席会议办公室可以向上一级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

第七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当及时书面反馈会审意见。会审意见供政策制定机构参考,不代替最终的政策制定机构自我审查意见。

第八条 政策制定机构根据会审意见作出的审查结论以及出台的政策措施要报送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 各市(县、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政策措施会审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安徽省公平竞争审查政策措施

抽查评估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监督,提高审查质量,深入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省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直属机构以及其他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政策措施时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情况实施抽查评估,适用本办法。

政策措施抽查评估是指省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办公室)牵头组织,检查省政府及其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政策措施是否履行公平竞争审查程序、审查流程是否规范、审查结论是否准确的一种专项检查活动。

第三条 政策措施抽查评估采取网上随机抽检、相互检查、专项督导、实地督查等方式进行,每年应至少开展一次。

第四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开展政策措施抽查评估可以自行组织实施,也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

第五条 抽查评估重点对象是省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直属机构制定出台的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

第六条 抽查评估要对每份政策措施的内容对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逐条审查,判断是否违反审查标准,对存疑内容与政策制定机构交换意见,核实其制定依据。

第七条 对于经抽查评估发现,现行有效的政策措施应审未审的,应当及时补做审查;对发现存在违反审查标准问题的,政策制定机构应当启动纠错程序,按照有关规定停止执行或者调整有关政策措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移交反垄断执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条 抽查评估情况作为判断政策制定机构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质量的重要评价指标。

第九条 各市(县、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政策措施抽查评估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抄送:市场监管总局反垄断局,省政府办公厅、省退役军人厅、省审计厅、省外办、省民委、省统计局、省政府政研室、省管局、省政府信访局、省数据资源局,各市市场监管局、省直管县(市)市场监管局。

2020121日印发

校对: